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使城市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有合理的園舍和用地標準 使城市新建設、擴建、改建幼稚園編審基本建設設計任務書、進行總體規劃和單體建築設計時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額。
第二條 本定額從我國的國情和國民經濟當前的發展水平出發。本著既要保證幼兒保教工作及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勤儉辦園、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則制定。
第三條 本定額依據城市幼稚園的規模、在園幼兒總數和教職工人數制定、城市幼稚園規模按6班、9班、12班三種,在園幼兒總數按180、270、360人,教職工人數按勞動人事部、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四條 本定額適用干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兒或示範性、實驗性等類幼稚園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提高定額。寄宿制幼稚園可按附屬檔案一《城市幼稚園園舍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附註中的規定增加相應的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
面積定額
第二章園舍建築面積定額
第五條 幼稚園的園舍建築由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 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組成。
第六條 活動及輔助用房
(一)活動室 每班一間,使用面積90平方米,供開展室內遊戲和各種活動以及幼兒午睡、進餐之用、如寢室與活動室分設,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4平方米。
(二)衛生間 每班一間,使用面積15m平方為,內設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貯藏室 每班一間。使用面積9平方米,供貯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動室的前室。
(四)音體活動室 全園設一個,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120、140、160平方米,供開展音樂、舞蹈、體育活動和大型遊戲、集會、放映幻燈、電影和觀摩教育活動之用。
第七條 辦公及輔助用房
(一)辦公室 全園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園長室、總務財會室、教師辦公室和保育員休息更衣室等。
(二)資料兼會議室 全園設一間,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閱資料、閱覽報刊、雜誌,開會及對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製作兼陳列室 全園設一間,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12、15、20m平方米,供製作陳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園設一間,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14、16、18平方米,供醫務人員開展衛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檢、接待室 全園設一間,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18、21、24平方米,供醫務人員每天早晨對入園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及家長與教師會見之用。
(六)值班室 全園設一間,使用面積12平方米,供教師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單身宿舍。
(七)貯藏室 全園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36、42、48平方米,供貯藏體育器具、總務用品及雜物之用。
(八)傳達室 全園使用面積10平方米,供門衛人員值班及收發之用。
(九)教工廁所 全園使用面積12平方米,供教職工及外來人員使用。
第八條 生活用房
(一)廚房 包括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主副食庫和燒火間。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主副食加工問及配餐間合計分別為54、61、67平方米,主副食庫分別為15、20、30平方米,燒火間分別為8、9、10平方米。
(二)開水消毒間 全國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8、10、12平方米。供燒開水及餐具 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員休息室 全國使用面積按第三條所列規模分別為13、18、23平方米。,供炊事人員更衣、休息使用。
第九條 城市幼稚園園舍建築面積定額
規 模 | 園舍建築面積(平方米) | 建築面積定額(平方米/生) |
6班(180人) | 1773 | 9.9 |
9班(270人) | 2481 | 9.2 |
12班(360人) | 3182 | 8.8 |
(詳見附屬檔案一:城市幼稚園園舍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
用地面積
第三章用地面積定額
第十條 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包括建築占地、室外活動場地綠化及道路用地等。
第十一條 建築占地按主體園舍建築為三層樓房,廚房、晨檢、接待、傳達室等為平房計算。建築密度不宜大於30%。
第十二條 室外活動場地,包括分班活動場地和共用活動場地兩部分。分班活動場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動場地包括設定大型活動器械、嬉水池、砂坑以及30m長的直跑道等,每個學生2平方米。
第十三條 綠化用地每學生不小於2平方米,有條件的幼稚園要結合活動場地鋪設草坪,儘量擴大綠化面積。
第十四條 道路用地包括國內幹道、庭園道路及雜物院等用地。
第十五條 城市幼稚園用地面積定額
規 模 | 用地面積(平方米) | 用地面積定額(平方米/生) |
6班 | 2700 | 15 |
9班 | 3780 | 14 |
12班 | 4680 | 13 |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定額可供有條件的鄉(鎮)幼稚園參照執行、半日制及計時制幼稚園使用本定額時,其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均應適當核減。
