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則名稱
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國際博物館協會
發文時間:1986-11-4
生效日期:1986-11-4
國際博物館協會第十五屆全體大會於1986年11月4日在布宜諾斯艾利斯通過
序言
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經1986年11月4日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的第十五屆全體大會一致通過。它提供了有關被認為博物館專業人員實行之最低要求的一職業道德總規定。在許多情況下,在可能要對本準則做出發展並予以加強,以滿足特定國家之需要及專門需要,國際博物館協會希望對此予以鼓勵。本準則此類發展文本副本應傳送法國巴黎米奧里斯大街一號聯合國大廈,郵政編碼75732,國際博物館協會秘書長收。為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4)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款(2)項、第十五條第七款(3)項、第十七條第十二款(5)項及第十八條第七款(4)項之目的,本準則被認為是其中所指的職業道德之規定。
定義:
1. 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 國際博物館協會在其章程第一條第二款中所下的定義是“為增進博物館學以及與博物館管理與運轉有關的其它學科的利益而建立的、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根據第三條第一款之定義,國際博物館協會之目的為:
(A)鼓勵並支持各類博物館的建立、發展及專業管理;
(B)增進對博物館在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中的性質、職能及作用的認識與了解;
(C)組織不同國家博物館之間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之間的合作與互助;
(D)代表、支持並增進博物館各類專業人員的利益;
(E)增進並傳播博物館學和其它有關博物館管理及運轉規則的知識。
2. 博物館 一博物館在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下的定義是“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非贏利的永久性機構,並向大眾開放,它為研究、教育、欣賞之目的徵集、保護、研究、傳播並展出人類及人類環境的物證。
(A)博物館之上述定義應不受任何主管機構、地方特徵、職能結構或有關機構收藏方針等性質的限制而予以適用。
(B)除被指定為“博物館”的機構外,為特定之目的,以下具有博物館資格:
(a)從事徵集、保護並傳播人類及人類環境物證、具有博物館性質的自然、考古及人種學的古蹟與遺址以及歷史古蹟與遺址;
(b)收藏並陳列動物、植物活標本的機構,如植物園、動物園、水族館和人工生態園;
(c)科學中心及天文館;
(d)由圖書館及檔案中心長期經辦的保護研究所及展覽廳;
(e)自然保護區;
(f)執行委員會經徵求諮詢委員會意見後認為其具有博物館的部分或全部特徵,或通過博物館學研究、教育或培訓支持博物館及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的此類其它機構。
3. 博物館專業 國際博物館協會根據其章程第二條第二款為博物館專業人員所做之定義如下:“博物館專業工作人員包括受過專業培訓或在博物館管理及運轉等任何有關方面具有同等實踐經驗的、根據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博物館的或具有博物館資格之機構的全體工作人員,以及從事博物館學某一專業、尊重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的個人或自謀職業者。”
