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目 錄
一、評價工作步驟
二、評價指標
三、指標權數
四、評價標
五、評價計分方法
六、評價基礎數據
七、評價結果
八、適用範圍
一、評價工作步驟
企業效績評價工作依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和本細則規定的指標體系、工作方法、工作標準和工作程式,按以下工作步驟和要求進行組織實施:
(一)確定評價工作實施機構
根據評價工作需要,由評價組織機構按照《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的有關規定,成立評價實施機構。
l.評價組織機構直接組織實施評價的,由評價組織機構負責確定評價工作人員;成立評價工作組,並根據評價工作需要選聘有關諮詢專家,成立專家諮詢組。專家諮詢組的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由評價組織機構明確。
2.如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實施評價;首先要選定中介機構,並簽訂評價委託書,然後由中介機構確定評價工作人員,組織成立評價工作組(項目小組),並根據需要成立專家諮詢組。
3.評價工作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l)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管理、企業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2)熟悉企業效績評價業務;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3) 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4)評價項目主持人應有5年以上經濟領域工作經驗。
4.諮詢專家可以從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研究機構、院校、行業協會、銀行等多個方面邀請。參加評議的諮詢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l)諳熟企業管理、財務會計、法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2)具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相應領域10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3)熟悉評價對象所在行業。
(4)擁有相應領域的中高級技術職稱或相關專業的執業(技術)資格。
(二)制定評價工作方案
由評價實施機構根據《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和本細則有關規定,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確定具體評價對象;報經評價組織機構批准後實施。已組織專家諮詢組的,評價工作組或中介機構應將《評價工作方案》送達每位諮詢專家,並向專家諮詢組介紹評價工作程式。
(三)下達《評價通知書》
在評價實施前;由評價組織機構向評價對象下達《評價通知書》。《評價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評價的目的、用途、對象、評價經營年度、被評價對象應準備的有關基礎資料及其對所提供評價基礎資料應負的責任,以及其他需在《評價通知書》中明確的事項。
(四)收集與核實評價基礎資料
根據《評價工作方案》收集整理評價基礎數據和基礎資料,並根據評價計分的需要和評價組織機構的要求,做好有關評價基礎數據的核實與確認工作。
l.依據評價年度收集企業評價基礎數據和評議指標基礎資料。評議指標基礎資料可以採取訪談、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查閱有關統計資料和文字檔案等形式進行收集。評價人員要對評價基礎數據和基礎資料進行認真檢查、整理,確保評價基礎資料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2.核實評價基礎數據資料的真實性與客觀性。要對重要的和存在疑問的基礎數據資料進行核實確認,以確保評價數據的真實性和口徑一致。基礎數據資料核實確認工作的具體要求按照本細則第六部分的規定執行。
(五)進行評價計分
在評價基礎數據核實無誤後。運用本細則規定的計分方法計算評價指標的分數。
1.定量指標評價計分。首先,根據已核實確認後的評價基礎數據計算計量指標的實際值,並選擇合適的行業、規模評價標準值。然後;運用計算機軟體(或手工)計算出各項基本指標的得分;生成《企業效績基本指標計分表》;利用修正指標對基本指標分數進行修正;得出修正後的實際分數,生成《企業效績修正指標計分表》。如果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企業經營效績,可以通過評議指標評議,對企業經營效績進行定性評判;並實施下面的計分步驟。
2.評議指標計分。通過閱讀評價基礎資料、深入現場調查;聽取企業情況介紹等方式深入了解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然後由評議人員對照《企業效績評價評議指標參考標準》。對每項評議指標獨立打分;生成《企業效績評議指標計分匯總表》。每位評議人員要在評議結果上籤名,並保留工作底稿。如果評價基礎資料充分,評價工作組成員構成合理;可由評價工作組成員直接實施評議指標的評議,反之,則需要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諮詢組;對評議指標進行評議計分。
3.如果實施了評議指標計分,可以按照規定的方法和權重,擬合定量評價結果和定性評議結果,得出綜合評價分數,生成《企業效績評價得分總表》。
4.對評價分數和計分過程進行覆核,必要時進行手工計算校驗,以確保計分準確無誤。
(六)撰寫評價報告
評價計分完成後,評價工作組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撰寫《企業效績評價報告》,報告評價結果,並根據評價組織機構的需要,撰寫《企業經營效績分析報告》 。
(七)反饋企業徵求意見
