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申報 2011年(第18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

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二、三、四)。 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有關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為做好2011年(第18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在重點認定領域內(見附屬檔案一),認真做好第18批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遴選和推薦工作。
二、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見附屬檔案二、三、四)。
三、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經貿委)會同同級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每個省(區、市)擇優推薦不超過8家,有創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擇優推薦不超過13家(其中創新型城市的企業原則上應不少於5家)。
四、此項工作職能屬於省級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此項工作職能屬於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的由省級經信委(經貿委)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省級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國家認定和省市認定職能分開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級經信委(經貿委)、科技廳聯合行文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抄送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海關、國家稅務局。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上報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六、請於5月15日前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上報我委。
附屬檔案:一、2011年重點認定領域
二、申請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三、《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四、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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