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貨幣主權

國家貨幣主權

國家貨幣主權是國家主權在貨幣問題上的體現。主要表現為: ①創立和發行獨立的貨幣。國家有權確定本國貨幣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國家的貨幣; 國家有權規定自己的貨幣制度,確定本位幣與輔幣之間的比例關係,以便於貨幣的使用; 國家有權決定一定時期內發行的貨幣數量、貨幣含貴金屬量或購買力。②確定貨幣的匯率。各國之間的貨幣比率,一般根據各國貨幣的含金量或購買力來規定,尤其是法定匯率也屬國家主權範圍。③選擇匯率制度。匯率的變動調整權屬國家貨幣主權範圍,國家有權決定實行固定匯率制還是浮動匯率制。如果實行浮動匯率制,國家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干預外匯行市。④外匯管制。國家有權根據自己情況對外匯的買賣、儲存、使用和出入境實行管理和限制。國家貨幣主權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各國金融聯繫的日益密切,貨幣的國際合作加強,各國有時必須放棄一些在貨幣上的主權,以履行已簽國際條約、協定義務。

國家貨幣主權的內容

貨幣主權可概括為六項權力:

一、確定本國貨幣制度之權

國家有權確定本國的貨幣制度。歷史上,自從出現現代意義的貨幣以後,各國採用過的貨幣制度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金屬貨幣制度,另一類是信用貨幣制度。

(一)金屬貨幣

金屬貨幣可分為稱量貨幣與鑄幣兩種。稱量貨幣是未鑄成單位貨幣的貴金屬塊,以衡具衡量出單位貨幣,如我國清代以前的金錠、銀錠和金銀散碎,商品以兩、錢、分金或銀計價,以衡具量出等量的金銀散碎支付。鑄幣是以金、銀、銅等金屬鑄造的單位貨幣,金屬貨幣制度主要包括金本位制、銀本位制、金銀複本位制。歷史上出現過三種金本位制:一是金幣本位制,這是基本的金本位制,它規定國家的本位幣是有一定含金量的金鑄幣或紙幣,二者等值互換,並行流通,紙幣還可以向發行銀行兌換與含金量相等的黃金;二是金塊本位制,在此制度下,國家不發行金鑄幣,而是只發行規定有一定含金量的紙幣,紙幣可向發行銀行兌換金塊,但規定一兌換的起碼數量單位。例如,1925年英國規定,1700英鎊以上的紙幣可向英格蘭銀行兌換金塊,法國1928年則規定,215000法郎以上的紙幣可兌換金塊。此制度實際上是禁止了只持有少量紙幣的廣大人民民眾兌換黃金。三是金匯兌本位制,即一國只發行有一定含金量的紙幣,並把發行紙幣的黃金外匯準備金存入另一個金本位外國國家的銀行,紙幣持有人不能在本國內兌換黃金,但可將本國紙幣兌換成該外國紙幣,再用此外國紙幣向該外國銀行兌換黃金。銀本位制就是以有一定含銀量的銀鑄幣和紙幣為本位幣(主幣)。墨西哥、中國、日本等曾採用銀本位制。金銀複本位制就是黃金、白銀鑄幣同為本位貨幣的制度,歷史上也出現過三種複本位制:①平行本位制,此種幣制不規定黃金與白銀的固定比價,聽任其比價自由升降。②雙本位制,即規定黃金與白銀的固定比價。③跛本位制,這是規定金幣和銀幣二者之中,一個可以由人們自由鑄造,另一個則不能自由鑄造,而是只能由國家鑄造。

(二)信用貨幣制度

這是自1976年以後各國實行的不兌換黃金、也不以某重量單位的黃金標定幣值的紙幣制度。歷史上,有些國家早已發行過紙幣,但那時的紙幣都標定有黃金值,能向銀行兌換與面額等值的黃金,或同含等值黃金量的金鑄幣並行流通,或單獨流通。而1976年後的各國紙幣則根本脫離了黃金和一切貴金屬,非自由使用貨幣在國內憑行政命令的強制力而流通,可自由使用貨幣則全憑它在可兌換黃金時樹立的信用(人們相信它具有價值)而在國際上流通。

這些貨幣制度,都是一些國家採用過的,因而已成一條原則,就是任何國家都有採用任何一種貨幣制度之權。當然,現在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規定各國只能以黃金以外的某種標準來標定其本國貨幣的幣值,這似乎限制了各國的貨幣主權,不過,基金協定並未明確禁止使用黃金標價,更未禁止使用別的貴金屬標價,所以,事實上已不能排除儲備著大量黃金的歐美國家在它們的不斷貶值的貨幣的信用喪失殆盡之時,重新決定使用金本位貨幣制度的可能性。

