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主性

國家自主性

國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其本質在於通過自己的行動實現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

基本信息

國家自主性的定義

要真正實現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國家必須有自己偏好和行動,具體體現為國家通過自身的能力和行為對不同利益群體的超越,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產品,即具有國家的自主性。

國家自主性的來源

對於國家自主性的探討,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他認為“國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為地存在進程”。“市民社會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個人和團體特殊利益,而國家代表了一種普遍性,反映普遍的利益和意識。古代國家和現代國家主要區別在於後者整體服務於表面的上自給自足的個人的私人追求”。從這裡可以看出,黑格爾對於國家的論述已經有了國家自主性的意味,但是他的論證角度主要是從精神合理性的層面進行的。

真正對於國家自主性進行實際意義探討的應該是從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始的。他們在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矛盾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姿態而採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採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從他們的表述來看,儘管採取的是虛幻的共同體形式,但是國家還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實現了對個體利益的超越,以國家權力獨立性的形式保證了國家自主性。他們以法國波拿巴主義為例子來論述國家自主性的問題,認為波拿巴國家主義利用各種手段,使資產階級和工人農民進行對抗,在對抗中,使他們各自的利益保持暫時平衡。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國家自主性得以顯現,即當各種社會力量勢均力敵的時候,國家的權力作為表面上調停人的呈現出獨立性。同時在他們的論述中,突出了國家自主性的暫時性,他們認為國家背後的真正的代表還是統治階級的實際利益。  在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國家理論的基礎上,西方新馬克思學派對國家自主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述。主要代表人物為普郎查斯、密里班德等。他們根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國家“仲裁者”的概念,認為“為了保持統治階級的長久穩定和整體利益,國家在日常的運轉中必須與統治階級的各組成部分分離開來。政府的政策可能與資本家階級的短期利益相衝突,但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如戰爭和危機期間),國家獲得了獨立於階級利益的自主性,這種自主性能夠保證國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長期的合理性”。在他們的視野中,國家的自主性根源於資本家的利益的離散性。國家只有相對於獨立與不同階級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證資本家的長期利益的穩定。他們對國家自主性的探討,使我們對國家自主性的認識更進一步深化。

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學界興起的新制度主義也將國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據美國政治學者豪爾和泰勒的劃分標準,將政治學中的新制度主義分為“歷史制度主義、理性選擇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三種類型。歷史制度主義主要包括回歸國家學派和法團主義,他們認為“國家和政治經濟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式、慣例一樣,是一種制度,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主體”。回歸國家學派開始將國家自主性套用與政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達爾、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們在繼承了韋伯對國家定義的基礎上,將國家自主性界定為“國家可以系統的表達和推進自己的目標,而不是簡單眼映集團、階級和社會的利益與需求”。埃文思(Peter Evans)在其代表作《回歸國家》一書中就認為,國家本身就是一個行動者,國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斯考切波根據對國家自主性理解,對國家和社會的革命進行可研究,通過對法、俄、中三國革命的對比,認為在進行的革命的過程中,形成了強大的國家,國家更加科層化,擁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同屬於回歸國家學派的內諾德棱格爾,則通過國家的偏好的權威行動之間的結合程度,對國家自主性進行的分析。在他的理論框架內,引入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作為分析國家自主性和公民社會張力的中介,開啟一條新的研究道路。另外,亨廷頓將自主性與國家的制度化聯繫起來,也可以劃分到這一學派。他認為自主性是“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式獨立於其他社會團體和行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機構的自主性要看的是否具有有別於其它機構和社會勢力的自身利益和價值”。根據該思路,亨廷頓認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組織和程式就是腐敗的”,進一步可能會導致國家政權的不穩定。

國家自主性的結構要素

國家自主性的結構要素是國家的行動和能力的體現,即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國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調控能力、強制能力、合法化能力。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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