評價報告提出後,要反饋企業徵求意見。如果企業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可提請評價組織機構進行裁決。
(八)提交評價報告
評價工作組修改完成評價報告後,經評價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送評價組織機構或規定的部門審核確認。
(九) 進行評價工作總結
評價項目完成後,評價工作組要進行評價工作總結,將工作背景、實施過程、存在的問題和建設等形成書面材料,報送評價組織機構。同時建立好評價工作檔案。
實施多戶企業評價排序,可直接利用定量指標評價結果,根據每戶企業評價得分,降冪排序,形成《多戶企業效績評價計分排序表》。其基本評價步驟是:確定被評價企業、收集與合適基礎數據、選定評價標準值、撰寫和報送評價分析報告。評價排序分析結束後,採取適當形式公布排序結果。
二、評價指標
企業效績評價指標由反映企業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和發展能力狀況四方面內容的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三個層次共28項指標構成。
(一)基本指標
基本指標是評價企業效績的核心指標,由反映四部分評價內容的8項計量指標構成,用以形成企業效績評價的初步結論。
1.財務效益狀況:
(l)淨資產收益率=淨利潤/平均淨資產 ×100%
(2)總資產報酬率=息稅前利潤總額/平均資產總額×100%
2.資產營運狀況:
(1)總資產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平均資產總額
(2)流動資產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平均流動資產總額×100%
3、償債能力狀況:
(1)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2)已獲利息倍數=息稅前利潤總額/利息支出
4.發展能力狀況:
(l)銷售(營業)增長率=本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長額/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
(2)資本積累率=本年所有者權益增長額/年初所有者權益×100%
(二)修正指標
修正指標用以對基本指標形成的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狀況的初步評價結果進行修正,以產生較為全面、準確的企業效績基本評價結果,具體由12項計量指標構成。
1.財務效益狀況:
(1)資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觀因素後的年末所有者權益/年初所有者權益×100%
(2)主營業務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淨額×100%
(3)盈餘現金保障倍數=經營現金淨流量/淨利潤
(4)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2.資產營運狀況:
(1)存貨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平均餘額
(2)應收賬款周轉率(次)=主營業務收入淨額/應收賬款平均餘額
(3)不良資產比率=年末不良資產總額/年末資產總額×100%
3.償債能力狀況:
(1)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經營現金淨流量/流動負債×100%
(2)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4.發展能力狀況:
(1)三年資本平均增長率=[(年末所有者權益總額/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權益總額) - l]×100%
(2)三年銷售平均增長率=[(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三年前主營業務收入總額) -1]×100%
(3)技術投入比率=當年技術轉讓費支出與研發投入/主營業務收入淨額×100%
(三)評議指標
評議指標是用於對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評價形成的評價結果進行定性分析驗證,以進一步修正定量評價結果,使企業效績評價結論更加全面、準確。評議指標主要由以下8項非計量指標構成。
1.經營者基本素質;
2.產品市場占有能力(服務滿意度);
3.基礎管理水平;
4.發展創新能力;
5.經營發展戰略;
6.在崗員工素質;
7.技術裝備更新水平(服務硬環境);
8.綜合社會貢獻
對於商貿和服務等企業因經營性質不同,在運用評議指標時,可以用括弧內的指標替代。
有關評價指標的解釋見附屬檔案。
三、指標權數
企業效績評價實行百分制,指標權數採取專家意見法——特爾菲法確定。其中:計量指標權重為80%,非計量指標(評議指標)權重為20%,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為了計算方便,三層次指標權數均先分別按百分制設定,然後按權重還原。
(一)基本指標權數 100
指標
1.財務效益狀況 38
(1)淨資產收益率 25
(2)總資產報酬率 13
2.資產營運狀況 18
(1)總資產周轉率 9
(2)流動資產周轉率 9
3.償債能力狀況 20
(l)資產負債率 12
(2)已獲利息倍數 8
4.發展能力狀況 24
(l)銷售(營業)增長率 12
(2)資本積累率 12
(二)修正指標權數 100
指標
1.財務效益狀況 38
(1)資本保值增值率 12
(2)主營業務利潤率 8
(3)盈餘現金保障倍數 8
(4)成本費用利潤率 10
2.資產營運狀況 18
(1)存貨周轉率 5
(2)應收賬款周轉率 5
(3)不良資產比率 8
3.償債能力狀況 20
(1)現金流動負債比率 10
(2)速動比率 10
4.發展能力狀況 24
(1)三年資本平均增長率 9
(2)三年銷售平均增長率 8
(3)技術投入比率 7
(三)評議指標權數 100
指標
1.經營者基本素質 18
2.產品市場占有能力 (服務滿意度)16
3.基礎管理水平 12
4.發展創新能力 14
5.經營發展戰略 12
6.在崗員工素質 10