二、國家有鑄造金屬硬幣、印製紙幣、確定貨幣幣值和發行貨幣之權

這是國家壟斷的權力,不容許外國干涉和參與。一切貨幣基本上是國家的貨幣而非國際貨幣。行使貨幣主權,意味著一國貨幣完全由該國政府以法律、法令或命令來規定貨幣的鑄造、印製和發行。在歷史上,西方國家鑄造、發行貨幣與確定幣值,都是以法律規定的。例如,法國歷來以法律規定法郎的含金量。法蘭西共和國國曆11年(1804年)芽月7日的法律,規定了發行被稱為“芽月法郎”的金幣;1928年6月28日的法律規定發行了“普安卡雷”金法郎;1936年10月1日的法律和1937年6月30日的法律規定了法國法郎的新幣值。英國1717年開始以黃金鑄幣,1816年才制定法律規定英鎊的黃金幣值,開始建立了法定的金本位制,同時,從1779年到1821年期間,也以法律規定發行了同英鎊平行的不可兌換黃金的紙幣。美國憲法第1條第8節第5款規定了鑄幣權歸聯邦國會,1792年國會便通過了聯邦鑄幣法,規定鑄造金幣與銀幣;在美國南北戰爭開始後,聯邦國會通過發行紙幣的法律,發行了被稱為Greenbacks的紙幣;1879年,聯邦政府恢復使用金幣,紙幣可直接兌換金幣,這表明美國開始實行事實上的金本位制;1900年,美國國會制定金本位法,把事實上的金本位制肯定為法定的金本位制。20世紀三四十年代,西方國家的金幣已經絕跡,紙幣已不能兌換金幣或黃金,1976年以後,各國貨幣成了純粹的信用紙幣,根本與黃金無關了。在這種情況下,各國政府均可印發紙幣以創造價值,紙幣必然不斷地通貨膨脹和貶值,但各國政府也極容易操縱貨幣在一段時期內升值或貶值或保持穩定幣值。可是,各國的貨幣,特別是某些國家的國際通用貨幣,始終互相間進行著貨幣鬥爭,特別是已開發國家對第三世界國家始終進行著貨幣鬥爭。因此,用制定法律來調整本國貨幣以應付外國貨幣的變化,已是不靈活的笨拙之舉。所以,西方國家早已不用制定法律來調整貨幣,而是用發布命令或發通告的靈活辦法來調整,美國前總統尼克森1971年8月15日甚至發表一篇演說就宣布了貨幣基金協定和美國法律關於美元與黃金掛鈎的規定從此失效。可見發布命令或通告乃是靈活應變的法律方法,表明各國加強了自己的貨幣主權。

三、調控貨幣升值或貶值之權

國家有權自由決定使它的貨幣升值或貶值,也有權決定使用什麼調控方法使它升值或貶值。最簡單的直接的方法是以法令明令宣布貨幣升值或貶值百分之多少。但是,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1條第3款規定會員國應“避免競爭性匯兌貶值”,用法律法令來規定貨幣升值或貶值,便有違反此規定之嫌,所以在現代國際貨幣鬥爭中,各國最常用的方法是使用調控貨幣的法律工具,以保證市場經濟規律(這裡主要是指貨幣壟斷規律與貨幣供求規律)發揮使貨幣升值或貶值的作用。這些調控貨幣的法律工具,是下面將要專門討論的問題。

四、實行外匯管制之權

國家有權決定是否實行外匯管制和在多大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也有權決定是否採取其他足以影響國際經濟交往關係的措施。

五、建立貨幣儲備之權

貨幣儲備是指一個國家為了支持本國貨幣自由兌換而儲備外國貨幣或其他價值。一切貨幣儲備都是各國本國的儲備,既非外國儲備,亦非國際儲備。各國貨幣儲備的結構不同,但主要是儲備黃金、可自由兌換或可自由作用的外國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立特別提款權以後,基金協定規定特別提款權可以作各國的儲備貨幣。①但是,建立貨幣儲備是各國的貨幣主權行為,建立貨幣儲備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儲備黃金之權。在黃金鑄幣和金本位幣時期,國家必須儲備黃金供鑄造金幣和支持金本位紙幣之用。現在,雖然基金協定已經使黃金非貨幣化,但美國繼續保持著3億盎司左右的黃金儲備,西歐國家也在戰後重建了大約2.8億盎司左右的黃金儲備,歐洲貨幣基金組織也儲備了大約6千萬盎司左右的黃金。所以,建立黃金儲備是各國的貨幣主權行為,不容外國干涉。

