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是為做好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開發工作,加強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設,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職業技能標準在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的引領作用而制定的法規,2012年8月9日,《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自2012年8月9日起實施。 2018年3月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政策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組織和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的要求,充分發揮職業技能標準在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的引領作用,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我部對2012年頒布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進行了全面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3月7日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1.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簡稱技能標準)的結構內容、編寫表述及格式要求,並給出了有關表述樣式。

本規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所列職業的技能標準編寫。

2.術語和定義

2.1 職業

從業人員為獲得主要生活來源所從事的社會工作類別。

2.2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

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根據職業的特性、技術工藝、設備材料以及生產方式等要求,對從業人員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綜合性水平規定。它是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以及用人單位錄用、使用人員的基本依據。

2.3 職業分類

按照職業的工作性質、活動方式等異同,對社會職業及其類別所進行的系統劃分和歸類。

2.4 職業技能鑑定

基於職業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動,屬於標準參照型考試。是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從業人員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3.總則

3.1 指導思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需要,建立“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職業技能標準體系。

3.2 工作目標

技能標準應滿足企業生產經營和人力資源管理的需要,滿足職業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需要,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的發展和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

3.3 編制原則

3.3.1 整體性原則

技能標準應反映該職業活動在我國的整體狀況和水平,不僅要突出該職業當前對從業人員主流技術、主要技能的要求,反映該職業活動的一般狀況和水平,而且還應兼顧不同地域或行業間可能存在的差異,同時還應考慮其發展趨勢。

本原則是技能標準的定位原則,一般應定位於全國平均先進水平上,且是多數人經過努力能夠達到的水平。

3.3.2 規範性原則

技能標準中的文體和術語應保持一致;內容結構、表述方法應符合本規程的要求;文字描述應簡潔、明確且無歧義;所用技術術語與文字元號應符合國家最新技術標準。

3.3.3 實用性原則

技能標準不僅應全面、客觀地反映工作現場對從業人員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要求,而且應符合職業教育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3.3.4 可操作性原則

技能標準的內容應力求具體化,可度量和可檢驗,便於實施,易於理解。

4.結構和內容

技能標準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總體結構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結構圖》(見附錄A)。

4.1 職業概況

包括:職業編碼、職業名稱、職業定義、職業技能等級、職業環境條件、職業能力傾向、普通受教育程度、職業培訓要求、職業技能鑑定要求等九項內容。

4.1.1 職業編碼

每個職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的唯一代碼,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的職業編碼。

4.1.2 職業名稱

最能反映職業特點的稱謂,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的職業名稱。

4.1.3 職業定義

對職業活動的內容、方式、範圍等的描述和解釋,應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確定的職業定義。

4.1.4 職業技能等級

根據從業人員職業活動範圍、工作責任和工作難度的不同而設立的級別。職業技能等級共分為五級,由低到高分別為:五級/初級技能、四級/中級技能、三級/高級技能、二級/技師、一級/高級技師。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參照《職業技能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B)設立連續等級,可不設立高等級或低等級。

4.1.5 職業環境條件

從業人員所處的客觀勞動環境。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參照《職業環境條件描述要素》(見附錄C)進行客觀描述。

4.1.6 職業能力傾向

從業人員在學習和掌握必備的職業知識和技能時所需具備的基本能力和潛力。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參照《職業能力傾向描述要素》(見附錄D)將影響從業人員職業生涯發展的必備核心要素列出。

4.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從業人員初入本職業時所需具備的最低學歷要求。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從下列表述中選擇其一進行描述:

1)國中畢業(或相當文化程度)。

2)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

3)大學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

4)大學本科畢業(或同等學力)。

4.1.8 職業培訓要求

包括:晉級培訓期限、培訓教師、培訓場所設備三項內容。

1)晉級培訓期限

從業人員達到高一級技能等級需要接受培訓(包括理論知識學習和操作技能練習)的最低時間要求,應以標準學時數表示。

示例:

晉級培訓期限:初級技能不少於××標準學時;中級技能不少於××標準學時;高級技能不少於××標準學時;技師不少於××標準學時;高級技師不少於××標準學時。

2)培訓教師

對晉級培訓中承擔理論知識或操作技能教學任務的人員要求。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和培訓對象的技能等級,提出要求:

——理論知識培訓教師應具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級和年限。

——操作技能培訓教師應具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和年限。

3)培訓場所設備

實施職業培訓所必備的場所和設施設備要求。應對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場所設備分別進行描述:

——理論知識培訓所需的教學場地要求和必備的教學儀器設備。

——操作技能培訓所需的場地要求和必備的設施設備。

4.1.9 職業技能鑑定要求

包括:申報條件、鑑定方式、監考及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鑑定時間、鑑定場所設備五項內容。

