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典委員會

國家藥典委員會

國家藥典委員會(原名稱為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成立於195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負責組織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制定、修訂國家藥品標準,是法定的國家藥品標準工作專業管理機構。

沿革

國家藥典委員會國家藥典委員會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和政府十分關懷人民的醫藥衛生保健工作,當年11月衛生部召集在京有關醫藥專家研討編纂藥典問題。1950年1月衛生部從上海調藥學專家孟目的教授負責組建中國藥典編纂委員會和處理日常工作的幹事會,籌劃編制新中國藥典。
1950年4月在上海召開藥典工作座談會,討論藥典的收載品種原則和建議收載的品種,並根據衛生部指示,提出新中國藥典要結合國情,編出一部具有民族化、科學化、大眾化的藥典。隨後,衛生部聘請藥典委員49人,分設名詞、化學藥、製劑、植物藥、生物製品、動物藥、藥理、劑量8個小組,另聘請通訊委員35人,成立了第一屆中國藥典編纂委員會。衛生部部長李德全任主任委員。
1951年4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開第一屆中國藥典編纂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對藥典的名稱、收載品種、專用名詞、度量衡問題以及格式排列等作出決定。幹事會根據全會討論的意見,對藥典草案進行修訂,草案於1952年底報衛生部核轉政務院文教委員會批准後,第一部《中國藥典》1953年版由衛生部編印發行。
1953年版藥典共收載藥品 531種,其中化學藥 215種,植物藥與油脂類 65種,動物藥13種,抗生素2種,生物製品25種,各類製劑211種。藥典出版後,於1957年出版《中國藥典》1953年版第一增補本。
1955年衛生部成立第二屆藥典委員會,聘請委員49人,通訊委員68人,但這屆委員會因故未能進行工作。1957年成立第三屆藥典委員會,聘請委員80人,藥學專家湯騰漢教授為這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設通訊委員),同年7月28日至8月5日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衛生部李德全部長作了藥典工作報告,特別指出第一版中國藥典沒有收載廣大人民習用的中藥,是個很大的缺陷。會議在總結工作的基礎上,通過了制訂藥典的原則,討論了藥典的性質和作用,並修改了委員會章程,會議一致認為應把合乎條件的中藥收載到藥典中。8月27日衛生部批准委員會分設藥理與醫學、化學藥品、藥劑、生化藥品、生藥、生物製品六個專門委員會及名詞小組,藥典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改稱秘書室。
1958年經常務委員會研究並經衛生部批准,增聘中醫專家8人、中藥專家3人組成中醫藥專門委員會,組織有關省市的中醫藥專家,根據傳統中醫藥的理論和經驗,起草中藥材和中藥成方(即中成藥)的標準。
1959年6月25日至7月5日在北京召開這屆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主要審議新版藥典草稿,並確定收載品種。草稿經修訂補充後,分別由各專門委員會審定,於1962年完成送審稿,報請國務院批准後付印,1965年1月26日衛生部公布《中國藥典》1963年版,並發出通知和施行辦法。
1963年版藥典共收載藥品1310種,分一、二兩部,各有凡例和有關的附錄。一部收載中醫常用的中藥材446種和中藥成方製劑197種;二部收載化學藥品667種。此外,一部記載藥品的“功能與主治”,二部增加了藥品的“作用與用途”。
1966年由於“文革”動亂影響,藥典委員會工作陷於停頓。1972年4月28日國務院批覆衛生部“同意恢復藥典委員會,四部(衛生部、燃料化學工業部、商業部、解放軍總後衛生部)參加,衛生部牽頭”。據此,同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在北京召開了編制國家新藥典工作會議,出席會議的有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藥品檢驗、藥政管理以及有關單位代表共88人。這次會議著重討論了編製藥典的指導思想、方法、任務和要求,交流了工作經驗,確定了編制新藥典的方案,並分工落實起草任務。1973年4月,在北京召開第二次全國藥典工作會議,討論制訂藥典的一些原則要求,以及中西藥品的標準樣稿和起草說明書,並根據藥材主產地和藥品生產情況,調整了起草任務。1979年10月4日衛生部頒布《中國藥典》1977年版自1980年1月1日起執行。1977年版藥典共收載藥品1925種。一部收載中草藥材(包括少數民族藥材)、中草藥提取物、植物油脂以及一些單味藥材製劑等882種,成方製劑(包括少數民族藥成方)270種,共1152種;二部收載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等773種。