4. 管理機構 根據特定國家或機構的法律規定及國家或地區的其它規定,一國與另一國、並且常常一國內一博物館與另一博物館在方針政策、財政經費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與管轄大相逕庭。如許多國立博物館,其館長、業務部門主管或其他業務負責人可由一部長或一政府部門任命,並直接向其負責。同樣,多數地方政府博物館由相應的地方當局管理並管轄。在許多其它情況下,博物館之管理及管轄被授權於一些獨立的機構,如一董事會、一學會、一非贏利性公司或者甚至一個人。為本準則之目的,在此通篇使用“管理機構”一詞,以表明與博物館方針政策、財政經費及行政管理有關的上級權力機構。它可能是一位部長或一位官員、一部委、一地方當局、一董事會、一學會、博物館一館長或任何其它個人或團體。館長、業務部門主管或其它業務負責人負責博物館的經營管理。
機構道德準則
博物館管理基本原則
(1)博物館管理之基本原則 一博物館的管理機構或其它主管機構負有道德義務維持,並如有可能,加強博物館的一切方面??其藏品及其服務。總之,確保其保管中的一切藏品得以適當貯藏、保護並做好檔案記錄是各管理機構的責任。有關經費、建築、人員及服務等方面的最低標準將隨各博物館規模及職責之不同而發生變化。在一些國家,此類最低標準也許根據法律或其它政府法規做出定義;在另一些國家,通過“博物館合格鑑定”或類似計畫的形式可獲得最低標準之指導及評議。在當地無法獲得此類指導的那些地區,可直接或通過國際博物館協會國家委員會或有關國際委員會從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及專家處獲得此類指導。
(2)法規 各博物館應具備一份根據相應的有關博物館、文化遺產及非贏利機構之國家法律起草的、書面形式的法規或其它檔案,明確闡述其合法地位及長期的、非贏利的性質。一博物館的管理機構或其它主管當局應準備並發表一份博物館宗旨、目的與方針以及管理機構本身之作用與組成的明確說明。
(3)財政 管理機構為博物館,並為保護與豐富其各種財產??藏品及有關檔案記錄、建築、設施、設備、資產及人員??承擔最終的財務責任。它有義務發展並規定該機構之目的及有關方針,並確保為博物館之目的合理、有效地使用博物館一切財產。無論是從公共來源或是從私人來源那兒必須定期獲得充分的資金,以便使管理機構能夠展開並發展博物館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專業財會標準必須通過並保持適當的財會程式。
(4)建築 董事會在提供建築方面負有特彆強烈的責任,以便為藏品物理方面的安全與保護提供適宜的環境。博物館必須要有足夠的建築,包括工作人員之設施,以完成其既定方針內的收藏、研究、存放、保護、教育及陳列等基本職能,並應遵守一切相應的有關公共安全及工作人員安全的國家法律。無論晝夜,終年都應提供適當的保護標準,防止偷盜、火災、洪水、破壞及蛻化等各類危險。在規劃並管理建築及設施時,應盡一切可行辦法提供殘疾人之特殊需要。
(5)人員 管理機構對保證博物館擁有足夠數量的各種工作人員負有特別責任,以確保博物館能夠完成其職責。工作人員的數量及其性質(無論有報酬還是無報酬,長期的還是臨時的)要視博物館規模、藏品及其職責而定。但是,為了使博物館盡到其有關藏品保管、對外開放、公共服務、研究及安全之責任,應為博物館做出適當安排。管理機構對任命博物館館長負有特別重要的責任。每當出現停止聘用館長這種可能性時,必須確保採取此類行動是依照了博物館法律或其它章程的規定及方針之有關程式,確保以職業道德方式,並根據被斷定為是出於博物館利益之最佳考慮,不是出於任何個人或外界因素或出於偏見而更換此類工作人員。它也應確保負有人事責任的館長及任何其他高級工作人員在任命、提升、解僱或降職博物館人員時運用同樣的原則。管理機構應認識到博物館所包含的專業多樣性及廣泛性,包括保護與修復人員、科研人員、博物館教育服務人員、登記保管員、計算機專家、安全服務管理員等。它應確保博物館既合理使用其所需之此類專家,又正確承認此類專業人員為全體工作人員之正式成員。 博物館專業人員需接受相應的學術、技術及專業培訓,以發揮其在博物館運轉及遺產保管方面的作用。管理機構應認識到對確實合格且受過培訓之工作人員的需要及其價值,並提供充分的進修機會及再次培訓的機會,以保持足夠、有效的工作隊伍。管理機構不應要求博物館工作人員按照有可能被斷定為與本道德準則或任何國家法律或國家職業道德準則之規定相衝突的方式行事。博物館館長或其他主要業務官員應直接向被授權託管藏品的管理機構負責,並直接與其進行聯繫。
