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法發[2006]35號 2006年12月23日)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
1、通知
2、公告
3、法院網路
4、新聞媒體等方式
註:
法院應依法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
公開內容
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立案受理的
2.1立案的有關情況
2.2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
2.3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
註:上述事項須以書面告知當事人。
2.4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及聯繫方式
2.5案件執行進展情況
2.6財產線索的調查結果
2.7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以裁定書方式送達被執行人)
2.8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拘傳等強制措施的
2.8.1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出示有關手續
2.8.2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說明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2.8.3以決定書方式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罰款的人享有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權利
2.8.4採取強制措施後,應當將情況告知其他當事人
2.9人民法院擬委託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2.9.1評估結束後,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送達評估報告
2.9.2拍賣、變賣結束後,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2.10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的
2.10.1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
2.10.2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原則
2.10.3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方案
2.10.4相關法律規定
註:
告知對象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2.11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中止執行的
2.11.1中止執行的理由
2.11.2相應的法律依據
註:上述事項應以製作裁定書方式送達當事人。
2.12人民法院對已經中止執行的案件
2.12.1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制度
2.12.2申請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式
2.12.3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式
2.13法院依職權對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終結執行的
(應當公開聽證,但申請執行人沒有異議的除外)
2.13.1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
2.13.2終結執行的理由
2.13.3相應的法律依據
2.14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完成執行行為的
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執行行為的原因
2.15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法律文書和相關材料
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卷中的有關材料。
註: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文書材料外,其他一般都應當予以公開。
法院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不予立案的
3.1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
3.2不予立案的法律理由
註:
上述事項應以製作裁定書方式送達通知申請人。
4、執行費用情況4.1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
4.2執行費用的收費根據
4.3執行費減、緩、免交的基本條件和程式
重大執行事項的審查
(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
審查結果以裁定書方式送達各方當事人。
法律責任
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信息的,視情節輕重,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