05版藥典05版藥典

1979年,由衛生部聘請委員112人組建第四屆藥典委員會,衛生部部長錢信忠兼任主任委員。同年11月22日至 28日在北京召開這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討論修改了委員會章程、藥品標準工作管理辦法及工作計畫。委員會分設:中醫、中藥、醫學與藥理、化學藥、生化藥、藥劑、抗生素、生物製品、放射性藥品及名詞10個專業組。由有關專業組分別推薦新藥典收載的品種,中醫專業組負責審查擬定一部收載的品種範圍;醫學與藥理專業組負責審查擬定二部收載的品種範圍;由主產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和有關單位負責起草標準,藥典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交叉覆核,有些項目組成專題協作組通過實驗研究後起草,標準草案經有關專業組委員並邀請有關藥品檢驗所和藥廠的代表討論審議後報衛生部審批。《中國藥典》1985年版於1985年9月出版。1986年4月1日起執行。該版藥典共收載藥品1489種。一部收載中藥材、植物油脂及單味製劑506種,中藥成方207種,共713種;二部收載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等776種。
198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正式執行,該法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明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藥典委員會,負責組織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進一步確定了藥品標準的法定性質和藥典委員會的任務。
1986年衛生部根據藥典委員會章程聘請委員150人組建第五屆藥典委員會,由衛生部崔月犁部長兼任主任委員,常設辦事機構改為秘書長制。同年5月5日至8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修訂了委員會章程,通過了“七五”期間標準工作構想,確定編制《中國藥典》1990年版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要求。分別舉行中藥材、中藥成方製劑、化學藥、抗生素、生化藥及藥理等專業會議,安排起草和科研任務。1987年11月出版《中國藥典》1985年版增補本,新增品種23種,修訂品種172種,附錄21項。1988年10月,第一部英文版《中國藥典》1985年版正式出版。同年還出版了藥典二部注釋選編。1989年3月,各地起草的1990年版藥典標準初稿基本完成,藥典委員會常設機構開始組織審稿和編輯加工。同年12月在北京舉行藥典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各專業組長擴大會議進行審議,報衛生部批准後付印。1990年12月3日衛生部頒布《中國藥典》1990年版自1991年7月 1日起執行。
這版藥典分一、二兩部,共收載品種1751種。一部收載784種,其中中藥材、植物油脂等509種,中藥成方及單味製劑275種;二部收載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等967種。與1985年版藥典收載品種相比,一部新增80種,二部新增213種(含1985年版藥典一部移入5種);刪去25種(一部3種,二部22種);對藥品名稱,根據實際情況作了適當修訂。藥典二部品種項下規定的“作用與用途”和“用法與用量”,分別改為“類別”和“劑量”,另組織編著《臨床用藥須知》一書,以指導臨床用藥。有關品種的紅外光吸收圖譜,收入《藥品紅外光譜集》另行出版,該版藥典附錄內不再刊印。
1991年組建第六屆藥典委員會,由衛生部聘請委員共168人,衛生部陳敏章部長兼任主任委員。同年5月16日至18日召開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了委員會的章程和編制《中國藥典》1995年版設計方案,並成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專家共11人組成的常務委員會。分設13個專業組,即:中醫專業組、中藥材專業組、中成藥專業組、西醫專業組、藥理專業組、化學藥專業一組、化學藥專業二組、化學藥專業三組、抗生素專業組、生化藥品專業組、生物製品專業組、放射性藥品專業組、藥品名詞專業組。會後,各專業組分別召開專業組委員擴大會議,安排落實全會提出的任務。
1993年《中國藥典》1995年版附錄初稿發往各地作為起草、修訂正文標準的依據。1994年7月各地基本完成了標準的起草任務,由藥典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分別組織審稿工作。1994年11月29日提交常務委員會擴大會議討論審議,獲得原則通過,報請衛生部審批付印。衛生部批准頒布《中國藥典》1995年版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