(6)博物館教育與社會作用 根據定義,博物館是一個為社會及其發展服務的機構,通常應向公眾開放(雖然就某些專業性很強的博物館如某些學術性的或醫學博物館而言,這些公眾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博物館應利用一切機會發揮其作為教育資源的作用。為博物館旨在服務的廣大公眾及專業團體所利用。在與一博物館規劃及職責相關時,有可能要求受過博物館教育培訓且具有專長的專業工作人員為此目的提供服務。博物館負有重要義務從其旨在服務的社會、地方或團體內各階層人士中吸引新的、更廣泛的觀眾,並應提供機會,不僅使普通社會而且使專業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博物館活動並支持其宗旨及方針。
(7)公眾 一般公眾(或公眾作用有限的博物館所面向的專業團體)在適當鐘點及一定時間內應有權接觸展覽。博物館亦應通過預約或其它安排為公眾提供與工作人員接觸、與藏品資料接觸的機會,但出於以下7.3款所述之保密或安全的理由,此類接觸鬚予以必要的限制。
(8)陳列、展覽及專業活動 鑒於為未來完整地保存那些組成博物館藏品的有意義的物品是博物館之首要責任,因此通過研究、教育工作、長期陳列、臨時展覽以及其它專業活動並利用藏品開拓與傳播新知識是博物館的職責。這些活動應根據博物館既定方針及教育宗旨予以執行,既不應有損於藏品質量,也不應有損於藏品的保管。博物館應盡力確保陳列展出的物品真實客觀,不應永遠保持神秘化或墨守成規。
(9)商業援助與贊助 如果從商業或工業組織或從其它外界途徑尋找並接受經費援助或其它援助是博物館的一項方針,便需十分小心地對博物館與贊助人商定的關係作出明確規定。商業援助與贊助可能會涉及道德問題,博物館必須確保其標準及目的,不會因此類關係而受到損害。
(10)博物館商店與商業性活動 博物館商店與任何商業性活動,以及與此有關的任何出版活動均應以一項明確的方針為依據,應與博物館藏品及其基本教育宗旨相關,不得有損於這些藏品的質量。在製作與銷售複製品、臨摹品或其它根據博物館藏品生產的商品時,必須以這樣一種方式衡量商業價值的各個方面,就是既不喪失博物館信譽,又不損失原有物品本身固有的價值。為了使此類物品永遠得以辨認,必須加以十分小心,以確保製作精確、質量上乘。所有出售物品均應貨真價實,並應符合國家法律。
(11)法律責任 各管理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確保博物館履行一切法律責任,無論是有關國家、地區或當地法律,還是有關國際法或條約的義務,或有關博物館藏品、設施方面的任何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委託或規定。
博物館藏品之徵集
(1)徵集方針 各博物館當局應通過並公布一份其藏品徵集方針的書面說明。該方針應經常予以審議,至少每五年一次。所徵集之物品應與博物館宗旨及活動相關,並附有正當的合法所有權之證據。任何有關徵集的條件或限制應在轉讓檔案或其它檔案檔案中明確說明。
博物館除非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否則不應徵集其不可能以適當方式予以編目、保護、貯藏或展覽的有關物品。博物館既定方針以外的徵集只有在極為特殊情況下,並只有經博物館管理機構本身對有關物品之利益、國家或其它文化遺產以及其它博物館的專門利益作出考慮之後,方可進行。
