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2013年(第20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符合重點認定領域(見附屬檔案1)。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2、3、4)。
二、地方企業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三、各省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每個省市擇優推薦申請企業不超過8家,有創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3家,有兩個以上創新型城市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省市可推薦企業不超過15家(其中推薦的創新型城市的企業、自主創新示範區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於5-7家)。
四、此項工作職能屬於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於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的由省級經信委(經貿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六、請於5月15日前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上報我委。
附屬檔案:1、2013年重點認定領域
2、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3、《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附屬檔案4: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一、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企業名稱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所屬行業 | 主營業務 | ||
企業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
技術中心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
聯 系 人 | 聯繫電話 | ||
聯繫傳真 | 電子郵件 | ||
企業網址 | 報告年度 | ||
序號 | 定量數據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1 | 企業營業收入總額 | 萬元 | |
2 | 企業利潤總額 | 萬元 | |
3 | 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
4 | (T-1)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總額 | 萬元 | |
5 | 企業產品銷售利潤總額 | 萬元 | |
6 |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7 | (T-1)年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 | 萬元 | |
8 | 企業全部科技項目數 | 項 | |
其中: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數 | 項 | ||
其中:對外合作項目數 | 項 | ||
9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
10 | 新產品銷售利潤 | 萬元 | |
11 |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 萬元 | |
12 |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 萬美元 | |
13 | 企業職工總數 | 人 | |
14 | 企業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
15 | 企業科技活動人員數 | 人 | |
其中: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
16 | 技術中心職工人數 | 人 | |
17 | 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 | 萬元 | |
18 | 技術中心全體職工年收入總額 | 萬元 | |
19 | 技術中心高級專家人數 | 人 | |
20 | 技術中心博士人數 | 人 | |
21 |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 | 人月 | |
22 | 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 | 個 | |
23 | 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 個 | |
24 | 通過國家和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數 | 個 | |
25 |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項目數 | 項 | |
26 |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發明專利數 | 項 | |
27 | 當年被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 項 | |
其中: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項 | ||
28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 項 | |
29 | 企業獲得的馳名商標數 | 個 | |
30 | 企業獲得的中國名牌產品數 | 個 | |
31 | 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項目數 | 項 |
二、需提供的附屬檔案及證明材料
1、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項目情況(107-1表)、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未列入國家統計局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情況統計範圍的企業應參照上述兩個表的格式填報後提交。
2、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複印件。
3、大型企業集團應將下屬企業的(107-1表、107-2表)合併填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進行合併填報。
4、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主要包括:技術中心高級專家和外部專家、對外合作項目、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項目、發明專利、參與制定的標準、國家認證實驗室、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科技獎勵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