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競合

執行競合可分為民事執行之間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之間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財產刑執行之間的競合。 第四、各個不同執行依據的執行發生在同一特定時期,即數個執行共存於某一時段。 民事執行競合包括: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

執行競合又稱執行程式的競合,在執行程式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同時或先後以不同的執行名義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個債權人的權利難以同時獲得完全滿足的一種競爭狀態。
執行競合可分為民事執行之間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行政處罰之間的競合,民事執行與財產刑執行之間的競合。
民事執行競合的條件:
第一、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人存在;
第二、執行對象需為同一債務人的同一特定標的物;
第三、數個權利人所持的執行依據必須是各自獨立的法律文書;
第四、各個不同執行依據的執行發生在同一特定時期,即數個執行共存於某一時段。
民事執行競合包括: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之間的競合,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之間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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