第十七條 本定額未包括教職工住宅、人防工程、連線廊、車庫、腳踏車棚、花房、地窖以及採暖地區供暖鍋爐房等的建築面積及相應的用地面積,也未包括設定電動遊藝玩具 游泳池的用地面積、對上述建築物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有關部門應根據幼稚園的規模及人員編制就近安排幼稚園的教職工住宅。
第十八條 本定額中各類建築物的圍護結構均按240mm厚計算,大於240mm。時,建築面積可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本定額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基建局負責管理和解釋。
附屬檔案一:
城市幼稚園園舍面積定額分項參考指標(略)
附屬檔案二:
編制說明
簡介
城市幼稚園建築面積定額(試行)編制說明
幼兒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的預備階段,又是一項社會福利事業、為了適應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一個合理的城市幼稚園建築面積定額是十分必要的、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所提建議的基礎上。我們經過典型調查,擬定出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專業會議討論修改後.制定了本《城市幼稚園建築面積定額(試行)》(以下簡稱“定額’)。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總 則
總則是定額的綱,主要闡明編制本定額的目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和適用範圍。
1. 第一條是目的。本定額是城市幼稚園進行園舍建設及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幼稚園基本建設設計任務書、總體規劃、單體建築設計;核撥土地和核定基建計畫的依據。
2. 第二條指導思想。考慮到我國目前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定額必須從我國國民經濟的實際水平出發 既要保證滿足幼兒在教育和生活上需要和幼教事業的發展,又要勤儉辦園提高國舍的使用率,恰當地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當前與長遠的關係。
3. 第三條是編制的依據、說明編制本定額時所依據的幼稚園的規模 在園幼兒總數 以及教職工編制等。
4. 第四條是適用範圍。為了促進幼教事業的迅速發展,有利於幼兒與父母、教師的感情交流、拓寬幼兒的接觸面,開闊幼兒的視野,本定額著重對全日制幼稚園做了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辦的示範性幼稚園、實驗性幼稚園、有特殊需要的幼稚園以及有條件辦得更好一些的幼稚園,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均可適當提高定額。
建築定額
園舍建築面積定額
不同規模幼稚園的各類用房面積,已在第五至第八條作了詳細的說明,並在附屬檔案。中列出了分項的參考指標。現僅就幾種主要用房說明如下:
1. 活動室 活動室是幼稚園最基本的用房、根據寓教育於活動之中的原則,活動室必須滿足幼兒開展各種遊戲活動(如角色遊戲、建築遊戲、表演遊戲、體育遊戲、智力遊戲等)和教育活動的需要。考慮到全日制幼稚園每天午睡時間僅2小時,本《定額》將午睡、進餐和活動合井於一室、如寢室與活動室分開設定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宜小於54平方米。
2. 音體活動室 為了促進兒童體、智、德美全面發展、幼兒除在分班活動室進行活動外,還需有較大的活動室供幼兒分小組或合班進行遊戲和各種教育活動、因此而設立的音體活動室,可供開展音樂、體育、遊戲、觀摩、集會以及陳列幼兒作品等活動使用。音體活動室的面積決定於室內設定的器具、簡易舞台、以及全園兒童的人數等。
3. 辦公室 每個教師的辦公面積3平方米,保育員休息室每人使用面積2平方米。園長室、財會室等房間單獨設定、以上各項面積之和即為辦公室面積。
4. 廚房 確定回房面積的原則是主副食品庫存量適當。兒童能經常吃到保鮮食品;生熟分隔、炊具消毒、安全衛生;主副食加工操作方便等。廚房一般分主副食加工間、配餐間、主副食品庫和燒火間四部分、主副食加工間內應設定和面機、切面機、冰櫃、烘箱、絞肉機、豆漿機、蒸飯器等炊具。鍋、碗、瓢、勺等小型餐具應存放在櫥、櫃內以節約面積。燒火間只考慮日常用煤的堆放。
5. 其他各類用房的面積,是滿足一般需要的指標、設計時可在總指標控制數內,根據建築模數、當地的建材規格和使用要求等因素進行合理調整。
6. 本定額用房分類名稱中的活動、辦公和生活用房分別與《托幼建築設計規範》中的生活、服務、供套用房相對應。
面積定額
用地面積定額
1. 幼稚園的總用地面積包括建築占地、分班和共用活動場地。綠化和道路雜物院用地等、幼稚園園舍建築比較集中,分班活動場地、綠化用地以及道路等一般均分布在建築物的四周、建築密度按30%計算後,上述各項用地均能滿足,只須再加上共用活動場地的面積即為幼稚園的總用地面積。
2. 共用活動場地的面積應能配置各種活動器械、嬉水池、沙坑及30米跑道等設施,每生約需2平方米、活動器械按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幼稚園教玩具配備目錄》進行配備。
3. 本定額中“分班活動場地 和“共用活動場地’分別與《托幼建築設計規範》中的“分班遊戲場地”和“共用遊戲場地”相對應。
附 則
附則中的幾條主要是說明本定額在執行中的靈活性。根據國務院的有關精神,除地方政府舉辦幼稚園外 各部門、各單位和集體、個人都要大力發展幼兒教育事業、考慮到辦園單位的條件和要求各不相同,加以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地理環境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本定額既要有能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通用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使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例如第十七條具體說明了本定額中未包括那些用房,並規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幼稚園的具體情況,審定需要增加的面積、第十八條說明本定額是按240mm厚的圍護結構計算的,在寒冷地區或嚴寒地區建幼稚園時,其圍護結構厚乾240mm,可以相應地增加建築面積。此外,幼稚園的教職工住宅是保證保教人員生活安定的一項重要設施,此項建築的面積雖未列入定額,但在第十七條中明確規定了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幼稚園的規模及人員編制就近安排保教人員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