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划行政處罰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是指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城市規劃及其法律規範和規劃許可,尚未構成犯罪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是指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對違反城市規劃及其法律規範和規劃許可,尚未構成犯罪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特點是:一是行為目的的懲戒性,即對不履行法定義務實行制裁,不使重犯;二是行為違法的確定性,即違法行為是確定的,實際的;三是行為的外部特徵,即指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不是內部管理行為。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的原則有:
①處罰法定原則(處罰依據、主體、職權、程式都必須是法定的);
②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③公開公正原則(公正就是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同性質、同情節的處罰要一視同仁;公開就是處罰的過程、依據、程式、結果都要公開);
④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原則,
⑤處罰救濟原則(行政機關應告知受罰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⑥受處罰不免除民事責任原則。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的措施有: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體實施時還要根據違法建設的性質、影響的不同,採用不同的處罰措施。對於進行違法建設活動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程式:
城市規划行政處罰程式是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進行的,分為一般程式和聽證程式。
一般程式包括:立案、調查、告知與申辯、作出處罰決定和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情況:
①基本情況(是指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或者住址),
②違法事實和證據。
③處罰種類和依據。
④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時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⑤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⑥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最後還要加蓋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印章。
在行政處罰時應注意的問題,一是行政處罰後應該改正違法行為的,必須責令改正,二是對一次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罰款,三是對於有些違法行為視其情節和影響可以不予處罰,四是當具備從輕或從重處罰條件時,應當予以從輕處罰或從重處罰,五是注意追究違法行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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