(2)非法物品之徵集 針對公共及私人藏品的非法物品交易慫恿了對歷史遺址、地方民族文化的破壞,慫恿了國內與國際性的盜竊,慫恿了對瀕危動物、植物物種地區的破壞,並與國家及國際遺產保護精神背道而馳。博物館應認識到市場與源地之間的關係,以及經常將物品拿到商品市場倒賣的破壞性,並須認識到以任何方式,無論直接還是間接支持此類非法交易市場都是極不道德的。博物館不應以購買、贈送、饋贈及交換的方式徵集任何物品,除非向管理機構及負責官員證明其能夠正當地獲得有關標本或物品的所有權,尤其是證明其從原有國和/或原合法擁有之中間國(包括博物館本身所在國)徵集或進口此類標本或物品並沒有違反該國法律。就生物與地質物品而言,博物館不應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徵集違反任何國家或國際野生保護法、自然歷史保護法、博物館本身所在國或其它任何國家的條約而收藏、出售或轉讓的任何標本,除非得到外界有關立法或政府當局的明確同意。就出土物品而言,除上述保護規定之外,博物館不應以購買方式徵集那些凡管理機構或負責官員有理由認為其發現涉及古蹟、考古遺址的非科學性發掘、蓄意破壞或損壞,或涉及未向該土地所有者、占有者、相應的立法或政府當局做出說明的出土物品。如果合適並可行的話,上述四段所提出的檢驗標準應同樣適用於決定是否接受為展覽或其它目的而提供的借用。
(3)野外考察與採集 博物館應在努力制止不斷破壞自然史、考古、民族、歷史及藝術資源方面占居領導地位。各博物館應擬定允許其根據國家及國際有關法律和條約義務開展活動的方針,並應確定其做法與國內及國際保護並加強文化遺產的努力精神和意圖互相一致。博物館工作人員從事的野外勘察、採集及發掘工作帶來複雜而又急迫的道德問題。在擬定野外考察及採集之前必須進行調查,發表調查報告,並與該國或所提議之考察地區的有關當局及任何感興趣的博物館或學術機構進行協商,確定所提議之活動在學術及科學方面是否合法、合理。任何野外計畫必須以這樣一種方式予以實施,即所有參與者在採集標本及資料時須負責任地依法行事,並通過一切實際可行的方法阻止不道德的非法破壞行為。
(4)博物館之間在收藏方針方面的合作 各博物館應認識到利益相似、收藏方針相同的博物館間相互合作之必要性,並應就被認為有可能在興趣方面引起衝突的具體徵集事宜以及更普遍地就確定專業範圍等事宜與其它此類機構進行協商。博物館彼此之間應尊重對方得到公認的收藏範圍,並應避免未經正式說明意圖便徵集與當地有特殊關係或在當地具有特殊意義的屬另一博物館收藏範圍的物品。
(5)附帶條件之徵集與其它特別因素 贈送、饋贈及借用唯有在符合博物館既定收藏及展覽方針時方可予以接受。附帶特別條件之提供可能不得木予以拒絕,如果其所提條件被斷定為違反博物館以及公眾的長期利益。
(6)為博物館之借用 個人物品的借用以及借展或陳列在提高博物館影響、質量及其服務方面往往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考慮接受或拒絕所提出的出借物品及出借展覽時,應如同考慮提供作為永久性藏品一樣:如果出借沒有正當的教育、科研或學術目的,則不應予以接受,展覽不應予以陳列,上述3.1款至3.5款所述道德原則必須予以適用。
(7)利益衝突 博物館收藏方針或規則應做出規定,確保任何與博物館方針及管理有關之人員,如管理機構一名董事或其它成員,或博物館一名工作人員不與博物館競爭物品,或不利用因他或她之職位而優先獲得的信息資料,並確保在個人與博物館之需要發生利益衝突時,博物館之利益處於領先地位。在考慮管理機構成員、工作人員、其家屬或親友無論作為出售或作為免稅贈送提供的任何物品時,必須加以特別小心。
藏品處置
(l)藏品永久性之一般推論根據 根據定義,幾乎各種類型博物館之主要職能之一都是為子孫後代徵集並保管物品。因而對博物館已正式擁有所有權的標本之處置總會有一個強有力的推論根據。任何形式的處置,無論捐贈、交換、出售或銷毀均需經高級業務人員確認,並應在全面聽取了專家意見及有關法律建議後,由管理機構予以通過。對某些專業機構,如“活的”或“活動的”博物館、一些教學與其它教育博物館,以及陳列活標本的博物館與其它機構,如植物園、動物園及水族館等可予以特別考慮。它們可能會覺得有必要至少將其部分藏品視為“可替換的”(可代替並可再生的)。但即使這樣也存在確保該機構之活動不損害所研究、陳列或使用之標本的長期生存這樣一個明顯的道德責任。
