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國泰珍愛女性保險計畫a款 是一款集生存給付、身故保障和醫療保障三大功能於一體的女性保險,購買者與日增多。此款保險承保範圍是18周歲至45周歲的女性。
保障責任
保險責任一:身故或第一級殘疾保險金
1、在交費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或導致第一級殘疾的,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另加計按當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契約終止;
2、交費期滿後,被保險人身故或導致第一級殘疾的,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扣除已領取的敬老保險金),契約終止。
保險責任二:殘疾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導致《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為準,依該表所列比例(100%-10%)給付。
保險責任三: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交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的,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給付。
保險責任四:生命末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符合生命末期狀態的,按診斷確定當時身故或第一級殘疾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幣拾萬元為限)給付,主契約保險金額按相應比例減少。
保險責任五:敬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70周歲契約生效對應日,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的30%給付。
保險責任六: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88周歲契約生效對應日,按主契約保險金額的70%給付,契約終止。
責任免除主險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導致附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但被保險人被強迫、欺騙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9、無合法有效駕駛執照駕駛10,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11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第一級殘疾的,本契約效力終止,保險公司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但如投保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第一級殘疾的,本契約效力終止。保險公司向您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
附加險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有治療的必要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鬥毆、自傷身體、自殺;
(三)被保險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生效、復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書上告知並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險人在被強迫、欺騙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險人因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而住院治療;
(七)被保險人作為器官捐獻者為摘除捐獻器官而住院的;
(八)美容、所有牙科治療、牙科手術、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術;
(九)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十)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整容手術所致的傷害及被保險人因任何醫療事故所導致的傷害;
(十一)被保險人因感染愛滋病病毒(HIV)或患愛滋病(AIDS);
(十二)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三)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主險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導致附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但被保險人被強迫、欺騙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投保須知
1.購買保險時,要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和家族疾病史。
2.本產品的猶豫期為10天,猶豫期內退保可全額返還所交保費,猶豫期後退保會遭受一定損失。
3.若發生事故,請第一時間聯繫您的代理人,或撥打國泰人壽客服電話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