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量
關於印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確認技術規範》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05] 9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資源局:
土地利用現狀數據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要基礎,是科學制定規劃的前提與依據。為加強、規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確認工作,確保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客觀真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地籍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審查與上報工作。現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確認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嚴格按照《技術規範》要求,認真組織,科學、規範地開展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確認工作,並將《技術規範》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土地利用現狀
數據確認技術規範第一條 為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採用的土地利用現狀數據(以下簡稱“土地現狀數據”)的權威性與準確性,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土地現狀數據”須嚴格按照本規範確認。
第三條 “土地現狀數據”一經確認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條 “土地現狀數據”的現狀時點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統稱“統一時點”)。
第五條 “土地現狀數據”為“統一時點”的土地變更調查數據或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
第六條 地、市級及以上單位的“土地現狀數據”可部分縣(市、區)採用土地變更調查數據,部分縣(市、區)採用更新調查數據。
第七條 採用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數據作為“土地現狀數據”的,更新成果必須如實反映“統一時點”的土地利用現狀。時點前的更新調查數據需變更至“統一時點”;時點後的更新調查數據需扣減2004年以後的土地利用變化流量,還原至“統一時點”。
第八條 對“土地現狀數據”實行國家和省兩級確認。
國家級確認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萬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現狀數據”確認工作。國家級確認之外的“土地現狀數據”,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確認。
第九條 國家級確認的“土地現狀數據”須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後,向國土資源部申請,部地籍司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經部領導批准後確認。
第十條 申請“土地現狀數據”國家級確認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二)“土地現狀數據”確認專題報告。主要包括數據來源,更新年度、變更或更新調查工作情況,更新調查與當年變更調查的數據差異、原因分析和銜接辦法,更新調查成果轉換到“統一時點”的情況等;
(三)土地利用數據庫,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
(四)擬採用“土地現狀數據”分類面積表(見附表,附電子文檔);
(五)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六)更新調查驗收意見;
(七)其他需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行政區域調整的,需提供批准檔案、說明調整情況,並對調整前後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經省級審查後,將有關說明、分析材料及調整前後的數據一併報部。
第十二條 “土地現狀數據”省級確認所需申請材料由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確定。
第十三條 “土地現狀數據”審查的內容:
(一)要件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規範第十條的要求;
(二)材料內容是否翔實、準確,數據報表、電子文檔格式是否正確且內容與書面材料一致;
(三)擬採用的“土地現狀數據”是否符合本規範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四)更新調查數據與變更調查數據對比,差異的流量變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觀,數據銜接是否科學。
第十四條 對符合要求的“土地現狀數據”確認申請,應在一個月內做出書面確認;未通過的,應及時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本規範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
附表:《________擬採用“土地現狀數據”分類面積表》(2004年)
附屬檔案:《________擬採用“土地現狀數據”分類面積表》(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