2.確定是否儲備外國的國際通用貨幣之權。儲備外國的國際通用貨幣主要是為了支持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一個國家在它儲備的黃金不多、貨幣基金協定又禁止各國採用金本位貨幣制度的情況下,它要想使本國貨幣也成為國際通用貨幣,就必須大量儲存外國的至少一兩種國際通用貨幣,方能實行本國貨幣同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但是,外國的可自由使用貨幣,也純粹是紙幣,必然要不斷貶值的,外國政府也是易於操縱此種紙幣升值或貶值的,因此,一個國家儲備大量它們的貨幣(外匯)就冒有因它們的貨幣貶值而蒙受巨大損失的風險。這是應認真對待的。

3.國家有權確定儲備什麼,有權選擇儲備哪些國家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也有權決定是否把特別提款權作為儲備貨幣。

4.國家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儲備,包括有權決定是否用一部分儲備建立外匯平準基金以干預外匯市場。

國家貨幣主權的限制

歷史上,西方已開發國家的貨幣主權,都是至高無上的權力,不受任何國際法律的拘束與限制,可是它們都要謀求本國貨幣的金融霸權地位,這就使它們之間經常處於“貨幣戰爭”狀態。反映在法律方面,就是國際社會中沒有國際貨幣法可尋。直到1929年,世界法律史上才第一次出現一篇《國際公法上的貨幣》一文,表明此時的國際社會才出現國際貨幣法的蛛絲馬跡。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30年代,西方國家經過了1929-1933年的“經濟大蕭條”之後,才開始協調它們的貨幣政策,並達成一些國際協定,它們也制定一些國內貨幣金融法以調控、管理本國貨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有這段歷史時期的經驗,美英兩國主持制定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對國家的貨幣主權加以若干限制,使國家間進行“國際貨幣合作”而不是貨幣鬥爭,從而建立了“促進匯價穩定、維持會員國間有秩序的外匯安排、並避免競爭性外匯貶值”的國際貨幣金融秩序。

為了建立國際貨幣金融秩序,限制國家的部分貨幣主權的行使也是合理的,不過應該一視同仁地限制所有國家的貨幣主權,而不應是個別或幾個國家去限制其他國家的貨幣主權,從而建立受它或它們支配控制的、為它們自己謀利益的國際貨幣金融秩序。戰後制定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就是只限制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主權的協定:1944年協定限制了除美國以外的所有國家的貨幣主權,所以西歐國家率先加以反對,終於1976年二次修改協定,英、法、德、日升格為與美國平起平坐、同為可自由使用貨幣國家,共同限制其他國家(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的貨幣主權。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主要加給會員國的貨幣主權以5項限制:

1.限制會員國自由調整本國貨幣幣值的主權權利。1944年基金協定第4條規定,美元具有黃金值,即3.5美元值1盎司黃金,而其他會員國的貨幣幣值應以黃金或美元標明之,幣值一經確定,是為法定幣值,不得隨意變動,如果為了矯正根本性的國際收支不平衡而要變更其法定幣值(即改變對外幣的匯率),須經基金組織批准,擅自變更者,應受到直至令其退出基金組織之制裁。很明顯,這條規定大大限制了除美國以外的所有會員國的貨幣主權,所以西歐國家率先進行鬥爭,反對加於它們的此種限制。1973年3月以後,西歐共同市場9國決定不受此條限制而實行浮動匯率。

1976年基金協定,把浮動匯率制固定為普遍的制度,只是會員國確定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比價後,基金組織要“嚴格監督”其執行,如有任何改變,要及時通知基金組織。這就大大減輕了對國家貨幣主權的限制。

2.限制會員國實行金本位幣制的主權。前文已經談了,基金協定第4條第2節(b)款規定,會員國應以特別提款權或選定的“除黃金之外”的另一種共同標準,來確定本國貨幣的幣值,此即規定,在美國宣布廢除基金協定規定的以黃金確定美元的幣值以後,任何國家均不得再以黃金確定其幣值,換言之,即任何國家均不得發行一種其信用比美元的信用更為優越的金本位紙貨幣。

