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由教育部組織研究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今後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信息,應按有關規定公開。

背景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制定《辦法》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賦予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2008年5月1日施行的《條例》規定,包括教育在內的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國務院辦公廳於2008年4月29日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儘快制定本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
第二,中央、國務院以及教育部領導高度重視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在2009年10月27日召開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務公開座談會上,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組長何勇指出,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政務公開工作的檢查指導,做好抓基層、打基礎工作。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強調,國務院各部委要指導公共企事業單位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教育部領導十分重視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緊密結合教育工作實際,統籌規劃,紮實推進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第三,隨著全國高校校務公開的全面開展,需要對校務公開的成果進行總結和升華。自2002年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以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大對校務公開工作的指導力度,各級各類學校努力探索校務公開的新形式、新做法,在規範管理、加強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和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積累了經驗。在此基礎上,各地教育部門和高等學校反映,要儘早加強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的頂層設計,以進一步提高此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2008年、2009年“兩會期間”,很多政協委員專門提交了加強校務公開、推進高校管理改革等提案,建議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將校務公開作為今後一個時期工作的重點,儘快制定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編制校務公開目錄,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督查機制等。

意義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教育部貫徹執行《條例》、積極推進教育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條例》施行以來,教育部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切合實際、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積極鼓勵和支持學校創新公開形式、豐富公開內容、增強公開效果。如普通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實施以來,已成為信息公開的典型,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讚譽。為進一步加大公開力度,推動信息公開與學校管理的深度融合,教育部在充分調研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並以部令的形式發布實施。這是在全國範圍內率先以部門規章形式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實踐,是深化教育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體現了教育部深入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力度和決心。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進一步深化高校校務公開,促進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校務公開為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極大地激發了學校內部的生機和活力,但同時也存在著工作進展不平衡、機制不夠完善、制度不夠健全、內容不夠全面規範等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校務公開工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儘管近年來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教育部也在不遺餘力地推動依法治校,但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還缺乏系統性和全面性。許多高校表示,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統一規範和推進,有利於高校強化自身管理,推動科學發展。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民眾監督、進一步加強高校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儘管教育部積極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不斷加大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但是高校腐敗案件仍時有發生,一些高校管理者因腐敗問題相繼受到行政處分和司法制裁。究其原因,除了管理制度建設滯後、教育機制不健全、預防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外,因信息不公開而導致的監督機制滯後也是重要原因。只有讓高校在基建、採購、招生等重點領域切實做到信息公開,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內部監控和有力的社會監督,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制定和實施《辦法》是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擴大人民民主”,必須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高校作為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其信息公開工作受到社會各方面的普遍關注。特別是隨著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高校辦學模式和辦學體制機制日益多元化,學校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關係進一步密切,其辦學行為、辦學目的和職業操守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考驗,確保校園和諧穩定的任務變得更加重要。因此,要辦好人民滿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須進一步加大高校信息公開力度,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高校乃至整個高等教育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過程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從2007年底啟動《辦法》的起草工作至今,整個過程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立法調研階段。為了解全國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的基本情況,為推進教育系統信息公開工作做好準備,部政務公開辦公室於2007年底至2008年上半年開展了全國教育系統的校務公開專題調研,涵蓋學校4萬餘所,其中高校1870餘所。根據調研結果制定了進一步推進全國校務公開的工作方案,確定了今後校務公開的工作方針,並決定總結校務公開工作中的成熟經驗,通過制定《辦法》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加以統一規範和推進。深入細緻的立法調研為制定《辦法》奠定了現實基礎。
形成《辦法》草案和廣泛徵求意見階段。政務公開辦公室於2008年6月下旬形成了《辦法》初稿,自2008年7月起至2009年3月,先後聽取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有關專家、部內司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和建議。2009年4月2日至17日還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引起社會各界的熱烈反響。中央政府網在頭版頭條報導此項工作,光明日報、新華網、人民網等80餘家媒體做了連結或報導,社會公眾對《辦法》給予了較高評價。據有關方面反饋,這是我部首次將規章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首次使用國務院法制辦的“部門規章意見徵集系統”收集意見建議。14輪徵求意見共收到並研究處理各類意見建議900餘條,作出大的修改30餘次,促進了《辦法》文本的不斷完善。
法制工作機構審核修改階段。2009年5月部政務公開辦公室將《辦法》草案報部法制辦後,部法制辦按照立法要求對《辦法》草案內容和其邏輯結構、條款順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與修改。2009年8月至9月,法制辦再次徵求了省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部直屬高校和部內司局的意見,匯總並同政務公開辦公室一同分析處理意見建議180餘條。2009年底又在部分省市開展調研,聽取高校人事、財務、教務等機構的意見,重點對公開的內容進行了研究。多次調研和修改使《辦法》草案基本成熟,2010年3月30日經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今日正式發布。

原則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信息公開是處理高校和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的《辦法》既要符合《條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條例》的框架內,結合高校實際和特點對《條例》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細化、深化,以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精神。在《辦法》的擬定和修改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思路上,堅持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要求與保障高校辦學自主權相結合,著眼於建立和完善高校信息公開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機制;
二是在管理體制上,堅持強化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巨觀管理職責和發揮地方、高校的積極性相結合,著力構建“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管理格局;
三是在立法內容上,堅持部門規章的原則性、規範性與增強條款實效性、可操作性相結合,力圖明確責任,細化要求,強化執行;
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堅持推進信息公開與深化校務公開相結合,充分考慮與已有校務公開工作基礎的銜接,體現高校的特點。

範圍

根據《辦法》第二條,高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規定公開。根據《高等教育法》以及《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此處的“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校。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高校以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信息公開,應當參照《辦法》執行。此處的“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內容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管理體制、原則、保密審查和信息發布審批機制;第二章公開的內容,主要規定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和內容,並列舉了因涉及保密、穩定、隱私等因素而不能公開的信息類別;第三章公開的途徑和要求,主要規定了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職責,公開信息的途徑、流程、時限,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申請的處理規範和收費,以及高校內部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等內容;第四章監督和保障,主要明確了高校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監督檢查、年度報告、責任追究、法律救濟、經費保障等要求;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相關規定的銜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的落實職責以及施行日期等內容。

工作

《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為保證《辦法》的貫徹落實,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積極開展《辦法》的學習、教育、培訓活動。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精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高校學習貫徹《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各高校要將《辦法》作為專項內容對教職工進行培訓,重點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進行保密知識、信息清理、指南和目錄編制、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年度報告編制等方面的培訓。
二是要認真做好貫徹實施《辦法》的相關工作。各高校要按照《辦法》要求,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抓緊清理信息,認真編制或修訂本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要儘快建立主動公開、信息公開申請受理、保密審查等機制,抓緊制定監督檢查、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制度。要努力創造條件,加強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完善信息公開的各項配套措施。
三是要加強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儘快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及時開展相關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部直屬高校依據《辦法》制定的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還應及時報送教育部備案。

措施

為確保《辦法》落實,部政務公開辦公室將開展一系列貫徹實施和宣傳活動:一是召開專門會議,就貫徹落實《辦法》作出工作部署;二是在《中國教育報》上開設高校信息公開工作專欄,邀請專家對《辦法》進行解讀,並刊發記者對各地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報導稿件;三是出版《辦法》的配套讀本,為各地各高校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指導;四是將《辦法》作為高校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列入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五是適時組織開展貫徹落實《辦法》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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