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執法經濟化意味著執法這一公共權力的異化,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私有化”和“經濟化”,意味著服務於公共福祉的“公”法蛻變為謀取私利的“私”法、控權型的“行政”法蛻變為牟利型的“經濟”法。實踐證明,公權尤其是執法權一旦與執法者自身的經濟利益“親密接觸”,法律的天平就必然發生嚴重的失衡,權力潛在的恣意也會如脫韁的野馬般肆無忌憚地釋放出來。
正是在“執法產業化”的畸形心理作祟下,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某些執法人員尤其是警察打著執法的旗號亂罰款、亂收費,濫用職權、為所欲為,畸變的“執法經濟”成為少數執法人員的新的“經濟成長點”。“執法經濟”貌似誘人的“餡餅”,實為危險的“陷阱”。某些執法人員自以為深諳執法的歪道,善於充分利用執法資源為自己謀取福利。“執法經濟”或許是私人交易成本最低的經濟,卻堪稱最容易變得骯髒的經濟,因為其代價是犧牲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和法律的信用。
特徵
1)逐利性,即以逐利為主要目的;
3)執法性,是一種執法活動,有法定的執法權為後盾;
3)組織性,這種活動往往是有組織的,代表的是具體的執法機關。近些年來,“執法經濟”案件頻頻發生,有泛濫之勢,被人們稱之為“執法經濟”現象,“執法經濟”現象危害甚大,影響極壞,老百姓更是深惡痛絕。作者擬從“執法經濟” 現象的危害著手,來分析“執法經濟”現象的成因,最後提出解決“執法經濟”現象的對策。
4)侵略性、擴張性和腐蝕性,此特徵根源於執法權力亦或權力的特性。
危害
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其表現有兩種形式:其一、權力尋租,即通過執法權的尋租來謀取非法利益,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只要當他們獲得的非法利潤高於“尋租成本”時。他們就會選擇接受執法權的“尋租”,這就使得一些偽劣商品可以通過支付“尋租成本”獲得執法權的豁免進入市場產生高額利潤,甚而使得市場上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即使是優質商品,也可以通過支付“尋租成本”獲得執法權的豁免而少交或不交各種費用和稅收,來賺取更高額的利潤。
其二,權力濫用,執法部門和人員可以利用手中執法權亂查亂罰,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可以利用手中執法權排斥異己,為自己的 “保護商”壟斷市場服務;更有甚者,某些執法部門和人員利用手中的執法權直接向市場主體收取“保護費”,謀取非法利益。
破壞了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
執法經濟中執法部門和人員把自身看作為“理性經濟人”。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容易導致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間的利害衝突,在利害衝突中就容易出現為了維護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利益而不惜損害甚至踐踏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情況,屢屢見諸報端的野蠻執法和暴力執法事件也就是其利害衝突的表現形式,此外還有某些執法部門為了創收而設圈設套的“圈套經濟”、無辜栽贓的“陷害經濟”、隨便關人的 “刑逼經濟”、只罰不管的“罰款經濟”,種種這些與民爭利的“執法經濟現象”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和諧。
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黨和政府形象的好壞關係到黨和政府凝聚力的強弱和執政台法性基礎的鞏固。執法經濟把公共權力“私有化”和 “經濟化”,把為民服務的執法權變成部門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為了非法利益的獲得,甚至不惜濫用職權、為所欲為,而每一份非法利益的獲得都同時意味著黨和政府形象資源的一點點喪失,事實證明,執法經濟已經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滋生腐敗
事實和理論證明,最容易滋生腐敗的地方,是那些擁有實質權力和掌控實際“資源”的部門。
損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信用度
而執法經濟把執法創收作為一切執法活動的最高唯一準則,法律被放在次要甚至更次要的位置,於是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只為錢不為法”,執法標準不一,執法隨意性大,人情執法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甚至執法犯法,亂查亂抓,收賄受賄,貪污腐敗等等;再者執法經濟的 “執法”主體執法人員是社會正義的守護神,是老百姓權利保障的最後指望,任何不公正執法的不利影響都極為深、廣、遠。
案例
2009年9月,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為動了惻隱之心去救助“胃疼”的“路邊行人”,結果中了城市交通執法大隊“執法鉤子”的圈套,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不僅遭遇暴力,而且被迫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
成因
利益驅使
中國現在的執法還沒有擺脫利益關聯,利益驅動是執法經濟最主要和最直接的動因,且這種利益驅動是來自多方面的。首先是地方政府層面,地方政府尤其是欠發達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寄望於執法部門多創收,給執法部門下達創收任務,某些地方創收任務的增長率甚至高於經濟的增長率。其次是執法部門層面,執法單位創收多少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鈎,創收越多,單位提成和政府財政返回得就越多,單位的收入也就越多,領導和單位工作人員的獎金、福利以及單位的發展資金也就越多。最後是執法人員層面,單位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政府下達的創收任務,於是給單位執法人員也下達創收指標,且創收指標和個人獎金、福利及年終考核掛鈎。
經費不足
物質條件是人類從事其它一切活動的基礎,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同樣需要基本的物質條件和經費。但目前,由於執法機構林立、人員臃腫,財政又還不算寬裕的情況下,很多地方財政撥給執法部門的預算經費不能滿足執法部門的基本開支需要,尤其是欠發達地方,甚至連基本的工資都不能足額按時發放,更不要談執法經費足額保障了。執法經費、日常管理辦公經費、執法工具和器械維修添置經費、甚至是工資、獎金和福利都得不到保障,執法部門就只能靠自己創收了,所以財政預算經費不足是很多執法部門大力倡導執法經濟的一個重要原因。