10版藥典三部10版藥典三部

這版藥典收載品種總計2375種。一部收載920種,其中中藥材、植物油脂等522種,中藥成方及單味製劑398種;二部收載1455種,包括化學藥、抗生素、生化藥、放射性藥品、生物製品及輔料等。一部新增品種142種,二部新增品種499種。二部藥品外文名稱改用英文名,取消拉丁名;中文名稱只收載藥品法定通用名稱,不再列副名。編制出版《藥品紅外光譜集》第一卷(1995年版)。《臨床用藥須知》一書經修訂,隨《中國藥典》1995年版同時出版,經衛生部批准,其中的“適應證”和“劑量”部分作為藥政和生產部門宣傳使用和管理藥品的依據。
這屆藥典委員會除完成1995年版藥典的編制外,還於1992年、1993年先後編制出版《中國藥典》1990年版第一、第二增補本,二部注釋和一部注釋選編,《中藥彩色圖集》和《中藥薄層色譜彩色圖集》以及《中國藥品通用名稱》等標準方面的配套叢書。《中國藥典》1990年版英文版亦於1993年7月出版發行。
為加強國家藥品標準工作,1993年5月21日衛生部決定將藥典委員會常設機構從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分離出來,作為衛生部的直屬單位,這是藥典委員會機構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
1996年5月經衛生部批准,第七屆藥典委員會成立,由衛生部聘請204位委員組成,其中名譽委員18人,衛生部陳敏章部長兼任主任委員。1998年9月,根據中編辦(1998)32號文:衛生部藥典委員會更名為國家藥典委員會,並成建制劃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因管理體制的變化及1999年3月陳敏章部長逝世,在徵得有關領導部門同意後,按照第七屆藥典委員會章程精神,經1999年12月第七屆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一致同意調整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這屆委員會設專業委員會共16個,分別為:中醫專業委員會、中藥第一專業委員會、中藥第二專業委員會、中藥第三專業委員會、中藥第四專業委員會、醫學專業委員會、藥品名詞專業委員會、附錄專業委員會、製劑專業委員會、藥理專業委員會、化學藥品第一專業委員會、化學藥品第二專業委員會、抗生素專業委員會、生化藥品專業委員會、放射性藥品專業委員會、生物製品專業委員會。
1996年召開第七屆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這屆藥典委員會提出的“《中國藥典》2000年版設計方案”,一部確立了“突出特色,立足提高”,二部確立了“趕超與國情相結合,先進與特色相結合”的指導思想。根據這屆委員會提出的設計方案,1996年10月起,各專業委員會先後召開會議,落實設計方案提出的任務並分工進行工作。 1997年底,首先完成了附錄與製劑通則的修改,並下發各起草單位徵求意見。1998年底藥典初稿完成,經進一步徵求全國各有關方面的意見,至 1999年 10月底,先後召開了 16個專業委員會審定稿會議。《中國藥典》2000年版於 1999年12月經第七屆藥典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報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布,於 2000年 1月出版發行,2000年 7月 1日起正式執行。
2000年版藥典共收載藥品 2691種,其中一部收載 992種,二部收載 1699種。一、二兩部共新增品種 399種,修訂品種 562種。這版藥典的附錄作了較大幅度的改進和提高,一部新增附錄 10個,修訂附錄 31個;二部新增附錄27個,修訂附錄32個。二部附錄中首次收載了藥品標準分析方法驗證要求等六項指導原則,對統一、規範藥品標準試驗方法起指導作用。現代分析技術在這版藥典中得到進一步擴大套用。
第七屆藥典委員會還完成了《中國藥典》1995年版一九九七年增補本、一九九八年增補本、《中國藥品通用名稱》(一九九八年增補本)及《藥品紅外光譜集》(第二卷)、《臨床用藥須知》(第三版)。1997年完成了《中國藥典》1995年版英文版。為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七屆藥典委員會還決定《中國藥典》2000年版英文版與中文版同步出版。
以往幾版藥典中的“劑量”、“注意”項內容,由於過於簡單不能準確反映臨床用藥的實際情況,根據“《中國藥典》2000年版設計方案”的提議,這版藥典二部取消了這兩項,其有關內容移至《中國藥典》2000年版《臨床用藥須知》一書中。
