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團

土團,唐代後期南方“土軍”的構成之一。

詞語解釋

詞目:土團
拼音:tǔ tuán
1、“土團”是唐代後期南方“土軍”的構成之一,它常見諸於晚唐史籍。意思由當地人組成的武裝集團。張澤鹹認為“土團”是團練兵的一種,它比團練兵更具地方色彩;而徐嫩棠依據《資治通鑑》卷225大曆十二年五月中書門下的狀,認為“團結又稱土團、鄉兵”,即“土團”兵等同於團結兵;方積六認為“土團”是唐代後期團結兵最重要的一種。筆者認為如果從寬泛的意義而言,將“土團”歸於團結兵的範疇應該可以接受,但它們之間畢竟是有區別的。《新唐書·王式傳》:“集土團諸兒為嚮導,擒 甫 斬之。”《資治通鑑·唐武宗會昌元年》:“軍士八百,外有土團五百人。” 胡三省 註:“團結土人為兵,故謂之土團。”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崔猛》:“由此威聲大震,遠近避亂者從之如市,得土團三百餘人。”《花月痕》第四六回:“一日提督府兵丁,搶人家婦女,土團不依,鬧起事來,幕中朋友說,須地方官彈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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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結”與“土團”的關係

“團結”與“土團”間究竟存在一種什麼關係?先讓我們從它們的領兵體制進行考察。在玄宗的開元、天寶之際,團結兵一般由州剌史或上佐統領;而安史之亂後,隨著團練使、都團練使的大量設定,團練兵之管轄權則完全歸於兼領本州團練使的刺史、諸道兼領都團練使的藩帥,即團練兵成為由本州、本道統帥的地方(民)兵。唐末,地方政府往往根據需要臨時徵集鄉民“團練”為兵,由於兵丁由本鄉土人組成,故有“土團”之謂,這表明“土團”具有與團練兵相似的一些性質。宣宗大中十三年十二月,浙東爆發了裘甫之變,詔安南經略使王式為浙東觀察使,令其率兵彈壓,王式“閱諸營見卒及土糰子弟,得四千人,使導軍分路討賊;府下無守兵,更籍土團千人以補之。乃命宣歙將白琮,浙西將凌茂貞帥本軍,北來將韓宗政等帥土團,合千人,石宗本帥騎兵為前鋒自上虞趨奉化,解象山之圍”。又鹹通三年八月,嶺南西道節度使蔡京為“邕州軍士所逐,奔藤州,乃詐為敕書及攻討使印,募鄉丁及旁側土軍以攻邕州”。這兩則材料中的“土團”與傳統的團練兵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主要的差異就是“土團”的統領者不是本道的藩帥、刺史,而是本藩外的官員(包括將領)。其次,在軍隊的性質方面。鑒於團練與“土團”原則上是地方軍隊,均由政府徵集,但團練更多是南方長期性兵役的執行者,而“土團”則是臨時性的徵集,團練(結)與“土團”相比稍稍“正規”一些。特別在黃巢起義後,唐代社會秩序全面失控的情況下,由於南方地區國家“正規軍”的嚴重“缺位”,非正規化的團練兵同樣兵力不足(下文詳論),而所在地卻“盜賊”蜂起。在這種地方軍力近乎“真空”的條件下,導致唐末南方“土團”的惡性膨脹。在混亂中,軍隊的下級將校、地方的土豪紛紛粉墨登場,他們召集鄉民組成“土團”軍,並成功地獲得“土團”的控制權,使得“土團”逐步蛻化為地方豪強的私人軍隊。譬如:福建土豪陳岩聚眾而成所謂的“九龍軍”、武陵蠻雷滿“擇坐中豪者補置伍長”的土團軍。隨著晚唐中央控制力的消失,土團也逐步由地方政府控制下的武裝演變成地方豪強爭奪權力的工具。如原忠武裨校孫儒,一度依附於“蔡賊”秦宗權為都將,以數萬之眾的“土團白條軍”縱橫馳騁,成為晚唐爭奪地方權力的一代梟雄。又,杭州臨安人董昌,為抵禦黃巢的“寇掠”,在鄉“始籍土團軍”;後將這支“土團軍”發展為“杭州八都”兵,並成功地阻止刺史路審的赴任,而時鎮海節度使周寶因“不能制”,而表為杭州刺史。

子弟

在唐代南方“土軍”中還存在一種所謂的“子弟”者,最初在開天之際,因形勢所需,在邊地臨時性徵集當地的丁壯“亦常令教習,每年秋集本軍,春則放散”。在安史之亂期間,南陽節度使魯炅,曾率“嶺南、黔中、山南東道子弟五萬人屯葉縣北”;德宗時浙江東西道節度使韓混、憲宗時東都留守呂元膺、文宗時徐州節度使王智興都曾設定大量的子弟,說明子弟不僅在安史之亂期間,而且在和平時期德、憲、文朝也大規模地存在,足見子弟是南方兵役的重要承擔者。又《舊唐書》卷133《李晟傳》與《新唐書》卷180《李德裕傳》均有史料關於南方子弟的記載。張澤鹹認為,子弟是與鄉兵相近的一種地方兵役形式;而張國剛則認為子弟明顯“具有團結兵的特徵”。這裡,兩位學者對子弟的認識雖略有歧義,但他們都不否認“子弟”是存在於南方的地方兵役的一種,故筆者將其歸於南方“土軍”之列。

鄉兵

此外,晚唐的史籍也常常提及南方的鄉兵,它本是民間自發自衛鄉土的武裝力量,自然屬於“土軍”的一部分。唐末,社會極度動盪、匪患嚴重,地方豪俠之士常常召集鄉民以“護惜鄉里”為辭,要求鄉民“自備資糧,共相保聚”,以維護地方的秩序。如果政府有所召喚,則“立可成軍”。眾所周知,唐代在後期南方兵力不敷之際,地方政府常藉助於鄉兵之力以彌補地方軍力的不足,如王仙芝騷擾山南,節度使李福“團練鄉兵,屯集要路,賊不敢犯”。不過,這種鄉兵也屬臨時性的召集,若動動戡平,往往會被放散歸農。為了加強對這種地方性民兵的控制,朝廷有時以特定的使職對其進行管理,如鹹通九年十二月的龐勛起義期間,朝廷派司農寺卿薛瓊,充滁、廬、壽州招鄉兵使,令其“點集鄉兵自固”。隨著王室的式微、地方治安的持續惡化,“鄉兵”逐步成為地方秩序的實際維護者。有時地方當局出於實際需要而“招撫”鄉兵,並吸納其首領進入地方機構,如唐末瀘州土豪趙師儒“率鄉兵憑高立寨,刑訟生殺,得以自專,本道署以軍職”。

綜述

無論團練(結)、土團、子弟抑或鄉兵,它們都是從本土徵發的非正規性的地方武裝,具有民兵“預備役”之類的性質,它與健兒一樣都是 構成唐代中後期南方“土軍”的重要成分,如果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而言,團練、土團、子弟均可歸入團結(練)的範疇,因為它是“府兵、健兒之外的其他臨時徵集組合軍隊的總稱”。由於健兒在南方的“土軍”中占有極低的比例,而府兵早在開元天寶年間就已經衰弱,此後湮沒不聞,因此使得南方這種非正規化“團練型”的軍人構成了南方“土軍”的主體力量,從而使南方的地方軍隊——“土軍”具有明顯的“團練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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