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成年人體質測定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1996年7月2日國家體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成年人的體質測定工作,促進成年人積極參加體育健身活動,增強成年人體質,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成年人體質測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用以檢測、評定成年人體質狀況的一套標準,適用於全國18-60周歲的男性與18-55周歲的女性。

《標準》測定項目分為兩套,第一套:甲組6項,乙組6項;第二套:甲組8項,乙組7項。第一套測定項目可以基本反映體質狀況,簡便易行;第二套測定項目可以較全面地反映體質狀況。開展體質測定的單位可以根據條件,選擇其中的一套進行。

第三條 政府提倡成年人按照《標準》每年測定一次。

第四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標準》的施行工作。

全國性行業體育組織經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批准,可以按照本辦法在本系統內負責《標準》的施行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解決施行《標準》工作中所需人員、經費、器材及測定工作中醫務監督等問題;在施行工作中還應會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做好宣傳發動和組織施行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要從本地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城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標準》工作方案、措施,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成年人體質測定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企業、事業、機關等基層單位具體組織開展體質測定工作,在開展體質測定工作時應當配備經過培訓合格的檢測員,具有符合檢測項目要求的檢測場地,配置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指定機構審定的檢測器材,並有醫療衛生部門負責測定工作中的醫務監督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體質測定工作的單位的檢測員進行培訓、考核、登記。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施行工作,協助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建立以監測國民體質狀況的發展變化規律,科學地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為目的的國民體質監測系統。

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可依據《標準》考核職工體質。

第十條 有關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公共體育場所進行有償體質測定。開展有償體質測定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因傷、病、殘疾等原因不適合參加體質測定者,可以免於測定。

第十二條 經測定達到三級(合格)、二級(良好)、一級(優秀)標準的人員可以獲得相應的證書、證章。證書、證章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統一製作,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管理,並由基層體育行政部門進行發放。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施行《標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軍隊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制定軍人的體質測定標準。

第十五條 《標準》將在施行中進一步修訂,逐步完善。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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