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

2018年3月8日,《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以下簡稱《預案》)已經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印發。

發布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石油能源的需求不斷增加,海上石油開發、運輸和存儲活動日益增多,海上溢油事故的風險與日俱增,海上溢油事故應急的形勢愈加嚴峻。根據《關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和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203號)要求,交通運輸部牽頭組織編制了《預案》。

編制過程充分考慮了《預案》與現行國家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法規、預案的銜接關係,明確界定《預案》適用範圍和啟動條件。 注重《預案》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結合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實踐,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以及各應急處置環節工作內容。 按照中央編辦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結合各單位和部門的職能,明確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主要內容

《預案》共分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回響處置、後期處置、綜合保障、附則等7個章節,以及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職責及分工、部際聯席會議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2個附屬檔案。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預案》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以及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工作原則,並對國家重大海上溢油事故等級標準進行了界定。

第二章組織指揮體系,對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相關部門和單位、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聯合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以及專家組的工作職責和定位進行了界定。

第三章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明確了相關單位的監測和風險防控措施要求,對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信息報告的程式、內容和方式等。

第四章應急回響和處置,規定了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和應急回響行動終止程式,提出了具體的國家回響措施和地方回響措施,明確了溢油應急反應工作流程。

第五章後期處置,提出了回收油、油污和廢棄物的處置具體要求,規定了開展溢油事故後評估以及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的主體和職責,明確了溢油應急處置工作獎懲機制。

第六章綜合保障,提出了保障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行動有效開展的具體應急保障要求,並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責任,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在提供應急資金保障方面的責任和要求。

第七章附則,對海上溢油、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省級相關預案、敏感區域以及以上、以下的含義等名詞、術語和定義進行了明確解釋和界定。

重點說明

國家重大海上溢油。

國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的規模或者對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超出了省級行政區域的應急能力或範圍,或者超出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應對的規模或範圍,而需要啟動應急回響予以協助的海上溢油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斷為國家重大海上溢油:

① 預計溢油量超過500噸,且可能受污染的海域位於敏感區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國際影響;或者造成了重大社會影響的。

② 預計溢油量在1000噸以上的。

地方政府責任。

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要求,根據《關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和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203號)“沿海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責任,建立健全相關機制,按照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相關工作”,《預案》明確事發地或受海上溢油事故影響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單位應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牽頭組織海上溢油事故的現場處置工作。

地方層面執行主體。

鑒於國家專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已賦予省級海上搜救機構承擔海上溢油應急處置職責,《預案》由各相關省級海上搜救機構負責地方層面具體貫徹和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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