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公民、法人申請,依法證明拆遷人與被逝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相互間權利義務關係訂立協定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應遵循服從國家規劃,有利城市建設,合理補償的原則。
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權或管理權資格證明)及其複印;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他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4)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拆遷公告、建設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或使用權證件及其複印件;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文本;
(7)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