權力監督和制約乏力
權力具有侵略性、腐蝕性和擴張性,任何失去監督和制約的權力都會走向腐敗。執法經濟泛濫的一個關鍵原因也就在於其執法權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執法部們創收本身就關係到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的利益,在這種利益關係下,執法經濟現象就會得到地方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默許甚至庇護,也就使得上級和同級監督處於相對“寬鬆”狀態,執法經濟客觀上就有了更大更安全的生存空間。
執法隊伍良莠不齊
中國現狀的執法隊伍總體上是好的,但執法隊伍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某些執法機關和人員素質低、服務意識欠缺、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法制觀念差、執法水平低下,業務能力差,違法亂紀現象嚴重,存在與民爭利等封建特權思想。另外,在執法隊伍中部分執法人員是通過各種關係而走上執法隊伍的,這部分人走上執法崗位,想的不是如何服務人民,而是如何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如何撈回自己為走上崗位所付出的代價和成本。
相關法律和制度存在缺陷
相關法律和制度存在缺陷是執法經濟泛濫的又一個重要原因。首先,從相關法律來看,與執法經濟相關的法律主要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其它一系列部門法規,其中部門法是執法經濟的主要直接依據,但因其部門法規的局限性,有一定的副效應,如:執法經濟、以罰代管、管理趨利化等等;另外,法規規定的經濟處罰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導致了人情執法等現象屢禁不止。再次,從相關制度來看,財政體制的失范和國家“財綱”某些方面的失常是主要原因。
應對機制
徹底轉變執法觀念
徹底轉變執法觀念要求執法部門和人員要樹立人性化服務型執法新觀念,注重“以人為本”,注重服務和管理,增強執法部門和人員的法制觀念、為民服務意識、依法行政意識等,以為全社會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服務性的“公共物品”為撮高唯一目的,淡化經濟處罰觀念,多用勸說、警告等人性化的服務管理手段,而不是只罰不管或以罰代管甚至“放水養魚”,為私人或者個別利益集團謀取私利。
構建完善的財政分配關係
要遏制這種執法部門借權力贏利的現象,最關鍵的是構建完善的財政分配關係,切斷執法經濟執法創收的利益關係鏈。首先,執法機關的所有經費,包括人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都由國家財政統一划撥,財政劃撥經費與執法機關的收費和罰沒多少毫無關係,從制度上消除執法機關和人員創收的藉口。其次,任何以單位名義搞的補貼、福利都屬違法。要給以嚴厲制裁;任何執法單位的基本建設和辦公經費也只能來源於財政,自籌資金建房、買車等也以非法論處。
加強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缺乏監督和制約的權力必然會走向腐敗,建立嚴密有效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是遏制執法經濟的必要舉措。其一,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上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對下級執法單位的執法事務統一指導和規範,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執法檢查,建立下級向上級定期工作匯報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執法經濟的不正之風。其二,加強紀檢、審計、人大、政協等對執法部門的監督。其三,政務公開,凡是辦理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執法事項,在不涉及黨和國家及執法秘密的情況下,依照有關規定,執法系統的政務活動一律向社會公開。
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執法隊伍素質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執法的成敗,關係到整個執法行業以及黨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要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執法隊伍。第一,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樹立“以人為本”的服務型執法觀念,強化為人民服務的公僕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第二,加強業務培訓,通過短期深造、專家講座、現場執法模擬等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及時掌握新的執法信息,提高執法水平。第三,加強作風和紀律建設,要發揚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誠實守信、為民愛民的工作作風,嚴禁吃、拿、卡、要和各種違法亂紀的執法行為。第四,逐步取消一切編外執法人員,人手不足儘快擴編,以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完善相關法律和制度
首先,從相關法律來看,執法經濟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部門法規,存在執法經濟、以罰代管、管理趨利化等部門主義特徵,要克服這種不利特徵,需要完善其相關法律法規。其次,從相關制度來看,主要是要完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在執法部門中推行裁罰分離、收支分離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所收費用或罰沒全額上交財政,所收費用和罰沒多少與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一切費用脫離關係,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一切費用由財政足額按時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