1)申報條件

申請參加本職業相應技能等級職業技能鑑定的人員必須具備的學歷、培訓經歷和工作經歷等有關條件。應根據職業的實際情況,參照《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條件》(見附錄E)進行描述。原則上,各職業的申報年限不應低於規定的要求;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如需對申報條件進行調整,須提交相關文字說明。

2)鑑定方式

理論知識考試、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綜合評審的方法和形式。應根據職業的特點,對上述內容分別進行詳細說明。

理論知識考試以紙筆考試為主,主要考核從業人員從事本職業應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關知識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採用現場操作、模擬操作等方式進行,主要考核從業人員從事本職業應具備的職業能力水平;綜合評審主要針對技師和高級技師,通常採取審閱申報材料、論文答辯等方式進行全面評議和審查。

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核均實行百分制,成績皆達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

3)監考及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

在理論知識考試中的監考人員、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評人員與考生數量的比例,以及綜合評審委員的最低人數。應根據職業的特點,分別進行描述。

示例:

理論知識考試中的監考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每個標準教室不少於2名監考人員;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評人員與考生配比為1:×,且不少於3名考評人員;綜合評審委員不少於×人。

4)鑑定時間

理論知識考試、操作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審的最低時間要求。應根據職業的特點及技能等級要求具體確定,時間單位用分鐘(min)表示。

5)鑑定場所設備

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所必備的場所和設施設備要求。應對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鑑定場所設備分別進行描述:

——理論知識考試所需的場地要求和必備的儀器設備。

——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場地要求和必備的設施設備。

4.2 基本要求

包括:職業道德和基礎知識兩部分。

4.2.1 職業道德

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觀念、意識、品質和行為的要求,即一般社會道德在職業活動中的具體體現。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基本知識、職業守則兩部分,通常在技能標準中應列出能反映本職業特點的職業守則。

4.2.2 基礎知識

各等級從業人員都必須掌握的通用基本理論知識、安全知識、環境保護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等。應本著實用、夠用的原則,將與本職業密切相關並貫穿於整個職業的核心基礎知識列出。

4.3 工作要求

包括:職業功能、工作內容、技能要求、相關知識要求四項內容(見表1)。

表1 工作要求

職業功能 工作內容 技能要求 相關知識要求
1. ×××× 1.1 ×××× 1.1.1 ××××× 1.1.2 ×××××× 1.1.1 ××××× 1.1.2 ×××××
1.2 ×××× 1.2.1 ××××× 1.2.2 ×××××× 1.2.1 ××××× 1.2.2 ××××
2. ×××× 2.1 ×××× 2.1.1 ××××× 2.1.2 ×××××× 2.1.1 ××××× 2.1.2 ××××××
2.2 ×××× 2.2.1 ××× …… 2.2.1 ××××× 2.2.2 ××××
…… …… ……
…… …… …… ……

工作要求是在對職業活動內容進行分解和細化的基礎上,從知識和技能兩個方面對從業人員完成各項具體工作所需職業能力的描述。它是技能標準的核心部分。

工作要求應根據職業活動範圍的寬窄、工作責任的大小、工作難度的高低或技術複雜程度分等級進行編寫。各等級應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

4.3.1 職業功能

從業人員所要實現的工作目標,或是本職業活動的主要方面(活動項目)。應根據職業的特點,按照工作領域、工作項目、工作程式、工作對象或工作成果等進行劃分。具體要求為:

1)每個職業功能都應是:可就業的最小技能單元;從業人員的主要工作職責之一,定期出現;可獨立進行培訓和考核。

2)職業功能的劃分標準要統一,通常情況下,每個等級的職業功能應不少於3個。

3)職業功能的規範表述形式是:“動詞+賓語”,如“打制樣板”;或“賓語+動詞”,如“市場調查”、“發動機修理”;或“動詞”,如“縫製”、“剪裁”。

4)通常情況下,職業功能在各技能等級中是一致的,在二級/技師和一級/高級技師的技能等級中,可增加“技術管理和培訓”等內容。

4.3.2 工作內容

完成職業功能所應做的工作,是職業功能的細分。可按工作種類劃分,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式劃分。具體要求為:

1)每個工作內容都應是:有清楚的開始和結尾;能觀察到的具體工作單元;都會完成一項服務或產生一種結果。

2)通常情況下,每項職業功能應包含2個或2個以上的工作內容。

3)工作內容的規範表述形式與職業功能相同。

4.3.3 技能要求

完成每一項工作內容應達到的結果或應具備的能力,是工作內容的細分。具體要求為:

1)技能要求的內容應是從業人員自己可獨立完成的,其描述應具有可操作性,對每一項技能應有具體的描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對於不同技能等級中同一項工作或技能,應分別寫出不同的具體要求,不可用“了解”、“掌握”、“熟悉”等詞語或僅用程度副詞來區分技能等級。