但基金協定(1976年)同條同節(C)款規定,為適應國際貨幣制度的發展,基金組織可以“總投票權85%的多數規定總的外匯安排”,不限制各會員國“選擇外匯安排的權利”。(C)款的規定看起來像是多餘的,因為(b)款中除規定(i)會員國可以以特別提款權“或另一種共同標準”確定本國貨幣幣值外,還規定“(ii)通過合作安排,會員國使本國貨幣同其他會員國的貨幣保持比價關係”,以及“(iii)會員國選擇的其他外匯安排”,可見(b)款已經把一切的選擇都包括殆盡了,所以,(c)款已沒有必要規定還要用85%的多數投票規定“不限制各會員國選擇外匯安排的權利”了。其實,(c)款的規定是有特定的明確含義的。由於(b)款中規定會員國可以選擇任何標準確定本國貨幣幣值,只是不能選擇黃金作標準,所以(c)款所規定的,實際上就是可以用85%的投票權決定容許會員國選擇黃金作貨幣幣值標準。但美國擁有20%多的投票權,如果美國不同意選擇黃金為標準,則基金組織不可能通過決議。只有美國決定選擇黃金為貨幣幣值標準,才可能通過決議。由此可見,美國仍保有採用金本位制之權。不過,在美國不同意的情況下,其他國家也可以行使採用金本位制的貨幣主權,但須退出基金組織。

3.限制第14條國家實行外匯管制的貨幣主權。第14條國家基本上都是短少外匯的第三世界貧窮國家。第14條第2節規定,會員國得採用過渡辦法,得維持其成為會員國時“已實施的各種限制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辦法”。即是說得保持其已實施的外匯管制辦法。但該節又規定,“一旦條件許可,即應採取各種可能的措施”,“取消此種外匯限制”。第3節還規定,如果已經積累一點外匯能解決本身的國際收支問題而又不取消外匯限制,基金組織便要給予制裁。此兩節實際上是規定,第三世界窮國如果沒有外匯,當然不能購買已開發國家的工業品,此時容許它們管制外匯以便積累外匯,但積累到有了支付能力時,就必須取消管制,必須用來購買外國貨,如果要繼續積累,便要受到制裁。這就使第三世界國家不大可能(但不是絕對不可能)通過積累外匯這條唯一的道路來使自己的貨幣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4.對國家經濟情報保密的限制。保守國家機密是國家的主權權利,國際貨幣基金協定規定,會員國須向基金組織“供給資料”(第8條第5節),包括黃金的生產與進出口貿易情況、黃金外匯的儲備情況、國際收支狀況、國際投資狀況、國民生產、物價指數、財政預算情況等等,總之,一切財經情況都要無保留地向基金組織提供。這是對國家經濟主權的極大限制,而且這對會員國來說是極其危險的。基金組織實際上是美國控制和掌管的,向基金組織提供一切經濟情報,實際上就是向美國提供。美國根據對會員國財經實力消長的分析,就可以有針對性地對之進行關、卡、壓的經濟制裁,阻止外國、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發展,這是何等危險的主許可權制。

5.使本國貨幣成為可自由使用貨幣的限制:基金協定第30(f)條規定“自由使用貨幣是指被基金指定的一會員國的貨幣”,換言之,各會員國不得自己宣布自己的貨幣為“自由使用貨幣”,而是須由基金組織批准方可成為自由使用貨幣。因此,一會員國的貨幣即使滿足了“在國際往來中被廣泛使用”和“在主要外匯市場上被廣泛交易”兩個條件,未經基金組織批准也不得成為可自由使用貨幣。由於可自由使用貨幣能從國際上載運利潤回國,所以,發行此種貨幣的國家集團為了獲得壟斷利潤,不願意增加分享利益者。

國際貨幣基金協定還加給會員國主權以其它限制,這裡不盡列舉。協定加給會員國主權許多限制,的確建立了戰後1945至1960年間的國際貨幣金融秩序,它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世界銀行協定相配合,鞏固和發展了美元的霸權地位,使美國在戰後空前富裕繁榮,但也使許多國家、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吃盡苦頭和日益貧困,所以美國《波士頓環球報》1994年7月14日的一篇文章承認:“五十年來的大量證據證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不是在幫助第三世界國家。它們所支持的項目和實行的政策大大加劇了全球的貧因和債務的增加,所從事的開發工作是不公正、不民主和危害環境的。”那么,明知基金協定限制了國家主權,這些國家為什麼還要參加基金協定呢?因為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給予缺乏外匯的會員國以用本國貨幣作抵押向基金組織借得自由外匯的便利,又給予它們以參加世界銀行組織(不參加基金協定的國家,也不準參加世界銀行)獲取長期低息或無息外匯貸款的利益,這就換取了它們放棄國家的很大一部分貨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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