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

2012年10月8日,農業部以農醫發〔2012〕20號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該《規定》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農業部2010年9月1日發布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試行)》(農醫發〔2010〕38號)予以廢止。

農業部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農醫發〔20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
為建立健全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監督機制,維護考試工作的公正性、嚴肅性,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我部修訂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2012年10月8日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監督機制,維護考試工作公正性、嚴肅性,保證考試順利實施,根據《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監督、檢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條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巡視組、考區督查組和考點巡考組三級巡視制
國家巡視組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派出,每個考區不得少於2人。巡視的考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考區督查組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區領導小組派出,每個考點不得少於2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保密、紀檢等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
考點巡考組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點領導小組派出,每個考試地點不得少於2人,由考點所屬地市獸醫、保密、紀檢等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巡視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熟悉考試相關政策;
(三)熟悉考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五條 巡視人員主要職責:
(一)檢查考試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考試工作組織實施情況,包括考試組織領導、考試宣傳發動、考務培訓等;
(三)檢查試卷保密和保管情況,包括試卷保密制度、試卷保密室安全狀況、試卷保管人員值班情況、試卷(答題卡)分發回收情況等;
(四)檢查考試實施情況,包括考場設定、考點環境布置、考點考場禁止、考點服務、考風考紀等情況;
(五)指導做好試卷失泄密等突發事件和違紀違規等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巡視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七條 巡視人員在巡視考場過程中,應當佩帶胸牌,不得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
第八條 巡視人員對於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提請並督促當地考試管理機構以及考點主考予以糾正;對於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條 巡視人員對於考生、監考人員以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制止。
第十條 巡視人員在巡視工作結束後,應當如實向其派出機構報告有關巡視情況。
第十一條 巡視人員在巡視期間應當自覺遵守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農業部2010年9月1日發布的《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巡視工作管理規定(試行)》(農醫發〔2010〕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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