2002年10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第八屆藥典委員會成立。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聘請312位委員組成,不再設立名譽委員。原常務委員會更名為執行委員會,由全體委員大會授權審定《中國藥典》及國家藥品標準的重大事項。本屆委員會設專業委員會共24個。在上一屆委員會的基礎上,增設了民族藥專業委員會(籌)、微生物專業委員會、藥品包裝材料與輔料專業委員會;原生物製品專業委員會擴增為血液製品專業委員會、病毒製品專業委員會、細菌製品專業委員會、體細胞治療與基因治療專業委員會、重組製品專業委員會和體外診斷用生物試劑專業委員會。
2002年10月召開第八屆藥典委員會全體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本屆藥典委員會提出的“《中國藥典》2005年版設計方案”。設計方案明確了堅持繼承與發展、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方針;確定了“科學、實用、規範”等藥典編纂原則;決定將《中國生物製品規程》併入藥典,設為藥典三部;並編制首部中成藥《臨床用藥須知》。
2002年11月起,各專業委員會先後召開會議,安排設計方案提出的任務並分別進行工作。2003年7月,首先完成了附錄草案,並發有關單位徵求意見。2004年初藥典附錄與品種初稿基本完成,增修訂內容陸續在國家藥典委員會網站上公示3個月,徵求全國各有關方面的意見。6月至8月,各專業委員會相繼召開了審定稿會議。9月,《中國藥典》2005年版經過第八屆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議審議通過,12月報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頒布,於2005年1月出版發行,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
本版藥典收載的品種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共收載3212種,其中新增525種。藥典一部收載品種1147種,其中新增154種、修訂453種;藥典二部收載1964種,其中新增327種、修訂522種;藥典三部收載101種,其中新增44種、修訂57種。《中國藥典》2000年版收載而本版藥典未收載的品種共有9種;2000年版《中國生物製品規程》及2002年增補本收載而未收載入藥典的品種共有123種。
本版藥典收載的附錄,藥典一部為98個,其中新增12個、修訂48個,刪除1個;藥典二部為137個,其中新增13個、修訂65個、刪除1個;藥典三部為140個,其中新增62個、修訂78個,刪除1個。一、二、三部共同採用的附錄分別在各部中予以收載,並進行了協調統一。
本版藥典在主任委員的積極倡導下,對藥品的安全性問題更加重視。藥典一部採用原子吸收和電感耦合電漿質譜法增加了有害元素(鉛、鎘、砷、汞、銅)測定法,並規定了有害元素的限度;藥典一部還增加了中藥注射劑安全性檢查法套用指導原則。藥典二部有126個靜脈注射劑增訂了不溶性微粒檢查,增修訂細菌內毒素檢查的品種達112種;殘留溶劑測定法中引入國際間已協調統一的有關殘留溶劑的限度要求,並有24種原料藥增訂了殘留溶劑檢查;藥典二部還增加了藥品雜質分析指導原則、正電子類和鎝[99mTc]放射性藥品質量控制指導原則。藥典三部增訂了逆轉錄酶活性檢查法、人血白蛋白鋁殘留量測定法等,牛血清白蛋白殘留量及CHO細胞蛋白殘留量等檢測方法也得到改進。本版藥典結合我國醫藥工業的現狀和臨床用藥的實際情況,將由衛生部頒布的原《澄明度檢查細則和判斷標準》修訂為“可見異物檢查法”,以加強注射劑等藥品的用藥安全。
本版藥典堅持注重環保的一貫性原則,在品種中對苯等有害溶劑,儘可能採用其他溶劑替代。
本版藥典根據中醫辨證施治的理論,對收載的中成藥標準項下的【功能主治】進行了科學規範,為準確理解中成藥的功能主治及合理用藥提供了保證,促進中醫藥在新時期的健康發展。
本版藥典三部源於《中國生物製品規程》。自1951年以來,該規程已有六版頒布執行,分別為1951年及1952年修訂版、1959年版、1979年版、1990年版及1993年版(診斷製品類)、1995年版、2000年版及2002年增補版。2002年翻譯出版了第一部英文版《中國生物製品規程》(2000年版)。
第八屆藥典委員會還完成了《中國藥典》2000年版2002年增補版、2004年增補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2005年版)及《藥品紅外光譜集》(第三卷)、《臨床用藥須知》(中成藥第一版、化學藥第四版)。
2005年,完成了《中國藥典》2005年版英文版。為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本屆委員會期間,與美國藥典委員會聯合舉辦了首屆中美藥典論壇。
為加強和提高國家標準工作效率與水平,常設機構完成了辦公自動化及標準資料庫的建設,實現了已頒布標準的計算機網路檢索查詢與統計分析。