(2)合法處置權或其它處置權 一國與另一國,而且通常同一國內一博物館與另一博物館對有關博物館藏品的保護與永存,並對博物館物品的處置權大相逕庭。在有些情況下,任何形式的處置均不允許,除非該物品因自然蛻化或意外事故已遭嚴重破壞。在另一些地方,一般法律對藏品處置沒有明確限制。當博物館具有許可處置合法權,或徵集到受處置條件限制的物品時,必須履行法律或其它規定與程式。一博物館即使有合法處置權,亦不可隨意處置已徵集到的物品:在通過外界來源(如公共或私人援助、博物館之友組織捐贈或私人捐贈者)獲得經費補助的情況下,處置藏品通常需經最初協助購買各方的同意。在最初徵集時受託管限制的情況下,這些限制必須予以遵守,除非能夠明確表明遵守此類限制對該機構而言是不可能的或是非常有害的。即使在此情況下,博物館只有通過適當法律程式方可被解除此類限制。
(3)處理方針與程式 在博物館具有處置一件物品的必要的合法權力的情況下,只有經過適當考慮,方可作出出售或處置收藏物品的決定,並且此類物品在通過公開拍賣或考慮其它方式予以出售以前,應先通過交換提供給其它博物館或私人協定出售。處置一件標本或一件藝術品之決定,無論是通過交換、出售或是銷毀(在一件物品遭到嚴重破壞或蛻化以致無法修復的情況下),應由博物館管理機構,而不是由獨自行事的有關業務部門主管承擔責任。對一切此類決定及其所涉及的物品均應做出完整的記錄,並為保存和/或轉讓有關物品的檔案資料,包括可能存在的照片作出安排。無論是工作人員還是管理機構成員、或其家屬、親友決不允許購買從藏品中處理出去的物品。同樣,也不允許這類人以任何其它方式占用(即使是臨時占用)博物館藏品,成為任何個人收藏或為任何個人所用。
(4)文化財產之返還與歸還 一博物館如果占有了可被證明為違反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關於禁示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的原則而被出口或轉讓的一件物品,或者如果原有國要求返還並證明它屬該國文化財產一部分,該博物館應該,如果法律允許的話,以負責的態度採取步驟,協助將該物品返還原有國。在要求文化財產返還原有國的情況下,博物館應本著開誠布公的態度,以科學與專業原則為依據(在政治或政府一級參與之前)準備展開對話,探討擬定雙邊或多邊合作計畫的可能性,以協助那些被認為在發展足夠的博物館並在開發博物館資源過程中遺失了大量文化財產的國家中的博物館。博物館亦應完全尊重《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1954年海牙公約)的條款,並應支持該公約,尤其是避免購買、占有或徵集任何被占領國的文物,因為它們在大多數情況下屬被非法出口或被非法轉移。
(5)處置藏品所得收入 管理機構通過處置標本或藝術品所得任何貨幣只套用於購買、增添博物館藏品。
職業行為
總則
(1)博物館專業人員道德義務 博物館之聘用,無論由公眾或私人援助,均是一種公眾的信任,涉及很大的責任。博物館受聘人員在一切活動中必須本著誠實的態度,按照最嚴格的道德準則以及客觀現實的最高水平行事。專業人員資格的基本要素包含權力與義務。雖然任何領域專業人員的行為通常受到支配人際關係的道德行為基本準則的制約,但是每一職業都有其標準、特殊義務及職責,並提供了需要經常說明指導原則的機會。博物館專業人員應了解兩條指導原則:第一,博物館是公眾信任對象,其社會價值與其所提供的服務質量成正比;第二,他們本身只有智慧型及專業知識還不夠,還必須伴有高標準的道德行為。博物館館長以及其他專業工作人員應將其主要專業與學術知識奉獻給博物館,任何時候都應按照已通過的博物館方針行事。博物館館長或博物館其它主要官員應認識到並隨時提請博物館管理機構注意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條款,以及任何有關博物館道德的國家或地區準則條款或方針說明條款,並應敦促管理機構遵守這些條款。博物館專業人員在以代理權行使管理機構職能時亦應完全遵守國際博物館協會準則以及有關博物館道德之任何其它準則或說明。
