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培養科技人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和《湖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資助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第三條省自科基金經費主要來源於省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向省自科基金捐資。
第四條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實施與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機構——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基金辦)負責具體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自科基金項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資助的各類項目,包括:一般項目、重點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項目(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省基金辦可根據需要對項目類型進行調整。
第六條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學、激勵創新、促進合作、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省基金辦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和湖南省科技發展規劃,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和申請通知,提出省自科基金優先資助領域和重點研究方向,指導科技人員申請。年度指南在受理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開發布。
第九條申請人應按照年度項目指南和當年申請通知的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省基金辦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省自科基金項目,具體申請時間與受理方式按當年申請、受理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同時可向省基金辦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
依託單位須具備開展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並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申報過程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按申請通知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指定的科技計畫項目受理機構。
凡在省基金委註冊的依託單位的在職在崗的科技人員均可申請省自科基金。申請者(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者必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人, 正式受聘於依託單位, 每年在依託單位工作時間應大於六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
2.申請者曾主持(含在研)的省自科基金項目均已按計畫實施且通過了驗收或結題。
3.申請者當年申請(含參加)省自科基金各類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 (其中1項為省市聯合基金項目)。
4、參與者與申請者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超過2個。
5、所有申請項目的研究內容,必須符合項目指南的資助範圍。
省自科基金一般項目、重點項目(不含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申請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申請者,必須由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2、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年齡不超過35周歲,要求已獲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省市聯合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年齡不超過55周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依託單位原則上是該市州所在地的基金註冊依託單位。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主持過國家級科研項目。
2、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0周歲以下;項目組2/3以上成員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須兩名正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者)推薦。
3、申請者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國務院津貼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2)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排名在前五位),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排名在前二位)者;
(3)博士學位獲得者或在國外學習或訪問一年以上歸國人員,須提供留學就讀學校出具的學位或學歷證書,中國駐外使館、領事館教育處或省級以上的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出具的有效證明檔案。
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申請者須符合第十條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1、研究群體各成員學科專業具有關聯性,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學問題,在長期合作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研究群體(10-15人)。
2、研究群體的學術水平在國內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優勢。研究工作已經取得突出成績,或在某基礎研究領域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3、研究群體的學術帶頭人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把握研究方向、凝鍊重大科學問題的能力;具有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在研究群體中有較強的凝聚力。學術帶頭人應具有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不超過50周歲,已入選國家級或省部級的學術人才支撐計畫。
4、研究群體應有3-5位研究骨幹,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勇於探索,敢於創新,有團結協作精神;具有合理的專業結構和年齡結構,研究骨幹平均年齡應小於45周歲,院士不納入平均年齡的計算範疇。
5、學術帶頭人和研究骨幹承擔省自科基金項目期間每年在研究群體所在依託單位從事研究工作六個月以上。
6、研究群體的依託單位具有良好的支撐環境和研究條件。
第三章 評審與審批
第十五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的評審原則,採用初審、同行專家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省基金委審批的程式進行。省基金辦負責組織省自科基金項目的初審、同行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凡初審不合格的申請項目不送同行專家評審。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學科專家組評審時要求項目申請者到會答辯。進入答辯程式不參加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六條省基金辦應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項目初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初審不合格。
(一)申請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
(三)手續不完備或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
(四)承擔省自科基金項目兩次後未承擔國家級科技項目或省部級重點以上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項目除外)。
對於初審合格的項目,省基金辦應從同行專家中隨機選擇至少3名專家進行評審。
同行專家評審一般採取通訊或網路“雙盲”評審方式。同行評審專家應本著科學、客觀、公正、負責的精神,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的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內容過於空泛或明顯有失公正的評審,視為無效評審。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省基金辦在選擇專家時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申請書的有效評審不得少於3份。
同行專家評審後,省基金辦應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由部分處在任期內的省基金委委員和學術造詣深、知識面廣、辦事公正、熱心自科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專家組成。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學科專家組評審。
省基金辦根據同行評審的意見、學科申報數、優先資助學科及資助經費與項數的控制指標,選擇優秀項目提請學科專家組評審。提請評審的項目數一般不低於計畫批准項目數的120%。學科專家組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擬資助的項目應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以上同意推薦為通過。
省基金辦根據學科專家組評審專家提出的會議評審意見和票數,確定擬資助項目。省基金委根據學科專家組的建議項目,召開省基金委全體委員大會審議,省基金辦根據大會審議結果,編制省基金年度項目計畫,經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後下達。
第二十條對確有重要科學意義、創新性很強的探索性項目(非共識項目),由省基金辦進一步徵求同行專家意見後報省基金委主任審批同意後予以小額資助。
第二十一條同一項目、同一申請者、同一年申請國家和省自科基金,已獲得國家自科基金資助,又通過省自科基金學科專家組會議評審的,省基金委給予立項但不予經費資助。
第二十二條資助計畫批准後,由省基金辦書面通知申請者依託單位,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資助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為保證省自科基金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評審工作須執行以下迴避制度:
