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

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

“國際貨約”是1980年歐洲各國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的各國鐵路代表會議上制定的。1938年修改時改稱《國際鐵路貨物運送公約》,又稱《伯爾尼貨運公約》,同年10月1日開始實行。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曾經中斷,戰後又重新恢復,以後為適應國際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又屢經修改。參見國共有24個:德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希臘、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英國、瑞典、瑞士、土耳其、前南斯拉夫、保加利亞、匈牙利、羅馬尼亞、波蘭、前捷克斯洛伐克。

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
適用按聯運單託運的,其運程至少通過兩個締約國的領土。
(二)運輸契約
運單是運輸契約。
(三)發貨人的權利義務
1.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2.發貨。人應遵守載貨限制,按要求包裝貨物
3.發貨人對包裝標記同運單相符負責,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裝車不當而帶來的損失,並應賠償鐵路損失。
4.發貨人可以按規定變更和修改運輸契約。
(四)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交付應付一切費用,並於到達站領取運單和貨物。
2.如已證實貨物滅失或在規定期限內末到達,收貨人有權以本人名義按契約向鐵路提出賠償請求。
3.收貨人有權在發貨人未支付有關運費或未按規定填寫運單時,變更運輸契約:如指示貨物中途停留;延遲交付貨物;將到達貨物交於非運單中的指定收貨人。
(五)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有權檢查運單記載事項是否正確,並可將實際檢查結果載入運單上。
2.發貨人超裝時,有權收取差額運費並對可能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3.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4.對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錯誤、疏忽行為或貨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損害滅失,承運人免責。
(六)關於運費、期限和索賠規定
《貨約)規定了運費計算標準。索賠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訟時效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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