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內容包括國際民事管轄權、訴訟程式和判決的國際效力3部分。由於大多數國家法律允許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定將本屬一國法院審理的爭執交由仲裁機構解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仲裁方式日益為各國所樂於採用。因此,涉外民商事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定的承認和執行也被包括在國際民事訴訟法內。
國際民事管轄權 指一國司法機關審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凡案件涉及外國人或者在外國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都會發生國際管轄權問題。例如,家住英國的法國人甲在美國駕車誤傷在出差的中國人乙。乙在中國法院對甲起訴請求判令賠償。與該案有牽涉的有英、法、美、中四國。受訴法院首先需要解決的是依國際民事訴訟法則,中國法院在有關各國中是否有權裁判的問題。如果答覆是肯定的,則其次考慮按照中國國內法的規定,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無管轄權的問題。前者屬國際管轄權問題,後者屬國內管轄權問題。國際管轄權是從國家主權的角度出發來劃分和確定涉外民事案件應歸哪國法院裁判;國內管轄權是從一國國內司法制度的角度出發來確定案件應由哪類、哪地、哪級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