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是指中國教育部和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共同提出,1950年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頒發。檔案規定,(1)為了國家建設、民族區域自治與實現共同綱領等民族政策的需要,從中央到有關省縣,應根據新民主主義的教育方針,普遍而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初期以開辦政治學校與政治訓練班,培養普通政治幹部為主,培養專業技術幹部為輔。儘量吸收知識分子,培養一定數量志願做少數民族工作的漢族幹部,幫助少數民族的解放事業和建設工作。各民族的軍事幹部,在初期一般進政治學校和政治訓練班學習,同時逐步準備在軍事學校開設民族班。

(2)在北京設立中央民族學院, 並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設分院,必要時還可增設。在各有關省設立民族幹部學校,各有關專區或縣根據實際需要和力量設立臨時性質的民族幹部訓練班。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逐步整理或設立少數民族中國小、少數民族的高等學校。(3)民族學院設長期、短期兩種班次。長期班用 2年~3年時間培養知識分子,並培養相當數量兼通本民族語文和漢民族語文的幹部; 短期班訓練區級及營連級以上幹部。(4)以學習中國歷史、中國現狀(包括各民族歷史和社會經濟情況)、共同綱領、民族問題與民族政策、毛澤東思想與馬列主義理論為政治課基本內容。一切民族學校應發揚共同綱領精神, 克服大漢族主義與狹隘民族主義傾向,培養民族間互相尊重、平等、團結、友愛合作的作風。(5)各民族學校應聘用適當翻譯人員幫助教學,逐漸做到用本民族自己通用的語文授課。少數民族學生除學好本民族語文外,亦應學習漢語漢文。(6)中央民族學院及其分院應設立少數民族問題研究室,負責研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歷史文化和社會經濟等,組織和領導這方面的著作出版,用各民族文字翻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各種文獻和其他書籍。(7) 中央民族學院及其分院的經費統一由中央財政部撥給,有關省、縣民族幹部學校與民族幹部訓練班經費在中央規定的各級幹部訓練費中撥給,以上各校學生均享受供給制待遇。(8)凡考入高等學校的少數民族學生一律享受公費待遇。民族中學和若干指定的中學亦得設立少數民族學生的公費名額。適當照顧少數民族的文化水平,規定高等學校與一般中學的入學成績標準,入學後予以適當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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