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辦法

2000年11月23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國管房改字〔2000〕219號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辦法》。該《辦法》共11條,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

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辦法》的通知
國管房改字〔2000〕219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的精神,做好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的專戶管理及使用工作,根據財政部《關於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規[2000]4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建立職工購房補貼制度,是建立健全適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特點的住房新體制和加快解決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做好相關工作,實行規範管理。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辦法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 10號)和財政部《關於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規[2000] 4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事業、企業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向職工發放的購房補貼資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購房補貼資金必須按照"銀行專戶、核算到個人、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分別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管理,並委託承辦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相應金融業務。
第五條 資金管理中心在受託銀行開立購房補貼資金專戶,並在該專戶下設立單位和職工個人購房補貼資金明細帳戶,記載單位和職工個人購房補貼資金的繳存和支取情況。每個符合購房補貼發放條件的職工只能有一個購房補貼資金專戶。
單位應建立職工個人的購房補貼資金台帳。
第六條 單位應按規定核定職工按月發放的購房補貼。每月發放工資日後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單位將職工按月發放的購房補貼繳存到受託銀行,計入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
住房未達標老職工的差額補貼經批准發放後,應由單位按規定繳存到受託銀行,計入職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
第七條 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規定使用本人專戶內的購房補貼資金。
職工離退休、調離本市或出國(境)定居時,其專戶內的購房補貼資金本息餘額一次退還職工本人。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專戶內的購房補貼資金本息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按規定提取。
第八條 職工在本市調動工作的,應按規定辦理購房補貼資金轉移手續。
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各種原因中斷存儲購房補貼資金時,單位按規定辦理購房補貼資金封存手續。
第九條 單位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應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購房補貼資金管理的統一政策,負責本部門及其在京所屬單位購房補貼資金管理業務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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