章程

(2007年12月9日第九屆藥典委員會全體委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設立藥典委員會。
藥典委員會一般每五年換屆一次。
第二條 藥典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第三條 藥典委員會設執行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
第四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是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標準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二章 委 員
第五條 藥典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和委員組成。
第六條 藥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藥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衛生部的有關負責人兼任。
第七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資深委員及國家有關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國家藥典委員會正、副秘書長組成。
第八條 分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由國家藥典委員會提名產生。
第九條 藥典委員會委員依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典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產生。
第十條 藥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聘任。
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委員由主任委員聘任。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可在其他分委員會兼職,其兼任職務不超過兩個。除由兼職委員組成的分委員會外,其兼職委員所占比例不應超過50%。兼職委員由國家藥典委員會確定。
第十二條 藥典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德才兼備、作風嚴謹、廉潔公正、身體健康;
(二)熱愛藥品標準工作,能夠積極履行委員職責;
(三)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較豐富管理經驗;
(四)專業技術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五)從事與藥品標準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在10年以上。
第十三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所在分委員會藥品標準的審核,承擔分配的任務;
(二)積極收集有關藥品標準的信息,追蹤發展動態,對藥品標準制定、修訂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四)執行藥典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五)保守相關秘密。
第十四條 換屆成立暨全體委員大會休會期間,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屆中確定增補委員。新增補委員名額一般不超過成立時委員總數的10%。增補委員由分委員會提名,經國家藥典委員會審查並報執行委員會審定後,由主任委員聘任。
代表單位或機構出任委員及以上職務者,因故不宜再代表原單位或機構者,原單位或機構應及時向國家藥典委員會提出人員變更,國家藥典委員會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由主任委員變更聘任。
不能正常履行委員職責或因故不再適合擔任藥典委員會委員者,由國家藥典委員會提出並經執行委員會審定後,由主任委員予以解聘。
第十五條 委員的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新一屆委員會成立之日止。
發生增補、變更、解聘時,按實際任期予以記載。
第三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六條 全體委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如遇特殊情況,經執行委員會決定可臨時召開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七條 全體委員大會的職責:
(一)審議藥典委員會章程;
(二)審定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編制大綱;
(三)審議大會工作報告;
(四)研討藥品標準政策和發展戰略;
(五)審議執行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六)審議藥品標準化工作範疇內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全體委員大會休會期間,執行委員會負責審定藥典委員會的重大決策。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1次。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職責:
(一)監督檢查全體委員大會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增補本;
(三)審定分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
(四)審議分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審議藥品標準發展及藥典委員會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審議藥品標準重大科研項目與成效評估;
(七)負責協調各分委員會之間的工作。
第五章 分委員會
第二十條 分委員會包括政策與發展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
分委員會應貫徹執行藥典委員會的政策和決議,按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一條 政策與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藥品標準的政策和發展方向;
(二)研究制訂藥品標準的國際發展戰略;
