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穩步推進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推進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對於切實減輕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負擔,進一步鞏固國有農場稅費改革成果,促進國有農場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和農村綜合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穩妥實施,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地方國有農場的關懷落到實處。
附屬檔案: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開展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農改[2012]4號),為推進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指國有農場主要以面向農場職工(以下簡稱農工)收費形式承擔的,屬於政府職能範圍的社會性事務,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社會管理等職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指為理順政府、地方國有農場和農工之間的分配關係,切實減輕地方國有農場和農工負擔,轉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擔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而相應進行的經費保障機制改革。
第四條 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對象包括地方國有農墾企業、監獄農場、勞教(戒毒)農場、國有農牧漁良種場(小三場),不含華僑農場和國有林場。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指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用於推進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的獎勵資金。
第二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六條 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堅持以地方為主的原則。
省(區、市)、市(地、州)、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應當調整支出結構,積極籌集資金支持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中央財政在一定期限內,對改革成效明顯、進展較快和已先行改革的地區給予定額獎勵,重點獎勵財政較為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兼顧東部地區。
第七條 試點省編制的全省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實施方案獲得批覆後,中央財政根據各試點省納入改革範圍的國有農場人口、分離辦社會職能機構職工數等客觀數據,核定一定期限內對試點省的定額獎勵資金規模,並適當考慮扣除中央財政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社會管理等相關方面已有轉移支付資金後的地方改革增支規模,以及省級補助資金安排情況等因素。
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每年預撥80%,視各地工作進度和績效考核結果再撥付20%。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下達1個月內,將中央獎勵資金下達省以下財政部門。省以下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將中央獎勵資金落實到已實施辦社會職能改革的地區。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農場所在地政府與國有農場簽訂辦社會職能移交協定,明確移交時間進度(一般不超過三年)。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改革工作實際情況,做好移交機構的資產、財務、社保、人事關係的劃轉工作,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移交工作中應當注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平穩過渡。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情況資料庫,反映每個農場需要分離、已分離或者確定農場繼續舉辦社會職能等情況,全面覆蓋參加改革的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及其改革情況。
資料庫實行銷號制,做到改革到位一個,登記一個,銷號一個。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用於補充地方政府承擔國有農場社會職能增加的財政開支,以及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所需的人員安置、機構設定等費用,不得用於投資經商辦企業,不得用於購置交通工具、通訊設備,以及各類樓堂館所建設等“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財政部從地方投入情況、農工減負程度、民眾滿意度、改革完整性、資金管理和使用規範性等方面,對試點省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對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撥付中央財政獎勵資金,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合格後第二年,再按規定撥付獎勵資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獎勵資格,扣回已撥獎勵資金。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中央財政獎勵資金情況實施績效評價,並將上年評價結果作為分配下年度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
第十七條 對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地方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獎勵資金分配和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