2)技能要求的規範表述形式為:“能(在……條件下)做(動詞)……”,如:“能車削普通螺紋、英制螺紋”、“能根據服裝原型的要求,測量人體的淨體數據”、“能在1分鐘之內輸入60個英文字元,準確率達到90%”。

3)技能要求中涉及工具設備的使用時,不能單純要求“能使用……工具或設備”,而應寫明“能使用……工具或設備做……”。

4.3.4 相關知識要求

達到每項技能要求必備的知識。應列出完成職業活動所需掌握的技術理論、技術要求、操作規程和安全知識等知識點。相關知識要求與技能要求對應,應指向具體的知識點,而不是寬泛的知識領域。

4.4 比重表

包括:理論知識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兩部分,應按理論知識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分別編寫。其中,理論知識比重表應反映基礎知識和各技能等級職業功能對應的相關知識要求在培訓、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見表2);操作技能比重表應反映各技能等級職業功能對應的技能要求在培訓、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見表3)。

表2 理論知識比重表

項目 技能等級 ×× (%) ×× (%) ……
基本 要求 職業道德 5 5 5
基礎知識 × × ×
相關 知識 要求 職業功能1 × × ×
職業功能2 × × ×
職業功能3 × × ×
…… …… …… ……
合 計 100 100 100

表3 操作技能比重表

項目 技能等級 ×× (%) ×× (%) ……
技能 要求 職業功能1 × × ×
職業功能2 × × ×
職業功能3 × × ×
…… …… …… ……
合 計 100 100 100

5. 編製程序

包括:技能標準立項和技能標準開發兩部分,具體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工作流程圖》(見附錄F)。

5.1 技能標準立項

5.1.1 提出申請

每年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行業或地方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鑑定中心或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簡稱部中心)提出技能標準開發(含修訂,下同)申請。

5.1.2 技術審查

部中心對技能標準開發申請進行登記、匯總和技術審查,並將結果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簡稱部職業能力司)。

5.1.3 下發計畫

經部職業能力司審核同意後,下發技能標準開發計畫。

5.2 技能標準開發

5.2.1 成立專家工作組

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根據技能標準開發計畫組建專家工作組。

專家工作組可由7-15名專家組成,包括方法專家、內容專家和實際工作專家。方法專家由熟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和技能標準編制方法的專家擔任;內容專家由長期從事該職業理論研究和教學工作的專家擔任;實際工作專家由長期從事該職業活動的管理者或操作人員擔任。實際工作專家應占專家工作組總人數的一半以上;專家工作組應確定組長和主筆人。

5.2.2 開展職業調查和職業分析

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應組織力量開展職業調查,了解該職業的活動目標、工作領域、發展狀況、從業人員數量、層次、薪酬水平和社會地位,以及從業人員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等。職業調查可以由專家工作組承擔,也可以委託專門工作機構進行。在職業調查的基礎上,由專家工作組進行職業分析,為技能標準編製做好前期準備。

5.2.3 召開技能標準編制啟動會

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組織召開技能標準編制啟動會。與會專家學習《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經過充分研討,確定技能標準編制的具體工作程式、時間進度安排,以及技能標準的基本框架結構。

5.2.4 編寫技能標準初稿

專家工作組按照技能標準編制啟動會確定的程式、框架結構等,結合職業調查和職業分析的結果,編寫技能標準初稿。

5.2.5 審定和頒布

1)技術審查與意見徵求

技能標準初稿編制完成後,由部中心進行技術審查;專家工作組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對技能標準做進一步修改,形成技能標準(徵求意見稿)。

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將技能標準(徵求意見稿)下發相關機構徵求意見,並將意見反饋專家工作組,由專家工作組對技能標準再次做出修改,形成技能標準(送審稿)。

2)審定

技能標準(送審稿)通過部中心技術審查後,由部中心組織召開技能標準終審會,組織業內權威人士對技能標準進行最後審定,並形成專家審定意見。

3)技能標準頒布

專家工作組根據專家審定意見做好技能標準修改,形成技能標準(報批稿)。技能標準開發承擔單位將技能標準(報批稿)、專家審定意見及技能標準頒布申請等有關材料上報部中心技術審查,經部職業能力司審核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施行。

修改內容

2018年3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

《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修改內容:

一是強調工匠精神和敬業精神。將工匠精神和敬業精神內涵融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中,作為職業道德要求的重要內容。

二是落實“考培分離”“鑒培分離”。在職業技能鑑定申報條件中,對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人員必須具備培訓經歷的條件予以刪除,以斬斷利益鏈條,避免強制培訓之嫌。

三是支持技能人才成長。將職業技能鑑定申報條件中“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年限”要求修改為“累計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年限”,打破(職業)資歷、工作年限等的制約,提高人才的社會流動性,促進人才特別是技能人才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同時也契合以人為本精神,暢通勞動者職業生涯通道。

四是突出安全生產。在職業標準中標註涉及安全生產或操作的關鍵技能要求,關鍵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則技能考核成績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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