7.技術裝備更新水平 (服務硬環境) 10
8.綜合社會貢獻 8
四、評價標準
評價標準是實施企業效績評價的參照系。評價標準包括計量指標評價標準和評議指標(非計量指標)評價參考標準兩類。
(一)計量指標評價標準
計量指標評價標準是基本指標和修正指標評價的依據;由標準值和標準係數構成。
l.計量指標全國評價標準值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企業會計報表數據資料及有關統計信息,在剔除有關企業不合理數據的基礎上,結合國民經濟近期發展水平;運用移動加權平均等數理統計方法統一制定。
(1)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和《企業規模劃分標準》等國家標準,按照行業重要程度和樣本數量,企業效績評價計量指標評價標準值劃分為四個層次約150個行業,在各行業全行業標準值下又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三種規模。具體見《企業效績評價行業基本分類》。
(2) 為了提高評價計分的準確性,每個計量指標評價標準值劃分為五個水平檔次,分別為優(A)、良(B)、中(C)、低(D)、差(E)。具體詳見《企業效績評價標準值》 。
2.標準係數是評價標準值所對應的水平係數,反映了評價指標實際值對應評價標準值所達到的水平檔次。與優(A)、良(B)、中(C)、低(D)、差(E)五檔評價標準值相對應的標準係數分別為1.0、0.8、0.6、0.4、0.2,差(E)以下為0。
(二)評議指標參考標準
評議指標參考標準以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為基礎,結合我國國情和企業管理經驗,按照重要性原則具體制定。每個評議指標參考標準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個等級。每個等級對應的等級參數分別為1.0、0.8、0.6、0.4、0.2。每個等級的具體含義詳見《企業效績評價評議指標參考標準》。
(三)評價標準的選用
正確選用評價標準是公正評價企業經營效績的前提。評價標準的選用按以下要求執行。
1.計量指標評價標準的選用
(1)除評價組織機構根據評價目的作出特別規定外,一般企業計量指標評價標準值的選用程式是:首先,根據企業經營領域對照企業效績評價行業基本分類,自下而上逐層遴選被評價企業適用的行業標準值;然後根據被評價企業的規模,在已確定的行業中選擇不同規模的評價標準值。
(2)集團型企業計量指標評價標準值的選用分兩種情況:一是主業突出的集團型企業原則上採用其主業所在行業的標準值。二是多業經營、主業不突出的集團型企業,可對照企業效績評價行業基本分類,採用基本可以覆蓋其多種經營業務的上一層次的評價標準值;或者根據其下屬企業所屬行業,分別選取相關行業標準值進行評價,然後按照各下屬企業銷售收入占被評價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加權形成集團評價得分。
(3)如果被評價企業所在行業因樣本原因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或按以上方法仍無法確定被評價企業評價標準值,則在徵得評價組織機構同意後,直接選用國民經濟十大門類標準或全國標準。
2.評議指標評價參考標準的選用
評議指標參考標準具有行業普遍性和一般性,除區分工業和商業(服務業)外,沒有更細的行業劃分。在進行評議時,要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靈活把握個別評議指標的參考標準。對於評議標準沒有列示,但對被評價企業經營效績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在評議時也應予以充分考慮。
五、評價計分方法
企業效績評價的主要計分方法是功效係數法,用於計量指標的評價計分;輔助計分方法是綜合分析判斷法,用於評議指標的評價計分。根據評價指標體系的三層次結構,企業效績評價的計分方法分為基本指標計分方法、修正指標計分方法、評議指標計分方法和定量與定性結合計分方法。
(一)基本指標計分方法
基本指標計分方法是指運用企業效績評價基本指標,將指標實際值對照相應評價標準值,計算各項指標實際得分。計算公式為:
基本指標總得分=∑單項基本指標得分
單項基本指標得分=本檔基礎分+調整分
本檔基礎分=指標權數×本檔標準係數
調整分=[(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上檔基礎分=指標權數×上檔標準係數
對有關指標的分母為零或為負數時,作如下具體處理規定:
1.對於淨資產收益率、資本積累率指標,當分母為0或小於0時,該指標得0分。
2.對於已獲利息倍數指標,當分母為0時,則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 如果利潤總額大於0,則指標得滿分;
(2) 如果利潤總額小於或等於0,則指標得0分。
在每一部分指標評價分數計算出來後,要計算該部分指標的分析係數。分析係數是指企業財務效益、資產營運、償債能力、發展能力四部分評價內容各自的評價分數與該部分權數的比率。基本指標分析係數的計算公式為:
某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該部分指標得分/該部分權數
(二)修正指標計分方法
修正指標計分方法是在基本指標計分結果的基礎上,運用修正指標對企業效績基本指標計分結果作進一步調整。修正指標的計分方法仍運用功效係數法原理,以各部分基本指標的評價得分為基礎,計算各部分的綜合修正係數,再據此計算出修正指標分數。計算公式為:
修正後總得分=∑四部分修正後得分
各部分修正後得分=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數×該部分綜合修正係數
綜合修正係數=∑該部分各指標加權修正係數
某指標加權修正係數=(修正指標權數/該部分權數)×該指標單項修正係數
某指標單項修正係數=1.0+(本檔標準係數+功效第數×0.2-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
功效係數=(指標實際值-本檔標準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
該部分基本指標分析係數=該部分基本指標得分/該部分權數
在計算修正指標的修正係數時,對有關指標的單項修正係數作如下特殊規定:
