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城鄉規劃、建設、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鄉建設規劃綜合執法工作。
(二)承擔由縣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工作;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承擔縣政府交辦的鄉鎮、街道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划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鄉鎮、街道、村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江河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重要專業規劃的編制;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的制定。
(三)承擔實施城鄉規劃的責任;承擔由縣政府組織制定的城區近期建設規劃的具體工作;依法核發劃撥土地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指導鄉鎮、街道近期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四)承擔規範規劃和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規範規劃設計和測繪市場;負責城鄉規劃設計、測繪單位資質管理;承擔城鄉規劃和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工作;承辦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測繪師執業管理工作;承擔規劃、測繪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組織、指導、協調城鄉規劃、測繪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重點地區、重要項目實施規划行為的監督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實施規划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鄉鎮、街道城鄉規劃和測繪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五)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負責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指導地理信息套用服務,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地理信息成果;負責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
(六)負責推進統籌城鄉建設。貫徹統籌城鄉建設政策;擬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研究;指導鄉鎮、街道建設工作。
(七)負責培育和規範城鄉建設投融資市場。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縣財政部門籌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編制收支年度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安排下達;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概預算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的責任。貫徹勘察、設計活動的政策;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從業資質和資格;負責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九)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貫徹執行建築活動的政策;管理建築活動從業資質和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制定地方工程造價定額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建設工程計價行為的日常監督,對投資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定價、投標報價、契約價款、竣工結算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貫徹建設工程招標政策;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十一)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貫徹重點工程建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目標考核;負責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貫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城市地下管網建設。
(十三)負責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住房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城鎮住宅區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轉讓和項目資本金管理。
(十四)負責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貫徹村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推進城鄉建設科技進步的責任。貫徹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建築智慧型化等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成品住宅建設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十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貫徹建築節能政策;承擔建築節能技術認定;負責建築節能審查;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負責推進綠色建築工作;負責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套用。
(十七)承擔縣規劃委員會和城鄉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城建檔案及規劃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規劃建設系統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
(十九) 承辦應急救援相關職責。
(二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黨務、政務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建設工作目標管理;負責文秘、財務、信息、文檔、統計、保密、保衛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編纂年鑑、修志及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精神文明、思想政治等工作。
負責人:林美江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規劃、測繪、建設政策性研究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承擔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工作;指導城鄉規劃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
(三)建築管理科(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牌子)
負責建築行業管理,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建築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監理、質量、施工安全、保險、擔保、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管理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施工準入;指導新型建材和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推廣;監督實施地方工程造價定額。監督建設工程招標政策的實施;管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監督建設工程契約;管理評標專家庫;監督管理建設工程交易市場;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負責全縣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系統人才培訓工作。
負責人:戴國詢
(四)規劃管理科 (掛測繪管理科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測繪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負責組織編制、修改、審查、呈報城鄉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查處違反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指導村鎮規劃編制及管理工作;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許可、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工程竣工核實工作;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規劃、測繪人員業務培訓工作;參與規劃監察執法工作。
負責人:楊天成
(五)村鎮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縣村鎮建設及新農村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村鎮建設和管理、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指導新農村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市級中心鎮和重點示範鎮建設以及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
負責人:歐祥躍
(六)行政審批服務科。
承擔城編髮〔2009〕18號檔案規定職責;負責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審批服務收費具體項目的辦理。
(七)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科(掛縣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牌子)。
負責並組織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立項和可研審查、審批或報批;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目標管理和業主的監督;貫徹重點工程建設政策並監督執行;監督縣重點工程的實施;負責縣重點工程建設的管理協調和目標考核;會同確定重點工程項目;參與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和資金平衡工作;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承擔重點工程的統計和信息工作。
負責人:曾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