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

《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於2011年2月28日由成都市教育局印發。《基本要求》分總則、園舍及設施設備、教職工基本條件及配備、安全保障、辦園經費及保障、招生及編班、保教及管理7個部分。

基本信息

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教育局、高新區社會事業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幼稚園管理工作,嚴格準入機制,引導各級各類幼稚園不斷改善辦園條件,提升辦園水平,我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學前教育發展的意見》(成府發〔2010〕47號)檔案精神,制定了《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要求》是我市城區幼稚園應具備的基本要求,是城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的重要依據。其他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參照《要求》,按鄉鎮(街道)、村(社區)分別制定標準,於2011年3月底前完成,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要求》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5年。請在執行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以便不斷完善。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

成都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區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

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區(指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下同)幼稚園管理工作,嚴格準入機制,全面提升我市城區幼稚園辦園水平,大力發展公益性幼稚園,滿足廣大城區居民對學前教育的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城市幼稚園建築面積定額》、《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四川省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成都市幼稚園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標準(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結合我市學前教育實際,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是我市城區幼稚園應具備的基本要求,是城區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的重要依據。教育行政部門按本要求對現有幼稚園進行審核,未達到本要求的幼稚園,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辦法達到相應要求。新規劃、建設幼稚園,仍按照《四川省幼稚園辦園基本要求(試行)》執行。

(三)其他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要求,按鄉鎮(街道)、村(社區)分別制定標準,並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園舍及設施設備

(一)幼稚園設點布局,應符合建設總體規劃、學前教育發展及幼稚園布局規劃的要求。

(二)幼稚園應獨立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危險區、噪音大以及影響採光的區域內或附近設定幼稚園。幼稚園應創設美化、兒童化、教育化、生態化的活動環境。

(三)幼稚園園舍必須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要求,符合安全、衛生、消防要求,無危房、危牆,日照充足,場地乾燥,排水通暢,有圍牆、大門,獨門獨院,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設備。幼稚園總體規劃應因地制宜,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擾,有利於人流疏散。

小班 中班 大班 混齡班
年 齡 3-4歲 4-5歲 5-6歲 3-6歲
寄宿制 20人 25人 30人 25人
全日制 25人 30人 35人 30人

(四)幼稚園規模應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便於管理。全日制幼稚園以3-12個班為宜,一般不宜超過15個班。各年齡段班額如下:

(五)園舍面積定額

1、幼稚園園舍建築、戶外場地及綠化面積定額

規模 建築面積 (㎡) 生均建築面積(㎡) 戶外面積 (生均不低於2㎡) 綠化面積(生均不低於2㎡)
3個班 600 6 180 180
6個班 1000 5 360 360
9個班 1380 5 540 540

2、幼稚園活動室建築面積定額

每班有固定的幼兒活動室,面積不少於54平方米(若活動室與寢室共用,其面積不少於90平方米)。設有單獨的寢室,每班每間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有適合幼兒並符合衛生要求的午睡床鋪設備,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配備幼兒盥洗室,面積15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龍頭4個以上。幼兒廁所大便器4個,小便器4個或便槽2米,衛生設施基本完備,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各室通風良好,自然光線充足。

(六)園舍建築

幼稚園園舍應包含活動及輔助用房、辦公及輔助用房、生活用房。

1、活動及輔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動室、午睡室、衛生間、多功能活動室(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有條件可根據幼兒興趣、辦園特色設定專用活動室。

2、辦公及輔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辦公室(包括園長室、總務財務室、檔案室、教師辦公室等)、會議兼接待室、保健及觀察室、傳達(警衛)室和教工廁所等。有條件的幼稚園可設網管(監控)室。

3、生活用房包含下列用房:廚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間、炊事員更衣間、配餐間、消毒間、主副食庫、烹飪間)、幼兒餐廳(也可與活動室共用)、開水間等。

寄宿制幼稚園必須有專用寢室和獨立的幼兒床位,有隔離室、浴室、洗衣房等。寄宿制幼稚園的集中浴室,6、9、12個班的使用面積分別為20、30、40平方米。

(七)設施設備

教學、生活、活動、衛生基本設施和設備齊全,並符合國家安全和衛生標準。

1、園內設施設備應適應不同年齡幼兒的生活能力、學習方式差異和行為、反應水平,充分體現幼兒主動探索、自主構建的主體地位,滿足保育、教育和幼兒主動活動的需求,克服國小化、成人化傾向。

