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點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我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特別是:
(一)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科學前沿的研究;
(二)對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套用前景和意義或能夠充分發揮我國資源或自然條件特色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 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現有重要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重點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兩個,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五年規劃對重點項目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條 重點項目通過審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方式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章 研究領域確定與申請
第六條 重點項目研究領域主要來源於:
(一)自然科學基金委學科發展戰略和優先資助領域;
(二)已獲得重要進展,經過進一步提煉與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進展的科學基金面上項目;
(三)科技工作者和有關機構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和國內具備的工作基礎提出的建議。 第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充分分析不同來源的研究領域,根據重點項目五年規劃和經費額度,每年提出次年度資助工作安排和擬受理重點項目申請的研究領域建議,提交專家評審組或專門召開的專家會議審議並形成項目指南。專家會議成員應以專家評審組或科學部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為主。擬受理項目申請的研究領域一般要進行差額遴選,以專家投票超過半數以上通過的方式確定。 第八條 科學部將專家審議通過的結果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審核,經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以下簡稱委務會議)批准後,公開發布項目指南。 第九條 對部分確實需要快速立項的重點項目研究領域,科學部可以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審議,會議成員由科學部主任、副主任以及部分科學部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和專家評審組成員組成。第七條和第八條審議未通過的領域一般不提請重新審議。擬接受申請的研究領域以會議成員投票超過三分之二通過的方式予以確定,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和委務會議批准後,公開發布項目指南。 第十條 凡符合《規定》要求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根據自然科學基金委當年發布的申請通告和項目指南,通過項目依託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者必須是項目實際主持人,限為一人。 第十一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同期申請或參加申請重點或重大項目數限為一項。正在承擔重點或重大項目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點項目,如當年能夠按時結題的,可提出或參加新的申請,但新批項目需在原項目正式結題後方可啟動。 第十二條 項目依託單位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按申請通告的要求統一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三條 科學部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不符合項目指南和重點項目申請要求的,經科學部負責人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四條 科學部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選擇同行評議專家,將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匯總後送同行評議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專家對送審項目逐項評議,並對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每份申請項目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應少於五份,交叉領域的申請項目需有相關領域專家的同行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 科學部在對同行評議意見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將申請書和同行評議材料等一併提交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申請者一般須到會答辯。原則上相近研究領域的項目應集中評審,確有必要時部分研究領域可以另行組織評審會,到會評審專家不得少於七人並以專家評審組成員為主。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的評審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明確的科學問題,創新的學術思想,先進的研究目標,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條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躍在科學前沿的學術帶頭人和精幹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較厚實的研究基礎,可望取得突破性進展;
(四)具有合理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重點項目評審應堅持擇優和重點支持的原則,不提倡將幾份申請項目組織成一個項目;對承擔過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還應將其原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新申請項目評審的參考。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須以評審專家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 科學部將項目評審結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項審核,並報委務會議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向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負責人下達批准通知,向未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申請者發出未獲資助通知及原因。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依託單位須將批准的重點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畫,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人須根據批准通知要求認真撰寫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畫書,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將其中一份返回,作為項目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進行審查,於次年1月15日前統一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手續。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變更材料,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科學部審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因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執行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 重點項目執行中期,科學部應採取專家會議或通訊評議等適當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根據項目發展趨勢,對後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議。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進行交流與評議。
科學部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完成中期檢查報告。對原批准經費需要調整的項目,科學部在中期檢查報告提出經費調整方案,經科學部負責人審核、計畫局覆核後,報科學部分管委主任審批。根據審批結果,科學部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下達經費調整通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科學部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出現下述情況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不按時報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寫計畫書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標的項目,可視情節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經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銷。
(二)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擅自變更研究計畫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當年 7月15日前補交年度進展報告或及時改進工作的,經審核後可於下半年恢復辦理撥款手續;對一直未予糾正的,可視情節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為一年或兩年。項目延期申請報告最晚於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兩個月前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重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規定》有關要求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在項目結題後三年內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須將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研究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等情況報主管科學部。
第五章 結 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須認真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項目依託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於每年集中受理申請項目期內,與其他相關材料一併送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部門申報結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結束後六個月內,主管科學部組織專家採取會議或通訊評議等方式完成項目驗收工作,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交流與驗收,同一項目的驗收專家一般不少於五人,可包括部分管理專家。專家根據重點項目的計畫書和結題報告,對項目完成情況、學術意義和水平、取得的研究成果、人才培養情況、國際合作與交流成效、資助經費的使用與五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購置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科學部根據專家綜合意見完成驗收評議書,報分管委主任審批。 第二十八條 重點項目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完成結題材料申報和驗收工作,被視為正式結題。主管科學部辦理項目結題手續,向項目依託單位發出結題通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聯合資助重點項目的管理須參照本辦法執行。科學部在項目實施前須就聯合資助金額、經費使用範圍、撥款方式、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商相關職能局室,經分管委主任審批後,與聯合資助方簽訂協定書。聯合資助項目研究成果須同時標註聯合資助單位名稱。項目依託單位報送材料須同時送主管科學部和聯合資助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制定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重點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責成自然科學基金委計畫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