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書 名: 域外不動產登記制度比較研究
作 者:樓建波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6月
ISBN: 9787301153352
開本: 16開
定價: 38.00 元
內容簡介
《域外不動產登記制度比較研究》講述了:我們廣泛考察了36個國家/地區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從中採摘出16個具有代表意義的樣本,首次翻譯了6個重要的、典型國家/地區的登記法規,建立表格進行比較,客觀、中立地對以往的知識進行驗證,並將樣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離出來,分門別類地加以比較研究。我們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於理論研討,又把握實踐需要,並且大部分是以前學界未有或未充分討論的,意在給我國新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確定提供最直接的立法例、學理甚至精緻的制度設計方面的養料。
作者簡介
樓建波 男,浙江寧波人。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碩士,英國倫敦大學哲學博士(法律)。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房地產法中心中方主任、商法方向學科召集人。主要研究方向:商法、房地產法、金融法。2000——2005年任英國劍橋大學中國商法講師,組織和參與了國內外許多課題的研究。主要著作為:《房地產法前沿》(第一、二、三、四卷)(主編)、《公司治理專論》(主編)、《企業社會責任專論》(主編)、《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美國法學研究院通過並頒布,合作翻譯)、《房地產投資信託:域外法律法規彙編》 (合作編譯)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固化和開放
第二章 不動產界定比較研究
一、我國已有立法對於“不動產”的界定
二、其他國家(地區)對“不動產”界定
三、對我國相關立法之建議
第三章 房地關係比較研究
一、房地關係概述
二、德國房地合一及相關制度
三、日本房地分離及相關制度
四、中國房地關係制度選擇
第四章 登記機關比較研究
一、比較法視野下的登記機構
二、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三、統一我國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第五章 登記類型比較研究
一、不動產登記類型概述
二、不動產登記類型的比較研究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類型的現狀
四、完善我國新的登記類型
第六章 登記簿比較研究
一、不動產登記簿的功能
二、不動產登記簿的設定
三、我國不動產登記簿設定情況及相應建議
第七章 登記查閱比較研究
一、登記查閱之理論基礎
二、域外製度介紹和分析
三、我國的情況及建議
第八章 登記時間比較研究
一、縮短登記時間之意義
二、域外製度介紹和分析
三、我國的情況及建議
第九章 登記費用比較研究
一、域外不動產登記收費制度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費用制度的構建
第十章 登記賠償比較研究
一、不動產登記賠償之理論基礎
二、因登記機構的原因而導致登記錯誤時的不動產登記賠償
三、由當事人原因和混合原因引起的登記錯誤的不動產登記賠償責任略論
四、中國不動產登記賠償制度之構建
五、結語
餘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一 不動產登記要素比較總表
附錄二 法律法規翻譯
夏威夷修正法
明尼蘇達州2006法案
1964年愛爾蘭權利登記法
2006年愛爾蘭契據權利登記法
1908年契約登記法
1952年土地轉讓法
1952年土地轉讓法
後記
……
序言
自我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理論界對於物權法理論研究的重心漸次由立法研究轉向法律解釋,實務界則一如既往地關注新法的可適用性。就我國《物權法》的各項規定而言,其更多是對既有理論的承認,也有所創新,但很多規定仍有待進一步細化。比如對於不動產登記、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這些在日本等國都有專門立法配套的制度,我國《物權法》目前配置條文有限,不能滿足實踐需要。至於是採取特別立法,還是通過有權解釋的方式來擴充我國《物權法》的適用,可另當別論。但從各個具體制度的生長角度,全方位地加快研討的步伐,實屬必要。本書正是此類努力的成果之一。
本書研究的對象是域外各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從比較法角度考察採取不同模式的登記制度的國家不動產登記各項具體制度的差異,以相對中立的筆觸描繪出各國具體制度的輪廓,同時作了必要的評價,在一些章節的末尾提出了作者的個人見解,並嘗試建構我國不動產登記的各項具體制度。
本書特點之一在於立意。本書作者不再糾纏於不動產登記模式的討論,而是認為在我國《物權法》確定了不動產登記要件主義的大背景下,只要是優良的具體制度、方法,如符合吾國實際,徑可采“拿來主義”。因而,放下立法研究階段的不動產登記模式之爭,以開放的眼光重新審視不同地區不動產登記制度各個具體的合理因子,將它們凸顯出來,作為我國不動產登記各項具體制度的路徑備選。在此層面上,首先“休眠”了作者個人的主觀判斷,而展現出各項具體制度。隨後,才在可能的範圍內,將作者的分析和選擇偏好呈現給讀者。
後記
書稿終於完成,本書的基礎是我受國土資源部委託,負責“域外不動產登記報告”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因此特別感謝國土資源部的信任和資助。不僅如此,國土資源部還向我們提供了大量的一手研究資料,在此一併為謝。
本書形成的時間跨度約為兩年,其正文部分和翻譯部分以報告形式向國土資源部提交後,又經過數次討論和修改,最大的修改源於我們完稿後國土資源部和原建設部分別在2007年底和2008年2月出台了《土地登記辦法》和《房屋登記辦法》。
我負責本書附錄一“不動產登記要素比較總表”的構思和本書正文部分的架構,唐勇協助我組織人員撰寫、翻譯和校稿。正文部分具體執筆人如下:唐勇撰寫前言、第一章“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固化和開放”和餘論;康文義撰寫第二章“不動產界定比較研究”、第六章“登記簿比較研究”、第七章“登記查閱比較研究”、第八章“登記時間比較研究”;於寧負責撰寫第三章“房地關係比較研究”;韓露璐撰寫第四章“登記機關比較研究”、第五章“登記類型比較研究”;鄒丹莉撰寫第九章“登記費用比較研究”、第十章“登記賠償制度比較研究”;最後由我和唐勇、石珩統稿並定稿。
文摘
第一章 不動產登記模式的固化和開放
通說認為存在三種較為典型的不動產登記模式,即權利登記模式、契據登記模式和托倫斯登記。就特徵而言,契據登記模式采形式審查主義、登記無公信力、登記與否不予強制、登記簿的編成采人的編成主義、動態登記(即登記不動產變動的狀態);權利登記模式采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登記采強制主義、登記簿的編制采物的編成主義、靜態登記(登記以土地權利的靜態為主);托倫斯登記采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具有公信力、任意登記、交付土地權利狀書為登記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確定憑證等。
我們認可這種劃分是為了區分起見,我們也按照這種標準,結合學界的通說,將我們的樣本分為這三類,其中權利登記模式為德國、瑞典、瑞士、韓國、我國台灣地區等5個國家/地區,契據登記模式為法國、日本、義大利、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5個國家、地區,托倫斯登記為澳大利亞昆士蘭州、英國、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夏威夷州、美國明尼蘇達州等6個國家/地區。下面我們對通說的上述特徵一一進行比較。
(一)強制登記/任意登記
權利登記模式中,德國、瑞典、瑞士為強制登記,韓國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為任意登記,依當事人自由申請登記而為”,我國台灣地區為“強制登記,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目前並未規定應採取強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