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

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

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又稱“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法”。是指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之一。內容包括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外國自然人、法人及外國國家的訴訟權利;證據法則;一案數訴;國家之間關於訴訟行為的司法協助;反訴;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等。國際民事訴訟程式反映在一國國內法或國際條約中。中國1991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對涉外民事訴訟問題作了規定。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民事訴訟的公約有《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1991年3月2日)等。此外,中國先後同法國、波蘭、比利時、蒙古等國訂立了雙邊司法互助協定。國際上關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式的公約中,影響較大的有1954年的《民事訴訟法公約》,1965年的《關於民商事司法和非司法文書送達的公約》,1966年的《民商事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等。

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內容包括國際民事管轄權、訴訟程式和判決的國際效力3部分。由於大多數國家法律允許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定將本屬一國法院審理的爭執交由仲裁機構解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仲裁方式日益為各國所樂於採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定的承認和執行也被包括在國際民事訴訟法內。

國際民事管轄權 指一國司法機關審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凡案件涉及外國人或者在外國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都會發生國際管轄權問題。例如,家住英國的法國人甲在美國駕車誤傷在出差的中國人乙。乙在中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判令賠償。與該案有牽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國。受訴法院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依國際民事訴訟法則,中國法院在有關各國中是否有權裁判的問題。如果答覆是肯定的,則其次考慮按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的問題。前者屬國際管轄權問題,後者屬國內管轄權問題。國際管轄權是從國家主權的角度出發來劃分和確定涉外民事案件應歸哪國法院裁判;國內管轄權是從一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角度出發來確定案件應由哪類、哪地、哪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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