(三)研究並提出國家藥品標準的科研政策與獎勵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分工(類)由相關專業的委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專業藥品標準的審核;
(二)貫徹藥品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編制大綱,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
(三)研究和追蹤國內外藥品標準相關方面的發展趨勢,制訂本專業相關的藥品標準技術發展戰略;
(四)研究和審訂相關的藥品標準制修訂的技術規範和指導原則;
(五)研究提出相關的科研項目和實施方案;
(六)審核包括標準物質在內的相關藥品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載的凡例、通則、理化方法和指導原則等;
(七)解決本專業在藥品標準中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四條 工作委員會是按照國家藥品監管階段性重點工作的要求,為完成藥品標準有關專項工作而設定的分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訂專項工作的總體目標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制訂專項工作的技術要求和原則;
(三)負責對專業委員會相關工作進行總體協調。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分委員會可下設專題工作組,由國家藥典委員會聘請相關專家組成。
專題工作組在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的專題工作。
第六章 常設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並承擔執行委員會及各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藥典委員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聘任。
國家藥典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相關的職能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的職責:
(一)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其增補本;
(二)組織制定和修訂藥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的藥用要求與標準;
(三)負責藥品試行標準轉為正式標準的技術審核工作;
(四)負責藥品標準及相關內容的培訓與技術諮詢;
(五)負責藥品標準信息化建設,參與藥品標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中國藥品標準》等刊物的編輯、出版和發行;負責藥品標準及其配套叢書的編纂及發行;
(七)承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負責籌辦執行委員會和各分委員會會議;
(九)負責各分委員會及委員的聯絡工作。
第七章 議事規則與程式
第二十九條 全體委員大會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分委員會會議由分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委託副主任負責召集。
第三十條 全體委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應在其委員半數以上出席的情況下召開,並通過決議。會議決議必須形成正式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全體委員大會形成的決議及執行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由國家藥典委員會負責組織具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會議必須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並建立完整的檔案。
對於委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委員表決的情況、會議討論的情況等,須有可查實的、詳細的和完整的記錄。
第八章 藥品標準科研
第三十三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應按照學科和藥品分類等原則,選擇有條件的單位,有重點、有計畫地安排藥品標準科研工作,並使藥品標準工作具有連續性,更加系統化、科學化,形成以學科為主導的藥品標準科研體系。
第三十四條 藥品標準科研課題實行公開招標、專家評議、目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藥典委員會對藥品標準優秀科研成果實行獎勵制度。
第九章 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六條 積極開展藥品標準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借鑑國外的先進技術和方法。
第三十八條 開展國際間藥品標準協調一致性工作,促進藥品標準國際間互認,不斷提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章 經費
第三十九條 國家藥品標準工作經費由財政撥款承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簡稱,英文全稱、簡稱與縮寫
中文簡稱:《中國藥典》
英文全稱: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簡稱:Chinese Pharmacopoeia
英文縮寫:ChP
第四十一條 藥典委員會英文全稱、簡稱與縮寫
英文全稱: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簡稱:Chinese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hPC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全體委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常設機構

藥典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下設辦公室、人事處、業務綜合處、藥品信息處、中藥處、化學藥品處、生物製品處等處室,以及衛標發展中心、《中國藥品標準》雜誌社等分支機構,國家藥典委員會常設機構人員編制50人,現有工作人員(包括聘用人員和下屬機構)約9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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