1.當盈餘現金保障倍數的分母為0或負數時,如果分子為正,則其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如果分子也為負,則其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9。
2.如果資本保值增值率和三年資本平均增長率指標的分子、分母出現負數或分母為0時,則按如下方法確定其單項修正係數:
(1) 如果分母為負,分子為正,則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1。
(2) 如果分母及分子都為負,但分子的絕對值小於分母的絕對值,則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反之,分子的絕對值大於分母的絕對值,則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8。
(3) 如果分母為正,分子為負,則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9。
(4) 當分母為0時,如果分子為正,其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如果分子為負,其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0.9。
3.如果不良資產比率指標實際值低於或等於行業平均值,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如果高於行業平均值,用以上計算公式計算。
4.如果技術投入比率指標沒有行業標準,該指標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
在每一部分修正後的評價分數計算出來後,要計算該部分修正後的分析係數,用於分析每部分的得分情況。計算公式為:
某部分修正後分析係數=該部分修正後分數/該部分權數
(三)評議指標計分方法
評議指標計分方法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運用評議指標對影響企業經營效績的相關非計量因素進行深入分析;作出企業經營狀況的定性分析判斷。具體根據評議指標所考核的內容。由不少於5名的評議人員依據評價參考標準判定指標達到的等級,然後計算評議指標得分。公式為:
評議指標總分=單項指標分數
單項指標分數=(單項指標權數×每位評議人員選定的等級參數)/評議人員總數
如果被評價企業會計信息發生嚴重失真、丟失或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真實、合法會計數據資料等異常情況,以及受國家政策、市場環境等因素的重大影響,利用企業提供的會計數據已無法形成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時,經相關的評價組織機構批准,可單獨運用評議指標進行定性評價,得出評價結論。
(四)定量與定性結合計分方法
定量與定性結合計分方法是將定量指標評價分數和定性指標評議分數按照規定的權重擬合形成綜合評價結果,即根據評議指標得分對定量評價結論進行校正,計算出綜合評價得分,其計算公式為:
定量與定性結合評價得分=定量指標分數×80%+定性指標分數×20%
六、評價基礎數據
企業效績評價的基礎數據主要來源於企業提供的評價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等資料。為確保基礎數據的真實、完整、合理,在具體評價前必須對評價基礎數據進行核實,對有關數據的口徑進行確認。
(—)基礎數據核實確認的依據、範圍和原則
l.企業效績評價的基礎數據應當根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進行核實確認,以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
2.評價基礎數據核實確認的範圍主要是企業提供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等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對於集團型企業,原則上合併範圍內的企業均屬於基礎數據的核實範圍,如果不能對集團內的全部企業基礎數據進行核實,納入核實範圍的企業資產總額一般不應少於集團資產總額的70%。
3.對評價基礎數據的確認,要堅持謹慎性和重要性原則,避免被評價企業主觀意願的影響。
(二)基礎數據核實確認的重點和口徑
1.關於社會負擔問題。為公平反映新老企業、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在社會負擔方面的差異,對於一些國有企業舉辦的義務教育機構、司法機構、面向社會的醫療機構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其從企業的評價基礎數據中剔除,並相應調整有關資產、損益項目。
2.關於歷史遺留問題。為鼓勵企業消化和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於當期消化歷史掛賬(如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政策性虧損、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等)的,評價時可以將其還原為企業的當期利潤,但相應掛賬科目應同還原。
3.關於清產核資損失核銷問題。如果企業評價當期發生清產核資損失核銷事項,應當按照核銷金額相應調整企業相關科目年初數。
4.關於資產重組問題。如果企業評價當期發生資產無償劃入,劃入時間在6月30日前的,納入合併範圍評價;劃入時間在6月3O日之後的,可以不納入評價範圍。凡是評價當期發生資產無償劃出、關閉、破產(含進入破產程式)事項的,均不納入評價範圍。如果當期發生債務重組(含債轉股),按照不重組進行評價,並相應調整有關指標。
5.關於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影響。在多數企業沒有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情況下,對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提取8項減值準備等產生的與執行舊制度的重大差異,可以按原會計制度還原;如果多數國有企業都已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 ,則不再進行調整。
