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工作規則

第二條、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參與評議指標的評價。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組長必須既熟悉企業管理,又了解被評價企業所處行業狀況。 第六條、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的工作內容:(一)了解評價工作組對被評價企業的基本評價情況,對評價方法,標準值選用等技術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文 號

:財統函字[1999]65號

發布日期

:1999-07-12

執行日期

:1999-07-12

概述

為規範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工作行為,確保專家諮詢工作客觀公正、真實可靠,依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具體內容

第一條

、建立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方面的專家經驗,準確考察企業非計量指標,對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定性分析判斷,論證並覆核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關結果及評價結論,促進其客觀、公正性。

第二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參與評議指標的評價。
(二)負責對評價工作組的評價結論進行論證,對評價報告進行覆核,並提出有關參考意見。
(三)提供評價工作中必要的政策、技術等方面的諮詢。

第三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成員不能少於5人,並設組長一名,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諮詢組組長可由評價組織機構直接聘任,也可由專家諮詢組推薦產生。

第四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理論素養,熟悉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具有敬業精神。
(三)熟悉現代企業管理,掌握被評價企業所處行業的發展狀況。
(四)具備經濟、法律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綜合判斷能力。
(五)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的執業(技術)資格及10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組長必須既熟悉企業管理,又了解被評價企業所處行業狀況。

第五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組長的職責:
負責組織專家諮詢組的具體諮詢工作及專家諮詢組與評價工作組的工作聯繫,協調解決諮詢工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審核確定對評價工作組的諮詢意見,組織完成專家諮詢工作總結報告。

第六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的工作內容:
(一)了解評價工作組對被評價企業的基本評價情況,對評價方法,標準值選用等技術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二)收集和了解被評價企業所處行業的基本情況,負責提供評價工作中必要的政策、技術等方面的諮詢意見。
(三)聽取被評價企業有關人員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的情況介紹,並提出質詢。
(四)根據需要由專家本人獨自對被評價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資料,取得感性認識。
(五)對與企業自測結論相差較大且基礎資料一致的特殊企業的評價結論進行論證。
(六)對評價工作組報送的評價報告進行覆核。

第七條

、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成員在開展評議工作中應遵循的原則:
(一)嚴格按照《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和《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等有關檔案的規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諮詢工作。
(二)在諮詢工作中嚴格遵守評價工作紀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不得收取被評價企業的任何好處,不得以任何名義給被評價企業增加負擔。
(三)保守被評價企業商業秘密,凡涉及被評價企業的財務、會計、產品行銷等重要商業機密,未經允許一律不得擅自對外披露。

第八條

、企業效績評價專家諮詢組成員實行聘任制,任期一年。在政府評價活動中,從政府綜合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現職人員中聘任的諮詢專家,需經本人同意,所在單位推薦,經評價組織機構審查後,下發《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諮詢專家聘任證書》。

第九條

、專家諮詢組接受評價組織機構領導,評價組織機構負責組織成立專家諮詢組,審定專家資格,核發聘書,明確工作任務,指導和監督專家諮詢組開展工作。

第十條

、對諮詢工作中玩忽職守,存在嚴重主觀隨意性,致使評價結果失真,給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專家諮詢組成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示、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諮詢專家資格,並將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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