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制度的適用範圍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①資產拍賣、轉讓;
②企業兼併、出售、聯營、股份經營;
③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④企業清算;
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①企業以資產進行抵押或其他擔保;
②企業租賃;
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違反資產評估制度的法律責任
1.占有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占有單位違反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相當於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可以處以相當於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資產評估機構的責任。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資產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