(2)個人行為 忠實於同事及所受聘之博物館是一項重要的職業職責,但總體上必須最忠實於基本道德原則及其專業。任何專業職位申請者應以保密方式如實地公布與考慮其申請有關的一切資料,並且一旦任命,應認識到博物館工作通常被視為全日制職業。即使招聘條款不禁止外界聘用或商業利益,館長以及其他高級職員未經博物館管理機構明確同意,不應承擔其它有報酬之聘用,或接受外界任命。專業人員,尤其是館長打算提出辭職時應仔細考慮博物館當時之需要。最近已接受一新任命的專業人員在向別處申請新職位以前應認真考慮自己對目前職位應盡的專業義務。
(3)個人利益 雖然各專業每位人員都有一定的與專業職責及工作人員職責一致的個人自主權,但在公眾眼裡,一位博物館專業人員的個人事務與專業愛好不可能同其職業機構或其它正式隸屬部門完全脫節,儘管有人可能不予以承認。個人從事的任何與博物館有關的活動都會給博物館帶來影響,或歸因於博物館。專業人員不僅須關心個人的真實動機及其利益,而且須關心外界觀察人士可能會以什麼方式看待這種行為。博物館雇員及其關係密切者不得接受與其博物館職責有關的贈送、紀念品、借用或其它有價物的分配(也可見以下8、4、款)。
個人對藏品之職責
(l)博物館藏品徵集 館長及專業工作人員應採取一切可能步驟確保博物館管理機構通過一項書面的收藏方針,隨後定期進行相應的複審及修改。管理機構正式通過並修改的這一方針應成為一切有關藏品徵集之專業決定及建議的基礎。向一般公眾徵集博物館藏品,必須以對賣者或捐贈者極為公平的態度進行磋商。對任何物品既不應故意作出欺騙性鑑定或估價,為徵集作為博物館藏品、為博物館利益而坑害捐贈者、所有者或原所有者,也不應抱著故意不正當地占有其作為藏品這種企圖去得到它或作為借用予以扣留。
(2)藏品保管 確保博物館臨時或永久接受的一切物品得以恰當地、全面地做出記錄,以利於證明出處、鑑定斷代、記錄狀況並進行處理是一項重要的專業職責。博物館接受的一切物品應予以適當保存、保護及保管。為保護陳列區、工作區或存放區免遭偷盜,防止觸拿物品時意外損傷以及轉運途中的損傷或偷盜,應十分注意盡一切可能確保全全措施。在使用商業性保險安排屬國家或地方政策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應確保充足的保險限額,尤其是對轉運及借用物品,或其它不屬博物館所有但目前由博物館負責的物品。博物館專業人員不應把管理、保護或其它重要專業職責委託給缺乏相應知識與技能者,或缺少監護者,如那些被允許協助保管藏品的受訓人員或被批准的自願人員。如果在任何時候一特定博物館或部門缺少足夠的專業技能,不能保證其保管之藏品的完好,便明顯有責任向館內或館外專業同行請教。
(3)藏品保護與修復 每位博物館專業人員基本道德職責之一是確保恰當地保管並保護已有的與新徵集的藏品,以及由專業人員與聘請機構負責的個人物品,並確保儘可能根據目前知識及資源切實可行之條件將藏品完好、安全地傳給下一代。在力圖實現這一遠大理想時,應特別注意不斷增長的防護方法知識及技術知識,包括提供適當的環境保護,防止造成博物館標本或藝術品蛻化的已知的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在特定情況下,對道德上可以接受的一件標本或一件藝術品遺失或損壞部分的替換或修復程度往往難以做出決定。此類決定需要專門負責該藏品的所有人員通力協作,包括業務部門主管、保護人員及修復人員,不應由單獨行事的此方或彼方單獨決定。許多類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中所涉及的道德問題本身就是一項較大的研究,在此方面負有專門職責的人員,無論館長、業務部門主管、保護人員或修復人員均有責任確保自己了解保護與修復人員專業組織發表的一些詳細道德說明及準則中所闡述的道德問題及有關專業看法。
(4)藏品檔案記錄 根據博物館有關標準、內部規章及慣例,對新徵集的與原有的藏品做出恰當的檔案記錄是一項很重要的專業職責。尤為重要的是此類檔案記錄應包括每件物品的來源及博物館接收該物品時的狀況。此外,標本資料應存放在安全的環境中,並配備充分的便於工作人員與其他善意的使用者提取數據的系統。
