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是為防止船舶碰撞,確保船舶航行安全,規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時必須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規則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57年12月23日承認了《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對規則中的非機動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生效後,中國於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約。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正文

為防止船舶碰撞,確保船舶航行安全,規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時必須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規則的國際公約。
早在1910年若干海運國家就協商制定了《1910年布魯塞爾海上避碰規則》。1948年在第三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上,對1910年避碰規則作了修正,通過了《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則於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召開第四次國際海上人命安全會議,對1948年規則作了修改,通過了《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則於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協在倫敦召開會議,在對《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公約包括條款、附則和 4個附錄。公約條款就公約簽署、批准、生效條件和修正程式等作了規定。附則為《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規則對公海、毗連區和領海內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幾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狹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動準則;船舶之間追越、對遇、交叉、讓路和直航時的責任;號燈、號型的設定位置和要求;各種聲響和燈光的含義。4個附錄是:①號燈和號型的位置和技術細節;②在相互鄰近處捕魚的漁船額外信號;③聲號器具的技術細節;④遇險信號。公約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並代替《1960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約共有88個締約國。
中國於1957年12月23日承認了《1948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但對規則中的非機動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生效後,中國於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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