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權力

地方政府權力所屬現代詞,指的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政府部門通過一定程式,授予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協調過程中執行法律。

所謂地方政府權力,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政府部門通過一定程式,授予地方政府在地方性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協調過程中執行法律,履行政府職能,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直接施加強制性、支配性的影響,最終實現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強制性力量” 。地方政府權力的定義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地方政府權力的來源是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這就是說,地方政府的權力存在許可權,一方面必須通過一定程式由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授予,另一方面明確界定了權力的適用範圍,這就有效阻止了權力的濫造濫用。
第二,地方政府權力的作用方式是強制性地推行命令。權力的強制性或權威性,在於它是社會公認和法定的,並有強大的國家機器做後盾,因而它的政令是權力作用對象必須接受的。
第三,地方政府權力的客體是地方區域範圍內的社會。在地方政府所管轄的區域內,其權力具有普遍性,不僅關注地方性公共事務,而且致力於整個社會的和諧全面發展,它的作用對象是區域內全體公民、全部社會組織。
一般來說,地方政府權力可以分為三種,即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所謂決策權,是指地方政府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公共事務,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地方政府發展目標,充分運用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政府部門授予的權力,通過科學決策以維護和保障既定利益實現所進行的行政決策的政府過程,決策結果以決議、命令等方式體現。執行權則集中體現為地方政府依據政府決策對地方性公共事務的治理權力,即在明確居民意願和利益後,通過具體的行動,採取相應措施以實現這種意願與利益的權力,在這一政府過程中,會涉及到以政府決策為指導、以決策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為落腳點的操作層面的方案、措施等等的制定和運行。監督權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下級政府和本級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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