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於2011年5月23日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財建〔2011〕266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專項資金分配原則和標準、專項資金安排與使用、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設管理、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附則6章30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501號)予以廢止。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知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266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推動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附屬檔案:“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十二五”期間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管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促進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實效,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污水泵站(以下簡稱污水管網)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中央對省級(含計畫單列市,下同)政府專項轉移支付,具體項目安排和資金管理由省級政府負總責,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具體項目組織實施。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污水管網工程建設,財政部門負責下達、管理和監督專項資金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專項資金分配原則和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配採取“集中支持”和“整體推進”兩種方式。集中支持是指對重點流域縣及重點鎮污水管網建設集中支持,區域推進,乾一個,完一個。整體推進是指對集中支持以外的其他地區污水管網建設實行以獎代補。
本辦法所稱重點流域包括淮河、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南水北調、松花江、三峽庫區、長江中下游、環渤海和黃河中上游等重點流域和重要水源地。
本辦法所稱縣包括縣級市、縣城、成建制撤縣改區的市轄區以及遠郊區縣。
第六條 專項資金年度規模中,用於集中支持和整體推進的切塊比例,根據年度建設任務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確定。
第七條 對集中支持地區縣及重點鎮污水管網建設,專項資金按“十二五”建設任務量和控制投資額予以補助,區分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補助控制投資額的40%、60%和80%。控制投資額根據“十二五”建設任務量和核定的單位控制建設成本計算確定。
集中支持地區“十二五”建設任務量包括“十二五”期間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網項目。污水管網建設成本主要包括污水管道、污水泵站等工程建設費用支出,不包括征地拆遷成本。
第八條 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和輕重緩急原則,對集中支持地區滾動安排,逐批銷號。
第九條 對整體推進地區污水管網建設,專項資金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核定的各省上年新增污水處理能力、上年新增污水處理量、上年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新增COD(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削減量實行以獎代補。根據地方財力、集中支持地區分布和污水管網建設需求情況,區分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核定以獎代補資金。
整體推進專項資金計算公式:
某省整體推進專項資金=年度整體推進資金總規模×〔20%×該省上年實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各省上年實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30%×該省上年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各省上年實際新增污水處理量+50%×該省上年主要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各省上年主要污染物實際削減量〕

第三章 專項資金安排與使用

第十條 中央財政按規定原則和標準將專項資金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應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於2個月內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項目安排清單(含地方投入情況)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負責項目實施的地方政府應將項目預算及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鼓勵將專項資金集中安排使用。對集中支持地區的縣及重點鎮污水管網建設,要確保乾一個縣(或鎮),完一個縣(或鎮);對整體推進地區的污水管網建設,也要加大資金集中使用力度,乾一個項目,完一個項目,避免出現“半拉子”工程。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其中:
集中支持的專項資金必須安排用於集中支持地區“十二五”建設任務內的污水管網項目建設;為鼓勵地方早建設、早完成任務,對地方利用自籌資金建成的集中支持地區“十二五”建設任務內的污水管網項目,專項資金下達後可用於項目資金歸墊;集中支持地區污水管網建設任務完成後,專項資金如有結餘,由省里統籌納入整體推進資金管理。
整體推進的專項資金可用於整體推進地區污水管網建設,也可調劑用於集中支持地區的污水管網建設;具體項目安排可用於新建和在建污水管網項目建設,也可用於2010年以來建成的污水管網項目資金歸墊;污水管網項目建設完成後,專項資金如有結餘,可用於污水管網養護和污水處理設施運營。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要加大地方資金籌措力度,並加強專項資金與其他資金統籌使用。對已使用中央財政其他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安排。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快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在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年度內儘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對當年未安排到項目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在下一年專項資金安排中予以扣減。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支付,實行專賬核算。

第四章 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做好污水管網項目前期工作,保障前期工作投入,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保證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確保專項資金安排用於具備開工條件的污水管網項目建設。
第十八條 集中支持地區的縣及重點鎮,各年度污水管網建設任務量要符合城鎮發展規劃、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相關水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要求。
第十九條 污水管網建設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室外排水設計規範》等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工程設計,並完善項目審批(核准)手續。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污水管網工程建設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建設進度。
第二十一條 污水管網項目建設完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等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後,及時移交運營管理單位,落實各項管護措施,確保儘早發揮效益。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驗收結果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項目的相關檔案、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檔案、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要及時、科學歸檔保存,嚴格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依據。其中:
對集中支持地區,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與省級政府簽訂責任協定,明確“十二五”建設任務及中央、地方責任。中央先期安排應補助資金的比例不高於80%,剩餘應補助資金依據責任協定完成情況進行清算,獎優罰劣。對未完成責任協定確定的“十二五”建設任務的,按照實際完成任務量據實清算,對多安排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將予以扣回。
對整體推進地區,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依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單位,通過不定期檢查、重點督查、專項核查等多種方式,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績效考評,並按月向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對建設過程中出現影響項目實施及目標完成情況的問題,要及時匯總、上報有關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意見。報送情況將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重要內容之一。
第二十六條 對“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評價等弄虛作假的地區,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後續資金安排直至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於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50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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