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制定的目的是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管理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推進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
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範管理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國家平台),推進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創新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技創新基地最佳化整合方案》(國科發基〔2017〕25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屬於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國家科技創新基地,面向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創新社會治理、建設平安中國等需求,加強優質科技資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資源使用效率,為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提供網路化、社會化的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家平台主要指圍繞國家或區域發展戰略,重點利用科學數據、生物種質與實驗材料等科技資源在國家層面設立的專業化、綜合性公共服務平台。
科研設施和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進行管理。圖書文獻等科技資源,依據相關管理章程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國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基本原則,加強能力建設,規範責任主體,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規定外,必須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資源通過國家平台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六條中央財政對國家平台的運行維護和共享服務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科技部、財政部是國家平台的巨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國家平台發展規劃、管理政策和標準規範;
2. 確定國家平台總體布局,協調組建國家平台,批准國家平台的建立、調整和撤銷;
3. 建設國家平台門戶系統即“中國科技資源共享網”(以下簡稱共享網);
4. 組織開展國家平台運行服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評價考核結果撥付相關經費;
5. 指導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開展平台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門是國家平台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 按照國家平台規劃和布局,研究制定本部門或本地區平台發展規劃、管理政策和標準規範;
2. 推動本部門或本地區平台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整合與共享服務;
3. 擇優推薦本部門或本地區平台加入共享網,提出國家平台建設意見建議;
4. 負責本部門或本地區國家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監督國家平台管理、運行與服務。
第九條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中心(以下簡稱平台中心)受科技部、財政部委託承擔共享網的建設和運行,以及國家平台的考核、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家平台的依託單位應選擇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國家平台建設和運行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1. 制定國家平台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規範;
2. 編制國家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3. 負責國家平台的科技資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確保資源質量;
4. 負責國家平台的線上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開展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做好服務記錄;
5. 負責國家平台的建設、運行與管理並提供支撐保障,根據需要配備軟硬體條件和專職人員隊伍;
6. 配合完成相關部門組織的評價考核,接受社會監督;
7. 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平台的中央財政經費,保證經費的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三章 組建
第十一條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國家平台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布局。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和布局制定本部門或本地區平台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或本地區平台建設,鼓勵開展跨部門、跨地區科技資源整合與共享。
第十二條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建設共享網。共享網是國家平台的科技資源信息發布平台和網路管理平台,按照統一標準接受和公布科技資源目錄及相關服務信息,具備承擔平台組建、運行管理和評價考核等工作的線上管理功能。
第十三條國家平台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依託單位擁有較大體量的科技資源或特色資源,建立了符合資源特點的標準規範、質量控制體系和資源整合模式,在本專業領域或區域範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具備較強的科技資源整合能力;
2. 納入共享網並公布科技資源目錄及相關服務信息,且發布的科技資源均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標識;
3. 已按照相關標準建成科技資源線上服務系統,並與共享網實現有效對接和互聯互通,資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時;
4. 具備資源保存和共享服務所需要的軟硬體條件,具有穩定的專職隊伍,具有保障運行服務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務機制;
5. 建立了符合資源特點的服務模式並取得良好服務成效。
第十四條科技部、財政部可根據國家平台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布局,按照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任務需求,並商有關部門遴選基礎較好、資源優勢明顯、資源特色突出的部門或地區平台組建形成國家平台。
第十五條牽頭組建國家平台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國家平台組建與運行管理方案,推薦國家平台依託單位和負責人,並報科技部。
國家平台負責人應由依託單位正式在職、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科技資源、管理協調能力較強的科學家擔任,由依託單位負責聘任。
第十六條科技部、財政部委託平台中心負責組織對國家平台組建與運行管理方案進行論證評審,對上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進行現場考察核實,並將評審結果報科技部、財政部。由科技部、財政部確定並向社會發布國家平台和依託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根據資源類型和平台的特點,國家平台統一規範命名為“國家××科學數據中心”、“國家××資源庫(館)”等,英文名稱為National XX Data Center、National XX Resource Center等。
第四章 運行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平台的主要任務包括:
1. 圍繞國家戰略需求持續開展重要科技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2. 承接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所形成的科技資源的匯交、整理和保存任務;
3. 開展科技資源的社會共享,面向各類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公共服務,開展科學普及,根據創新需求整合資源開展定製服務;
4. 建設和維護線上服務系統,開展科技資源管理與共享服務套用技術研究;
5. 開展資源國際交流合作,參加相關國際學術組織,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
第十九條依託單位要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制定本國家平台運行管理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管理制度,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保障國家平台日常運行,促進科技資源的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依託單位應該配備規模合理的專職從事國家平台管理的人員隊伍,在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採取有利於激發積極性、穩定實驗技術隊伍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要建立健全國家平台科技資源質量控制體系,保證科技資源的準確性和可用性。依託單位要按照相關安全要求,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為資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軟硬體條件。主管部門應定期對資源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依託單位可通過線上或者離線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信息資源服務和實物資源服務。積極開展綜合性、系統性、知識化的共享服務。鼓勵組織開展科技資源加工整理,形成有價值的科技資源產品,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所形成的科技資源應匯交到指定平台。主管部門應明確相關科技資源生產、管理、匯交和共享的工作原則,並對科技資源匯交進行審核。
建立國家平台科技資源的內部動態調整機制,及時整合相關科技資源納入平台。全社會的科技資源擁有者均可通過共享網公布科技資源信息。主管部門可組織推薦本部門或本地區擁有科技資源並具備服務條件的平台通過共享網公布科技資源目錄及相關服務信息,開展共享服務。
第二十四條國家平台應建立符合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的制度,保護科技資源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和利益。
用戶使用國家平台科技資源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註科技資源標識和利用科技資源的情況,並應事先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比例。
第二十五條為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提供基本資源服務的,國家平台應當無償提供。
因經營性活動需要國家平台提供資源服務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償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評價考核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應按年度組織對本部門或地區所屬的國家平台進行年度自評,並將年度自評報告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於次年1月底前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科技部、財政部組織對國家平台進行分類評價考核,重點考核科技資源整合能力、服務成效、組織運行管理及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內容。評價考核採取用戶評價、門戶系統線上測評和專家綜合評價等方式,每兩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八條科技部、財政部委託平台中心開展國家平台的評價考核。平台中心根據經主管部門審核的各國家平台運行服務記錄、服務成效等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報科技部、財政部。
第二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確定評價考核結果,並通過共享網予以公示和公布。根據國家平台科技資源整合和運行維護情況給予後補助經費支持,經費主要用於資源建設、儀器設備更新、日常運行維護、人員培訓等方面。
第三十條科技部、財政部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國家平台進行動態調整。對於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責成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納入國家平台序列。
第三十一條國家平台涉及內部管理重大變化、主要人員變動等重大事項或重要內容,由主管部門公示後確認,並報科技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依託單位應如實提供運行服務記錄、服務成效及相關材料。凡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的,將取消申報和參加評價考核資格,並視具體情況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科技部及有關部門和地方要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國家平台開放共享情況的意見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科技部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地方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部門或地方平台的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