(5)藏品處理與處置 除根據本準則上述機構道德一章4.L至4.4款概述的道德原則以及有關博物館適用的細則與程式以外,博物館的任何藏品均不應予以處置。
(6)動物之安康 當博物館及有關機構為展覽或為研究之目的飼養動物牲口時,任何此類生物的健康及安康是道德上首先需要考慮之事。至關重要的一點是要有獸醫,以便聽取意見並定期為動物及其居住條件作檢查。博物館應準備一份已獲獸醫方面專家批准的保護工作人員及觀眾的安全規則,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7)人類遺體與祭祀品 當一博物館存有和/或正在拓展人類遺體及祭祀藏品時,它們應如同學術機構的檔案資料一樣得以安全存放和仔細保管,並應使有資格的研究人員及教育人員,但不是病態的好奇者,能夠得到。有關此類物品的研究及其貯藏、保管的研究必須採取一種既為專業人員又為不同信仰者,特別包括有關社區、民族或宗教團體成員所能接受的方式予以進行。雖然偶爾有必要在解釋性展覽中使用人類遺體以及其它敏感性物品,但必須處理得體,尊重各民族共有的人類尊嚴之感情。
(8)私人收藏 博物館專業人員為個人收藏之目的徵集、收藏並擁有該博物館收藏的那類物品,此事本身也許並非不道德,並且也可被視為增加專業知識的一種有用的方法。但是當專業人員為自己收藏那些與他們或其他人為其所在博物館收藏之物品相似的私人物品時,無疑會有嚴重危險。尤其是任何博物館專業人員既不應在徵集物品方面,也不應在任何各人收藏活動方面與其機構出現爭執,必須特別注意確保不出現任何利益衝突。在一些國家以及在許多個人博物館不允許博物館專業人員擁有任何種類的私人收藏,這種規章必須予以尊重。即使在沒有此類限制的地方,擁有私人藏品的一博物館專業人員一俟任命,應向管理機構提供一份藏品說明,一份遵照執行的收藏方針說明,並且必須妥善保存隨後由業務部門主管與管理機構之間就私人收藏達成的協定(也可見以下8.4款)。
個人對公眾之職責
(1)維護職業標準 為了公眾與專業利益,博物館專業人員應遵守已通過的標準及法律,維護其專業之尊嚴及聲譽,並接受該專業自己規定的紀律。他們應該盡其職務保護公眾免遭非法或不道德之專業行為,並應利用適當機會就本專業宗旨、目的及構想向公眾做宣傳教育,以使公眾更好地了解博物館及其專業之目的與職責。
(2)與一般公眾之關係 博物館專業人員應以有效、禮貌的方式隨時與公眾進行交往,特別應對一切信函及提問作出迅速處理。除了在一特定情況下受保密要求限制外,他們在處理來自一般公眾及專家的提問時經正式許可,應分享他們在各個專業領域內的專門知識,允許善意的研究人員有一定限制地,但儘可能充分地獲得由他們保管的任何資料及檔案文獻,即使這涉及個人研究課題或興趣所在的專門領域。
(3)保密 博物館專業人員對任何有關博物館所有的或借用的物品來源,以及博物館安全措施或私人藏品的安全措施,或在執行公務時所經過的任何地方等保密資料必須予以保護。凡有關送到博物館鑑定的物品之秘密也必須予以尊重,並且未經物主特許,不應將這一物品的資料傳遞給另一博物館、一商人或任何其它人(除非因任何法律責任需協助警方或其它有關當局調查有可能被盜或非法獲取、非法轉讓之財產)。博物館專業人員對尊重口述歷史中和其它個人資料中所涉及的個人秘密負有特別責任。使用記錄裝置,如照相機、錄音機或口頭採訪技術的調查員應特別注意保護自己的資料,並且被調查、拍照或會見者如作此選擇,應有權保持匿名。這一權力在做出許諾後應該得到尊重。相反,在沒有確切了解的情況下,調查者的主要責任是確保不泄露可能會傷害提供資料者或傷害他或她的家庭、社區的任何資料。被研究對象應了解照相機、錄音機及所用的其它器材的性能,並應毫無約束地接受或拒絕使用它們。
個人對同事及專業的職責
(1)專業關係 博物館專業人員之間的關係,無論在公開場合還是在私下,永遠應保持禮貌謙恭。表達不同意見不應個人意氣用事。專業人員只有不違反這一普通規則,才能對那些可能會損害一個或數個博物館或博物館專業的建議提出恰如其份的反對意見。
