江蘇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工作,檢查設計、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審查資金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環節,對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產,發揮投資效果,總結建設經驗有重要作用。
第二條 凡本省地方基本建設項目或國家有關部門委託本省驗收的項目均適合本辦法。
第三條 省發展計畫委員會是全省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省計委、省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轄市計委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建設項目的具體驗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驗收範圍及依據

第四條 凡國有投資(含財政預算內、預算外專項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資項目,已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投料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並能正常生產合格產品的,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正常使用的,都必須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五條 竣工驗收主要依據:
(一) 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可驗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通知、調整概算、開工報告及其他有關建設檔案
(二) 施工圖紙和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 現行施工技術規範和驗收規範;
(四) 建設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檔案及其契約;
(五) 引進技術或成套設備的建設項目,還應出具簽訂的契約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章 竣工驗收標準及要求

第六條 進行竣工驗收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 生產性項目和輔助性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完,能滿足生產使用;
(二) 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
(三) 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
(四) 二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已通過有關部門審計;
(五) 設計和施工質量己經質量監督部門檢驗並作出評定;
(六)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符合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建設原則,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
(七)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查;
(八)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項目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生產,也要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對未完工程應按設計安排投資,限期完成。
第七條 竣工驗收要求:
(一) 項目全部工程完工並基本達到驗收標準後,應在六個月內辦理驗收手續(行業有規定者除外)。投產初期一時不能達到設計生產能力,不應因此拖延辦理驗收手續。否則,各級計畫部門不予安排年度投資,銀行也不提供流動資金貸款。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二) 凡長期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或達到驗收條件卻又不申報驗收的項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八條 竣工驗收一般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 編制工程竣工圖
竣工圖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
(二)編制竣工決算報告
工程完工後,要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編制竣工決算報告。編制之前,要認真做好各項帳務、物資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完成與施工單位的結算。驗收組織部門應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結算材料價格是否合理,工程量(包括各種施工簽證)是否符合實際,定額套用各種取費是否合規。未嚴格控制概算,防止超概投資,確保決算的公正合理,凡省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其竣工前的決算審查應按照江蘇省財政廳蘇財基(1999)26號"關於頒發《江蘇省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預、決算審查辦法》的通知"要求執行。
(三)進行工程清理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逐項進行清理登記,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於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
(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
(五)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和土地使用按規定辦理確認手續;
(六)竣工驗收基礎資料。
除了有關檔案資料外,重點編制以下報告:建設單位關於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見附錄B);設計單位關於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於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於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質量監督部門關於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報告;初驗工作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第五章 竣工驗收程式

第九條 對規模較大、較複雜的建設項目驗收程式,一般分為階段驗收或單項工程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竣工驗收。規模較小的項目可適當簡化。
第十條 階段驗收或單項工程驗收,一般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單位組成驗收小組,辦理驗收事項。大中型項目可邀請主管部門參加,重點工程也可由主管部門或省轄市組織。
第十一條 竣工初步驗收工程程式:
(一) 由建設單位向主持初驗部門提交初驗申請及竣工驗收材料,主持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後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初驗時間、地點及初驗工作組成員單位等;
(二) 召開初步驗收會議,其程式可參照竣工驗收會議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初步驗收會議的要求和意見進行整改。竣工初步驗收報告,作為正式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初步驗收工作組由驗收委員會和項目固定資產交接小組成員單位的專業人員組成,名單由初驗組織部門確定。初步驗收工作組主要職責:
(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二)檢查土建、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行情況,聽取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三)檢查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意見;
(四)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發現的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三同時”執行情況和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是否達到驗收要求;
(六)確定尾工清單、完成期限、責任單位;
(七)提出初驗報告和竣工驗收建議日期;
(八)起草《竣工驗收鑑定書(初稿)》(見附錄C)。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工作程式:
(一)主持驗收單位在接到項目主管部門或省轄市發展計畫委員會申請驗收報告後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委員會成員單位,分發有關竣工驗收材料;
(二)召開竣工驗收會議(見附錄B)。
第十四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的組成由主持驗收部門視項目類型確定成員單位。
竣工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竣工驗收委員會成
員一般應由計畫、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土
地、檔案、統計、質量監督和投資等單位有關代表組成,需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竣
工驗收委員會。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不參加驗收委員
會,應派代表成立項目固定資產交接小組。
第十五條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聽取並審查竣工驗收綜合報告和初驗工作報告;
(二)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建設監理、
“三同時”執行情況全面核查,並作出評價;
(三)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工作分別按附錄E、F、G、H所列項目進行評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不合格,60—84分為合格,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良;
(四)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作出評價;
(五)研究處理遺留問題,總結建設經驗;
(六)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驗收委員會委員簽名(見附錄D)。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會議通過的《竣工驗收鑑定書》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內分送主持驗收、建設和檔案部門,副本應滿足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
(一)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移交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如需交給
另一個單位管理的應包括運行管理單位)單位組成的交接小組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派代表參
加並擔任組長;(二)交接小組根據批准檔案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總表(見附錄I)、項目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見附錄J)逐項核查。確認後,交接小組成員簽名(見附錄K),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自製);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15日內辦理項目固定資產轉帳手續,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被驗收單位應向竣工驗收委員會提供備查檔案目錄,同時將檔案資料陳列在指定地點供驗收會議代表查閱,有關單位應指定專人配合查閱工作。
第十九條經驗收審查後的檔案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凡長期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或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卻又不申報驗收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蘇政發[1997]138號《江蘇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凡國務院有關部門有行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程或辦法的,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使用民間資金或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江蘇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由省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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