(一)專家和省基金辦工作人員均須迴避其直系親屬申請項目的評審;
(二)專家須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及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省基金辦專職和兼聘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參加評審及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應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1)不得剽竊申請書內容;
(2)不得泄露同行評審專家姓名和單位;
(3)不得泄露未經審批的評審結果。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依託單位應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計畫檔案的要求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省基金辦。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計畫檔案要求對申請書內容和經費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項目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契約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2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契約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逾期未提交項目契約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接受資助。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項目契約書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以下簡稱進展報告)。依託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省基金辦應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若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省自科基金項目中的非共識項目的執行期為兩年,其他類型的項目均為三年,省基金辦應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重點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實施的第一年度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第二年度到現場進行檢查,第三年度分學科進行會議驗收。其他項目第二年提交年度進展報告,第三年提交結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准;省基金辦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
(四)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不符合省財政有關財務制度或違反《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
(五)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省基金辦批准。協商不一致的,省基金辦可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項目實施的決定。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增加的參與者、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變更依託單位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省自科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研究計畫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第三十三條省自科基金項目研究成果除經省基金辦或有關部門審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開。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對能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創造、科學發現應及時以申請專利等形式進行保護。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開展後續研究,省基金辦、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責任宣傳、展示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積極推進成果的套用與推廣。
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成果報導等,均應標註“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英文: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項目編號。聯合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時標註聯合資助單位名稱。標註位置應在學術論著、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書前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未按規定進行標註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資助的成果形式參與項目結題、成果匯報、登記與宣傳。
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國內刊物上發表論文的影響因子以省基金辦當年在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網上公布的數據為依據。
省自科基金資助項目均要求結題或驗收。重點項目、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基金項目、省市聯合基金重點項目須按契約書要求,採用組織專家分學科進行會議驗收。省市聯合基金一般項目完成契約書確定的目標可申請結題。其他類型項目在實施期間取得的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結題:
(一)申請並授權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二)獲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三)獲國家973、863計畫(含子課題)、國家基礎研究計畫、國家攻關計畫、省級重大計畫項目之一資助的;
(四)在國內刊物發表的論文,其刊物的影響因子累計至少達到0.6;
(五)在國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
(六)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論文被《SCI》、《EI》、《ISTP》收錄至少1篇;
(七)撰寫專著1部;
(八)未完成預期研究成果,說明原因,寫出分析報告。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填寫結題報告,經依託單位審核後提交省基金辦,取得研究成果的,應同時提交研究成果附屬檔案材料。
項目負責人應對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附屬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省基金辦應自收到結題報告之日起40日內審查結題報告,對符合結題要求的,準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的,責令其在30日內改正,不按要求者,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項目負責人應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4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省基金辦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項目結題驗收前應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對於未取得預期研究成果或整個研究以失敗告終的省自科基金資助強度在2萬元以下的項目,申請人也可按期結題,但必須在結題報告中寫明項目失敗的原因,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並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四十條研究計畫結束後,項目負責人均應在結題三年後填寫《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題後追蹤調查表》,由依託單位報送省基金辦。
第四十一條項目依託單位對本單位基金項目負有監督、管理和保證的責任,主要包括:保證項目的人員穩定、條件落實;監督項目的實施;嚴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對受資助的項目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項目經費,在經費上予以配套。凡涉及項目研究計畫、研究隊伍、經費使用及項目依託單位等確需作重要變更的,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報省基金辦核准審批。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省基金辦應對省自科基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資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必須配合監督和審計工作。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省自科基金申請、評審、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背科學道德和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向省基金委署名舉報。
第四十四條省基金委對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違反省自科基金管理有關規定,不按要求上報項目進展、結題報告且不說明理由,無故不接受省基金辦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與審計的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可採取緩撥資助經費、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中止項目、撤銷資助項目、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理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省基金委等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2006年公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湖南省傑出青年基金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湖南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等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