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是指非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概念

本罪是指非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由於刑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刑法第368條形成法條競合關係,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根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防法》第53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第59條規定:“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佇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徵用或者受委託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民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了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後果。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總之,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徵。雖有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倘若沒有阻礙其執行職務,如先企圖阻礙但基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職務,則不構成本罪。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毀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要看行為入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於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並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無法執行職務的後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執行職務或者無法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一、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軍人重傷、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時搶奪、搶劫軍人槍枝及其他武器裝備的,應當按想像競合犯處罰原則處理,即對行為人從一重罪處斷。走私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邊防軍人依法緝私的,應對行為人按走私罪與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數罪處罰。
二、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區別主要在於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翌竺聖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三、本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人在主體、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是國防利益;後者則是社會秩序。(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後者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3)犯罪手段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後者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衝擊、哄鬧等。(4),犯罪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後者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四、本罪與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相近,為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而後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執行職務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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