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信息
(體群字〔2001〕6號2001年2月12日)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民體質監測對象為3至69周歲的中國公民。按年齡分為幼兒、兒童青少年(學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組人群。
第四條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的任務是:對監測對象進行體質測試;建立國民體質資料庫;統計與分析監測數據;公布監測結果,為相關工作決策和研究提供服務.
第五條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應堅持科學、統一、系統的原則,做到組織嚴密、取樣客觀、操作規範、結果準確。
第六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國務院體育、教育、衛生、計畫、科技、民族、民政、財政、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和全國總工會共同建立國民體質監測工作領導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兒童青少年(學生)的體質監測工作。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國民體質監測工作。
第二章 網路構建與職責
第七條 國家建立由國家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省(區、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地(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和監測點構成的國民體質監測網路,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由同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監測點由地(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確定。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監測點的組建方案須逐級上報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兒童青少年(學生)體質監測網路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建。
第九條 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須配備相應數量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條 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的職責是:
(一)起草全國或本地區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方案,逐級上報監測工作領導機構批准實施;
(二)協助同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監督下級國民體質監測機構的工作;
(三)培訓下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監測隊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驗收、匯總、處理、上報國民體質監測數據;
(五)提交全國或本地區國民體質監測報告;
(六)完成體育行政部門和上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交辦的任務。
第十一條 地(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根據監測工作任務,組建監測隊。監測隊在地(市)國民體質監測中心的領導下,承擔抽取、測試監測對象和整理、上報監測數據等任務。
第十二條 監測隊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管理人員、測試人員和醫務人員o測試人員應通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監測點是國民體質監測工作中相對固定、能代表相應人群的取樣單位。被確定為監測點的單位應提供測試的必要條件,協助監測隊做好測試組織工作。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物質保障
第十四條 國家每五年開展一次國民體質監測工作。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領域的專家制定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方案並於監測年下達。監測工作使用的調查表式和抽樣方案應經國家統計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體質測試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程式,遵守操作規定,使用國家指定的測試器材和數據匯總方式,實行技術監督和醫務保障制度.
第十六條 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經費由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從其集中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解決。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的經費支持。
第十七條 應加強對國民體質監測經費使用的管理,嚴格財務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章 結果公布與資料保管
第十八條 國家對全國國民體質監測結果實行統一公布制度。監測結果應遵照《統計法》對統計資料公布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經國家國民體質監測工作領導機構審議通過後公布。未公布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公布和公開使用。
第十九條 全國國民體質監測結果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全國國民體質監測結果公布後,地方可以公布本地區國民體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條 國民體質監測資料屬國家所有。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國民體質監測數據和資料的使用、保管及保密制度。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應當採取必要的保密及安全措施,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做好監測數據和資料的保管、保密工作。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組織或個人提供監測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經同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有關部門在遵守保管、保密制度的情況下,可元償使用國民體質監測數據和資料。社會公眾可以通過監測結果公告和監測報告等獲取有關信息。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在國民體質監測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通報批評、取消有關先進評選資格和體質監測工作資格等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要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時完成監測工作任務;
(二)違反監測工作操作規範;
(三)改動、偽造監測數據;
(四)挪用、剋扣監測工作經費;
(五)擅自公布監測結果,非法提供和使用監測資料;
(六)給監測工作造成其他嚴重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軍人體質監測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