玩教具按照國家《幼稚園玩教具配備目錄》有關要求配備。有條件的幼稚園可依據辦園特色增配相應的玩教具和器材。

幼稚園應根據各類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備防暑、取暖和消毒設施,安裝遮光窗簾。

幼稚園室外活動場地應設定活動器械,提供玩水、玩沙、種植、飼養等所需設施。

2、辦公設備包括辦公桌椅、資料櫃、儲物櫃、計算機、印表機等必要設備。

3、生活設施設備包括衛生用具、食堂設施設備等。食堂應配備冰櫃等必要的設備及防蠅、防鼠、防塵、防腐、消毒設施,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保健室應配備桌椅、藥品櫃、保健資料櫃、流動水或代用流動水設施、診察床、電冰櫃、體重計、燈光視力箱、聽診器、對數視力表、身高坐高計、高壓消毒鍋、紫外線燈、常用消毒液、常用醫療器械、注射器、體溫計、血壓計、手電筒、壓舌板、敷料、軟皮尺、暖水袋、氧氣袋、外用藥等。

教職工基本條件及配備

(一)幼稚園應當配備園長以及足夠數量的專任教師、保育員、保健人員、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

(二)園長應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從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並取得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幼稚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有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3-5個班設1人; 6—9個班設2人;9個班以上或寄宿制幼稚園設3人。

(三)專任教師應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證。全日制幼稚園每班配2人,寄宿制幼稚園應適當增加。

(四)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全日制3—6個班的幼稚園配1人,7—12個班的配2人。寄宿制幼稚園應適當增加。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五)保育員應具有國中以上畢業程度,年齡在50周歲以下,經過保育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全日制每班配1人,3歲以下及寄宿制每班配2人。

(六)財會人員與炊事人員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七)幼稚園須按規定配備專業安保人員。安保人員年齡不得超過50周歲,並通過相關業務技能培訓。

(八)幼稚園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慢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稚園工作。

安全保障

(一)幼稚園應建立園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園長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健全與公安、消防、城管、街辦等有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整治。

(二)幼稚園應配足配齊安保、消防、防疫等各類設施設備,且放置合理,定期維護,確保有效。

(三)幼稚園應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控、食品衛生、飲水衛生等工作。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有校車的幼稚園,應按照《成都市教育系統校車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相關要求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安全。

(四)幼稚園應高度重視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向教職員工進行各類安全法律法規教育,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應急演練,增強安全意識。將幼兒的安全教育納入一日生活,做到有計畫、有落實、有記錄。

辦園經費及保障

(一)幼稚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舉辦者必須具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用於幼兒的保育和教育、教師的工資和福利保障以及維修、擴建、添置必要設備設施等,保障幼稚園的正常運轉。加強師資培訓、教研科研等業務活動。

(二)幼稚園應按要求規範收費。公益性幼稚園收費執行政府定價,民辦幼稚園收費按成本核算原則,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核備案。幼稚園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須向社會公示。

(三)幼兒的膳食經費按成本收取,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並定期向家長公開賬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四)幼稚園應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發揮資金最大使用效益。

招生及編班

(一)幼稚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招補。

幼兒在入園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試作為招生、編班的條件。

(三)編班人數:班級規模適中,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原則上每班不得超額5人。

保教及管理

(一)幼稚園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應遵守國家法律,熱愛學前教育事業,關愛幼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勝任本職工作。

(二)幼稚園名稱中不得帶有與實際不符或者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如“國際”、“中華”、“中國”、“雙語”、“藝術”等字樣。

(三)幼稚園要認真執行《幼稚園管理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辦園思想端正,有正確的辦園宗旨,規範辦園,自覺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

(四)幼稚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和教師聘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會議的作用,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五)幼稚園舉辦者應為幼兒的發展提供安定的環境,保障教師工資待遇和各項合法權益,保證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

(六)貫徹落實《幼稚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科學合理安排幼兒一日活動。以遊戲為基本活動,面向全體幼兒,注重個體差異,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諸方面全面發展的素質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堅持說國語,保證幼兒每天戶外活動時間不少於2小時。幼稚園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幼兒身心健康的實驗和活動。

(七)認真執行《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制度,建立並落實幼兒健康檢查、定期衛生消毒、計畫免疫、疾病預防、病兒隔離、藥物管理等衛生保健制度,做好幼兒生理、心理衛生保健和營養膳食工作。幼兒和教職工的膳食製作和用膳必須分開。

(八)加強與家庭、社區的聯繫與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區的各種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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