(2)專業合作 博物館專業人員經正式許可有責任與其同事及有關領域的專家、學生分享他們的知識與經驗。他們應對傳授知識者表示感謝與尊重,並應傳授有可能使他人受益的此類先進技術與經驗,不計較個人得失。博物館專業活動的人員培訓對發展博物館專業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全體人員對培訓同行均責無旁貸。經正式任命負責對低級職員、受訓人員、學生及助理人員進行正式或非正式培訓的專業人員,應傳授自己的經驗及知識,使他們獲益,並應按專業人員之間通常具有的關心與尊重的態度對待他們。專業人員在行使其職責過程中,與其所受聘之博物館內外其他大量專業或非專業人員形成工作關係,希望他們以禮貌、公正的態度處理這些關係,並向他人提供高效率、高標準的專業服務。
(3)經營 任何博物館專業人員均不應參與經營(贏利性買賣)同其所聘博物館收藏的物品相似或相關的物品。博物館雇員無論在任何責任範圍內經營任何其它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即使沒有與其所聘博物館發生直接衝突的危險,也會出現嚴重問題,並且只有在所聘博物館管理機構或被指定的高級官員全面了解及審核後明確表示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允許經營。國際博物館協會章程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任何(以買賣贏利為目的)經營文化財產的個人或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獲得國際博物館協會會員資格。
(4)其它潛在的利益衝突 博物館專業人員通常應克制自己參與那些有可能被認為利益衝突之事。博物館專業人員鑒於其知識、經驗及聯繫,經常得到施展個人才華的機會,如顧問及諮詢服務,教學、寫作及廣播之機會或估價要求。即使在國家法律及個人聘用條件允許此類活動的情況下,他們在同事、聘用機構或公眾眼裡可能被看作會造成利益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一切法律及招聘契約規定。一旦出現或有跡象表明任何潛在的衝突,應立即向有關上級官員或博物館管理機構報告,並且必須採取步驟消除潛在的利益衝突。 即使招聘條件允許任何類型的外界活動,並且看來也不存在任何利益衝突之危險,仍須十分小心確保此類外界利益絲毫不妨礙履行正常的公務及職責。
(5)鑑定、估價與非法物品 對博物館專業人員應鼓勵他們把自己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分享給專業同行與普通公眾(見上述7.2款)。但是書面鑑定書或估價(鑑別)憑證不應予以提供,並且只有經其它博物館或法律、政府、公共主管當局之請求,方可提供有關物品貨幣價值的意見。博物館專業人員對有理由相信或懷疑屬違禁或非法獲取、轉讓、進口或出口的物品應該不予鑑別或鑑定。他們應認識到博物館或其專業人員無論直接還是間接支持文化或自然物品的非法交易都是極不道德的(見上述3.2款),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不應以那種有可能被認為任何方面協助此類非法交易的方法行事。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存在違禁或非法轉讓或進出口時,應通知主管當局。
(6)非專業行為 每位博物館專業人員均應熟悉有關賄賂行為的國家的或地方的任何法律及任何招聘規定,並在任何時候均應避免那種可能被正確或錯誤地認為屬任何類型的賄賂或不正當行為的情況出現。尤其是任何博物館官員均不應接受任何商人、拍賣商或其他人的送禮、款待或任何其它形式的報酬,作為在購買或處置博物館物品方面的一種不正當的引誘。同樣,為了避免任何受賄嫌疑,一博物館專業人員不應向一位公眾人士推薦任何特定的商人、拍賣商或其他人,官員也不應為了個人購買接受任何與其專業或與其受聘之博物館有業務聯繫的商人的“優惠價格”或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