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於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

允許各地區在達到上述自籌資金比例的基礎上,在符合農民自願原則、不突破省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農民多籌資投勞。 四、對農業綜合開發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項目的自籌資金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勵項目區農民積極籌資投勞參與項目建設。 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其他政策規定,繼續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為適應農業農村發展變化的新形勢,完善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政策,減輕農民籌資投勞壓力,經財政部領導同意,從2011年起,在2010年已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規定(試行)》(國農辦[2005]239號)涉及的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統一下調10%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較大幅度降低土地治理項目自籌資金(含鄉村集體自籌資金和農民籌資投勞,下同)占中央財政資金的比例,並將三類地區合併為二類。
(一)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河南、湖南、廣東和大連、寧波、青島等省(市)以及廣東省農墾總局的自籌資金比例,由50%降至20%;
(二)將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山東、湖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的自籌資金比例,由40%或30%統一降至10%。
二、在符合“一事一議”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鼓勵農民多籌資投勞。允許各地區在達到上述自籌資金比例的基礎上,在符合農民自願原則、不突破省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上限標準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農民多籌資投勞。
三、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項目自籌資金比例統一按照調整後的比例執行。2009年和2010年已經批准立項的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項目,在編制2011年年度實施計畫時按調整後的自籌資金比例執行。
四、對農業綜合開發自然災害損毀工程修復項目的自籌資金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勵項目區農民積極籌資投勞參與項目建設。
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其他政策規定,繼續按《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管理規定(試行)》執行。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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