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國際破產,又稱為跨國破產,是指包含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產。
單一破產制,是指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後不需在另一國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式中發布的命令及作出的處分在各地均為有效。複合破產制,是指一國法院已對某一債務人在一國宣告破產的事實,並不能排除另一國法院再對同一債務人宣告破產,破產宣告的效力只能及於破產宣告國域內。
與單一破產制和複合破產制直接關聯的一個問題便是一國的破產宣告究竟具有普及的效力,還是只具有地域的效力?在這方面存在著三種理論和實踐,即普及破產主義、屬地破產主義和折衷主義。
國際破產的管轄權
1、 國際破產管轄權的確定
國際破產管轄權的確定一般首要考慮的是債務人的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債務人無營業所時,各國一般以住所地原則來確定對破產案件的管轄權。
2、國際破產的專屬管轄與繼續管轄
國際破產的專屬管轄,主要是指排除當事人協定管轄。關於繼續管轄問題,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的國家,明確予以反對;但有的國家,則明確地確定適用繼續管轄原則。
3、國際破產案件管轄權衝突及其解決
對國際破產案件管轄權的衝突的解決,主要有兩種途徑:其一是通過國內立法或判例規定衝突發生時的解決原則;其二通過國際協調的方法減少或避免管轄權的衝突。
國際破產的法律適用
國際破產主要牽涉兩方面問題,一類是程式性問題,另一類是物權問題。對於程式性問題,各國一般規定適用法院地法。破產中的物權問題即依物之所在地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