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一)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二)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知名品牌,並具有國際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四)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五)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六)企業2年內(指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2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七)已認定為省市(部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2年以上。
(八)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不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詳見附屬檔案3)。
認定程式
(一)地方企業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1)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屬檔案2)。
(二)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相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3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按要求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直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介評估機構,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3)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評。
(五)依據初評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商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進口稅收稅式支出的總體原則及年度方案、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公告頒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認定結果(含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頒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