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綱領

(一) (一) (三)

釋義

國家統一綱領,簡稱國統綱領,曾是中華民國的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由中華民國國家統一委員會(簡稱國統會)於1991年2月23日國統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3月14日獲行政院2223次會議通過,民進黨和李登輝亦參加了決議過程。由於陳水扁當選總統後的路線,國統綱領失去了其最高指導原則的作用,變成一紙公文,最終於2006年2月27日被陳水扁宣布「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

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編輯】目標
“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編輯】四大原則
“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台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編輯】三個階段的進程
近程(互惠交流階段)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制訂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制,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實行民主法治;台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