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
土地承載力的明確定義是由美國的威廉 · 福格特和威廉姆 ·A.阿蘭在 1949 年給出的。
定義
前者的定義是 “土地為複雜的文明生活服務的能力”;後者的定義為:在維持一定生活水平並不引起土地退化前提下 ,一個區域能永久供養的人口數量及人類活動水平 ,或土地退化前區域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數量。
在 20 世紀 50 年代至 70 年代 ,H.科克林、 R.卡內羅、 P.高羅、 S.布拉什等認為 ,土地承載力是在不對土地資源造成不可逆負面影響前提下 ,土地生產潛力所能容納的最大人口數量;
IUCN、 UNEP、 WWF 給出的定義則是 “地球或任何一個生態系統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的影響就是其承載力”。
中國科學院自然資源綜合考察委員會對土地承載力的定義是: “在未來不同的時間尺度上 ,以可預見的技術、 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與此相適應的物質生活水準為依據 ,一個國家或地區利用其自身的土地資源所能夠持續穩定供養的人口數量。 ”
曾維華、 王華東則土地承載力視為 “在某一時期 ,某種狀態或條件下”,或 “限制因素分別達到其限度值時”, “環境所能承受人類活動作用的閾值”。
總而言之 ,土地承載力的諸多定義可綜述如下:一定技術水平、 投入強度下 ,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不引起土地退化 ,或不對土地資源造成不可逆負面影響 ,或不使環境遭到嚴重退化的前提下 ,能持續、 穩定支持具一定消費水平的最大人口數量 ,或具一定強度的人類活動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