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關於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 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規〔2000〕48號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管理,建立規範的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機制,推動住房分配製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籌集資金、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0年10月30日
暫行辦法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 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以下簡稱《方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費由中央財政全部或部分撥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在京中央單位”)
第三條 購房補貼資金是指在京中央單位按照《方案》的有關規定,向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購房補貼資金通過劃轉原國家預算內在京中央單位住房建設資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人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解決。
第五條 在京中央單位原用於住房建設的自籌資金,由各單位按實際情況確定;公有住房出售收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准留歸單位使用的實際數額確定。上述兩項資金納入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專項用於職工購房補貼。
第六條 在京中央單位向職工發放購房補貼,首先用本單位住房基金和原國家預算內劃轉的住房建設資金安排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審核,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從中央財政購房補貼支出預算安排。
第七條 在京中央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人數以及單位住房基金等情況,編制職工購房補貼支出預算,按經費撥渠道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財政部對各主管部門報送的購房補貼支出預算審核後,向各主管部門分配下達購房補貼支出預算指標,由各主管部門下達到其所屬的在京中央單位(其中:行政單位所需購房補貼資金,按經費領撥關係,由財政部統一核撥至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第九條 中央財政根據建房資金劃轉情況,按下列順序核定撥付購房補貼支出:(1)新職工和無房在職老職工的按月補貼:(2)無房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到規定面積標準的離退休職工的差額補貼;(3)無房在職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4)1998年底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的差額補貼;(5)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後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第十條 在京中央單位應將中央財政撥付的購房補貼資金納入單位住房基金,與本單位自籌購房補貼資金一併統籌安排用於發放職工購房補貼。在職職工按月補貼存入職工在銀行設立的購房補貼資金專戶;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未達標差額補貼。由所在單位直接發放給職工個人;在職職工的一次性補貼、未達標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存入職工在銀行設立的購房補貼資金專戶,在職職工購房時直按劃轉到售房單位賬戶,支付職工購房款。
第十一條 職工存入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的資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職工個人不得隨意支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挪用或集中運作購房補貼資金。購房補貼資金專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根據職工住房狀況和購房補貼資金到位情況,並綜合考慮職工的工齡、職務等因素,制定購房補貼發放計畫,逐步落實各類人員的購房補貼。今明兩年除安排好在職工按月補貼外,應優先解決離退休職工的購房補貼問題。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將領取一次性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人員的補貼金額、職務、工齡、住房狀況、配偶住房及領取購房補貼情況等資料本單位範圍內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購房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使用。年度終了時,在京中央單位應將購房補貼支出情況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在京中央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職工住房狀況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和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備查登記制度,並將本單位職工住房普查情況和各年度購房補貼發放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匯報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在京中央企業購房補貼資金財務處理辦法,按財政部《關於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