6.關於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處理。如果註冊會計師或政府審計機關對被評價企業出具了非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應對這些審計意見作進一步的核實,並根據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對影響企業經營效績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整。
7.關於三年前數據的調整。對於三年資本平均增長率和三年銷售平均增長率指標中的三年前所有者權益和三年前主營業務收入;對三年內的客觀變動事項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追溯調整。新設企業,這兩項指標不修正,即單項修正係數確定為1.0。
以上經確認調增評價年度利潤事項的,不予調增相關資產、權益指標數據。
(三)基礎數據核實確認程式
1.檢查企業所提供數據資料內容的完整性,數據資料不完整的,應要求企業補充。
2.根據企業提供的數據資料和審計報告等進行表間、表內鑑別,確定數據核實範圍;制定核實計畫。
3.核實基礎數據的客觀性和有效性,採取包括審計方法在內的各種方法,對企業的相關基礎數據進行核實。對於各級政府派駐監事會的國有企業,在基礎數據核實時要與監事會溝通意見。
4.數據調整事項要在企業說明原因並簽字確認的基礎上;報請評價組織機構覆核認定。
5.對相關數據的調整;要在評價報告中進行披露。並在評價報告附屬檔案中作詳細說明。
6.評價基礎數據確認事項不作為當期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調整依據。
(四)評價基礎數據核實確認責任
l.企業對其提供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等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法律責任,評價人員對評價基礎數據負有核實確認責任。
2.對企業主動報告的差異調整事項要進行認真核實確認;如果情況屬實併合理合法,評價人員可直接進行基礎數據的調整。但評價實施機構要將該差異事項通報同級企業會計決算主管部門。
3.對於評價人員查證的在評價基礎數據資料中存在的弄虛作假、故意虛報、瞞報和漏報等行為,不但要視情節和金額大小相應扣減評價分數l-5分,而且評價實施機構要寫出書面材料,交同級會計決算主管部門按照《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評價結果
企業效績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和評價類型加評價級別表示,並據此編制評價報告。評價類型是評價分數體現出來的企業經營效績水平。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種類型;評價級別是指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類型中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標註“+、-”號的方式表示。
(一)類型判定
評價類型以評價得分為依據,按85、70、50、40四個分數線作為類型判定的資格界線。
優(A):評價得分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評價得分達到7O分—85分(含70分);
中(C):評價得分達到5O分—7O分(含5O分);
低(D):評價得分在4O—50分(含4O分);
差(E):評價得分在4O分以下。
(二)級別標註
以上五種評價類型再劃分為十個級別,分別是:
優: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當評價得分屬於“優”、“良”類型時,以本類分數段最低限為基準,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數點四捨五入),提高一個級別;當評價得分屬“中”類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O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當評價得分屬於“低”、“差”類型,不分級別,一律用“D”、“E”表示。
企業效績評價結果以漢字、英文和“+、-”符號共同標示,如優(A+)、低(D)。
(三)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是企業經營效績的綜合評述檔案,參照《評價文本格式》的規定編制。有關具體要求如下:
1.報告內容應包括被評價企業基本概況及企業財務效益狀況、資產營運狀況、償債能力狀況、發展能力狀況等四個主要方面效績的文字描述。
2.評價報告應明確評價年限、工作範圍及所採用的評價標準值,評價結論要有充分的說服力。
3.語言應簡潔、規範,字數在2000字左右。
4.評語表達應含義明確,儘量避免產生歧義。
5.對影響企業經營效績評價結果的有關重要事項應進行充分披露。
6.評價報告應標明評價時間,評價實施單位及評價負責人需要簽名蓋章。
八、適用範圍
本細則主要適用於一般正常生產經營的國有工商企業。交通運輸及施工、房地產、旅遊服務等企業及其他非國有企業,可參照本細則實施。金融企業的效績評價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原財統字[1999]2號中的《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以及《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計分方法》(財統字[1999]6號)同時廢止。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企業效績評價相關規定,一律以本細則為準。
附表:一、企業效績評價指標體系與指標權數表(略)
二、企業效績評價計分表(略)
附屬檔案:企業效績評價指標解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