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學生平安一年定期壽險

詳細條款:
國華學生平安一年定期壽險條款
(國華壽發[2009]77號,2009年8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關於本保險契約
1.1保險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它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1.2投保範圍在學校或者幼稚園註冊,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幼兒,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1.3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保障責任
2.1保險期間和續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最長不超過1年,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約定終止日的24時止。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並收取保險費。
2.2保險金額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分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2.3保險責任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見7.1)或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見7.2)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2.4責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7.3);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7.4),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7.5),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7.6)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第1條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見7.7)。
發生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保險費支付
3.1保險費支付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支付整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
保險金領取
4.1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變更自本公司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之日起產生效力。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2保險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險金申請(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本公司提供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見7.8);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二)全殘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全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本公司提供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認可的傷殘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4.4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責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金額無法確定的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4.5失蹤處理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本公司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4.6訴訟時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解除契約處理
5.1投保人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投保人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事項
6.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6.3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6.4契約內容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6.5聯繫方式變更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權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投保人。
6.6爭議處理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7.1意外傷害事故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7.2全殘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注2):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注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注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7.3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7.4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7.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7.6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7.7現金價值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現金價值=淨保費×(1-保險經過日數/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1日的按1日計算。
淨保費指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險費的25%。
7.8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 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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