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門職責
(一)主管全縣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市縣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縣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鎮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市政府、縣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保證政令暢通。
(三)負責調查處理縣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各鎮鄉黨的組織和縣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負責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違紀情況進行初步核實,並向上級紀委報告。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給予行政處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按照上級黨委和紀委的要求,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全縣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和條規的宣傳工作以及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監督檢查行政監察法的貫徹實施。
(五)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監察工作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黨紀政紀規章條規和政策規定在本縣的實施細則,參與制定地區性的黨紀政紀規章。檢查、調查縣政府各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損國家利益的內容,提出修改、補充或撤銷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各派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參與制定本縣有關行政規章、地方性規定。
(六)負責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鎮鄉及縣級各部門紀委(紀檢組)領導班子和監察室領導人選;負責全縣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黨政群機關科級以上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站、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實行檢查監督;履行縣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反腐敗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反腐敗鬥爭大要案件協調小組辦室和縣政府糾正部門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八)承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縣委、縣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分工
局長:牟能雙 主持縣監察局全面工作,分管信訪舉報、案件檢查、法規申訴、保密、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紀委監察局幫鄉扶貧工作。
副局長:王克樞 主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宣教、調研工作和紀檢監察辦公室、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副局長:郭東川 主管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紀委監察局幫鄉扶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