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適用範圍適用按聯運單託運的,其運程至少通過兩個締約國的領土。
(二)運輸契約
運單是運輸契約。
(三)發貨人的權利、義務
1.發貨人對運單記載和聲明的正確性負責。
2.發貨。人應遵守載貨限制,按要求包裝貨物。
3.發貨人對包裝標記同運單相符負責,否則,承擔由此引起的裝車不當而帶來的損失,並應賠償鐵路損失。
4.發貨人可以按規定變更和修改運輸契約。
(四)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
1.交付應付一切費用,並於到達站領取運單和貨物。
2.如已證實貨物滅失或在規定期限內末到達,收貨人有權以本人名義按契約向鐵路提出賠償請求。
3.收貨人有權在發貨人未支付有關運費或未按規定填寫運單時,變更運輸契約:如指示貨物中途停留;延遲交付貨物;將到達貨物交於非運單中的指定收貨人。
(五)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有權檢查運單記載事項是否正確,並可將實際檢查結果載入運單上。
2.發貨人超裝時,有權收取差額運費並對可能產生的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3.承運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4.對因發貨人或收貨人的錯誤、疏忽行為或貨物固有缺陷等所致的損害滅失,承運人免責。
(六)關於運費、期限和索賠規定
《貨約)規定了運費計算標準。索賠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訴訟時效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