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基〔2017〕2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財務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三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7年9月20日
辦法全文
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 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對於單台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願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與儀器所依託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五條 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尤其要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法律法規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於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於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科技部牽頭負責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巨觀管理與綜合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1)按國務院要求協調、推動和監督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標準規範;
(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指導管理單位建立線上服務平台;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價制度,組織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協同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工作,主要職責是:
(1)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2)依據評價考核結果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通過後補助機制予以支持;
(3)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最佳化配置。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在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主要職責是:
(1)建立健全本部門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和規章制度,鼓勵直屬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單位分享儀器設備、實驗平台等創新資源;
(2)審核所屬管理單位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台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相關信息,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工作;
(3)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按照國家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的要求,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3)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線上服務平台;
(4)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報送至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報送採取網路上傳方式,需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按照統一的標準規範建立線上服務平台,把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統一管理,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實時提供線上服務。
科研設施與儀器不納入國家網路管理平台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契約,約定服務內容、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四條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費用,開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和開放情況記錄,每季度向國家網路管理平台報送一次。報送方式和流程參照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和穩定高水平專業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定、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富有激勵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機制,保護科研設施與儀器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科學數據。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智慧財產權,雙方應事先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比例。
用戶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註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四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八條 科技部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分類、分級、分步的原則,制定考核標準和辦法,組織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在國家網路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評價考核應按照科研設施與儀器不同類型特點制定相應的考核指標,實施分類考核。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考核要符合《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評價考核採取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的方式組織開展。選擇科研儀器多、大型儀器集中、開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單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對開放服務效果好、用戶評價高的管理單位,安排後補助經費予以支持,調動管理單位開放共享積極性。
考核結果應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建設和配置的依據。有關部門要結合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產存量情況,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複建設。
第二十二條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將給予警告、公開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情節採取核減管理單位修繕購置資金、在申報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時不準購置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對於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相關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地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