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事故

地質災害事故

是指在自然或者人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環境造成破壞和損失的地質作用(現象)。如崩塌、滑坡、土石流、地裂縫、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澤化、土壤鹽鹼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熱害等。

災情報告

(一)地質災害分級

地質災害分為一般級、較大級、重大級和特大級。具體標準如下:

1、一般級

未發生人員死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不大者。

2、較大級

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較大者。

3、重大級

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嚴重者。

4、特大級

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社會影響極大者。

( 二)報告原則

情況準確,上報迅速,所為基礎,續報完整。

(三)報告程式

1、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地國土資源所應及時向所在地鄉(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報告,並負責作出應急處理。

2、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地國土資源所應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並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在24小時內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越級報省國土資源廳地環處,並配合市國土資源局開展調查和做出應急處理。

3、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地國土資源所應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並在第一時間內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在12小時內報市國土資源局。

4、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地國土資源所應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並第一時間內報縣國土資源局,縣國土資源局應於6小時內報市國土資源局,同時越級報省國土資源廳地環處和國土資源部,以後每24小時向國土資源部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調查結束。

(四)報告內容

1、報告的內容應根據掌握的災情信息,儘可能詳細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和失蹤的人數、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採取的對策和措施。

2、應急調查報告,所在地國土資源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擬寫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搶險救災工作;

(2)基本災情;

(3)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

(4)地質災害成災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

(5)發展趨勢;

(6)已經採取的防範對策、措施;

(7)今後的防治工作建議。

隱患報告

對於發現的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超過5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嚴重地質災害隱患點要及時報縣國土資源局和當地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接報後在2日內將險情和採取的應急防治措施上報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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